问一个关于合同的法律问题麻烦各位懂行的人解答^^

有四个人共同继承父亲公司的一些遗产,但每个人都觉得自己能力很高应该获得全部遗产。于是他们签署协议在半年内各自施展能力,努力工作,半年后由公司内的董事会投票选举出工作能力最... 有四个人共同继承父亲公司的一些遗产,但每个人都觉得自己能力很高应该获得全部遗产。于是他们签署协议在半年内各自施展能力,努力工作,半年后由公司内的董事会投票选举出工作能力最强的一个人获得全部遗产,并由这个人在获得遗产的一个月后向另外三人无偿借款一千万,期限为十年。
问:1. 该协议是否合法?是否可称为合同?如果被称为合同,那么该合同的甲方和乙方又是谁?董事会属于合同中的什么角色?
2 如果该协议为合法的合同,那么有无偿借款合同是否应当作为从属合同重新签署后才具有效力?
3 协议中无偿借款的部分是否属于单务合同 ?
麻烦大家了 有希望探讨的朋友也可以留下联系方式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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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东南一只马
2014-08-28 · 超过82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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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看法:1.合法。可以。为多方协议,非甲、乙方的双方协议。董事会如果参与到四人就该问题的合议中,可以视为合同当事人,如果董事会没有参与合同拟订,则与合同无关。
2.不需要,借款作为总体合同的一部分,只要协议本身有效,借款条款自然有效。
3.不属于单务合同,首先我将这个借款认定为自然人间的借款,一般来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因为它是实践性合同,从出借方把钱交付给借款方,合同才得以成立,此时,合同中只有借款方负有还款义务。所以是单务合同。但是本例中,一千万的借款部分随着主合同的定立已经生效,也就是已经确定了必须有人承担出借钱款的义务,这点与一般自然人在款项交付前不负担出借义务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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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您好 对于您第三点的回答 ,楼上的解释我更为认可: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在履行前合同并未成立生效,只有出借人支付了该借款给借款人,合同才成立并生效。而此时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出借人在合同生效后有获得还款的权利,借款人有还款的义务。因此我认为主合同的履行是该民间借款合同生效的条件,并非形成借款人的借款义务的条件。
追答
你好,对于这一点,我还是坚持我的看法。我认为关于借款的部分,并不是单独的借款合同。我上面也提到了,如果是单独的借款合同,那么自然是单务的。但是这个条款作为整个合同的一部分,如果合同生效了,那么里面的所有条款自然也已经生效,不知道这点您同意吗?既然该条款已经生效,那么这个义务就已经确定下来了。也就是说在整个协议生效的时候,就确定了出借一千万元的义务和得到借款的一方在未来还款的义务。这两个义务都是不得违反的,那么既然有两方面的义务,自然就不是单务合同。不知道我的意思有没有表达明确。
而您说,主合同的履行是该合同生效的条件,我觉得是值得商榷的。首先,这个借款的内容本来就是合同的一部分,主合同的履行就包括了借款义务的履行。不应将其单独剥离出来。其次,您认为借款部分是附条件生效的,我并不同意,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对于“条件”,要求其有成立和不成立两种可能,而本例中,投票选出一个人是必然发生的结果,对此不能视为条件,应视为期限。我认为最多可以将这个合同视为附期限的合同,也就是在董事会选出特定人选之时,合同生效。回到上一段我说的,此时,整个合同生效必然要求合同所有条款都必须得到遵守,其他三人此时必须履行出借义务,没有其他选择,这个义务是确定的,不得违反的。与单务合同中在交付前可以选择反悔,是显然不同的。
陈允周
推荐于2016-06-18 · 交通事故赔偿,合同纠纷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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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法啊,合同有效啊。合同存在四方,四个人分别是甲乙丙丁四方。

  2. 董事会是一个被委托人,四个人共同委托董事会投票选举工作能力最强的人。

  3. 不需要从先签署,后面无偿借款只是一个附条件的条款,他的履行期是在前面的条件成就。根据前面的条件的履行情况,你是可以确定该条款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人,而且他们也同意按照这一条款履行,该条款本身就是有效的,为什么要重新签署?

  4. 你不要把这个合同单独出来,这个借款只是整个合同的一部分。当然你也可以把他视作单务合同,因为一旦条件成就,那个人必须依约履行这项义务。

  5.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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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您的提问 不愧是法律工作者 每个问题都一针见血

想继续做几个追问 还要继续麻烦您一下^^

  1. 如果该协议合法有效,而协议达成时债务人与债权人不能确定,那么该合同中的债权关系是怎样的呢? 

  2. 如果该遗产由董事会下发决定后负责给付,那么给付的部分是否可以称为“经由第三人而为交付”

追答
  1. 这协议时有效的,只是附条件而已,在条件成就以后,债务人和债权人就会确定下来。你不需要从一开始就确定他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常见的彩票啊、有奖销售啊,都是和这个有点类似的。

  2. 我觉得这种不应该视为经由第三人而为交付,一般的第三人交付呢,应该是先转移财产所有权给第三人,然后再由第三人交付。这种情况我觉得就是一种委托,他只是行使代理权,效力最终是归属于他的委托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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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年以来俺总是看着窗
2014-08-28 · TA获得超过2752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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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作为合同。建议改变合同形式,采用遗产分配及代管委托协议。要点:(1)遗产继承延后半年;(2)延后时间内,四人共同委托,遗产由董事会代管并确定代管权限;(3)四人共同委托董事会,由董事会在半年后投票确定最终遗产继承人,并承诺失败者放弃继承权;董事会向最终继承人转让权利(4)确定继承人有义务提供无偿借款,并明确时间、金额、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的甲方为四个共同继承人,乙方为董事会。
2、无偿借款合同最好作为委托合同的一项专用条款,也可作为其余三人(失败者)放弃继承权的前提条款;

3、不是单务合同;该条款应该和其余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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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感谢
想对以上问题增加两个提问 还请不吝赐教^^
如果董事会在签署该合同时没有注明从中得利方式,但在审核期间产生了一定费用(非获利性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过口头协商,与四人达成协议,将该部分费用从遗产中划拨到产生费用的经费中。这个过程是否属于双方义务无对价关系的合同?该部分应该视作从’主合同‘中附带的‘从合同’还是原合同中的不真正义务?
追答
这个其实是一个问题,就是你对董事会的授权问题。在授权代管至代管权移交完毕的期间内,董事会的责权利均应用合同条款确定,这中间就包含了授权期间的得利(或亏损)、运管费用其它费用的专用条款;比如说总授权的金额(或股权)在授权期限内的变化,相应对董事会费用、权利的一些调整、限制甚至终止合同等。建议这部分放在总合同中,用专项条款予以明确。
这个合同很复杂,建议清专业律师起草。除了你们四人之间的责权利外,董事会的责权利也需要明确的界定;否则,会产生很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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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yunhui
2014-08-28 · TA获得超过1.2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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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也好,合同也罢,其部分有效!

继承遗产是继承人的权利,不能以其他“能力”为由,剥夺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

董事会任命谁当老大,是和继承无关的事情,属于公司的事情。

无偿借贷,不属于继承关系的,双方(本例中的一对一的各方)自愿原则,并无违法。
追问
该合同是民事主体间对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变更的合意。与剥夺他人继承权似乎无关,另外董事会可以作为继承者对于继承权判定的委托人。
虽然没有得到确凿的回答 仍然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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