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个关于合同的法律问题麻烦各位懂行的人解答^^
问:1. 该协议是否合法?是否可称为合同?如果被称为合同,那么该合同的甲方和乙方又是谁?董事会属于合同中的什么角色?
2 如果该协议为合法的合同,那么有无偿借款合同是否应当作为从属合同重新签署后才具有效力?
3 协议中无偿借款的部分是否属于单务合同 ?
麻烦大家了 有希望探讨的朋友也可以留下联系方式一起探讨 展开
2.不需要,借款作为总体合同的一部分,只要协议本身有效,借款条款自然有效。
3.不属于单务合同,首先我将这个借款认定为自然人间的借款,一般来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因为它是实践性合同,从出借方把钱交付给借款方,合同才得以成立,此时,合同中只有借款方负有还款义务。所以是单务合同。但是本例中,一千万的借款部分随着主合同的定立已经生效,也就是已经确定了必须有人承担出借钱款的义务,这点与一般自然人在款项交付前不负担出借义务是不同的。
您好 对于您第三点的回答 ,楼上的解释我更为认可: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在履行前合同并未成立生效,只有出借人支付了该借款给借款人,合同才成立并生效。而此时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出借人在合同生效后有获得还款的权利,借款人有还款的义务。因此我认为主合同的履行是该民间借款合同生效的条件,并非形成借款人的借款义务的条件。
你好,对于这一点,我还是坚持我的看法。我认为关于借款的部分,并不是单独的借款合同。我上面也提到了,如果是单独的借款合同,那么自然是单务的。但是这个条款作为整个合同的一部分,如果合同生效了,那么里面的所有条款自然也已经生效,不知道这点您同意吗?既然该条款已经生效,那么这个义务就已经确定下来了。也就是说在整个协议生效的时候,就确定了出借一千万元的义务和得到借款的一方在未来还款的义务。这两个义务都是不得违反的,那么既然有两方面的义务,自然就不是单务合同。不知道我的意思有没有表达明确。
而您说,主合同的履行是该合同生效的条件,我觉得是值得商榷的。首先,这个借款的内容本来就是合同的一部分,主合同的履行就包括了借款义务的履行。不应将其单独剥离出来。其次,您认为借款部分是附条件生效的,我并不同意,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对于“条件”,要求其有成立和不成立两种可能,而本例中,投票选出一个人是必然发生的结果,对此不能视为条件,应视为期限。我认为最多可以将这个合同视为附期限的合同,也就是在董事会选出特定人选之时,合同生效。回到上一段我说的,此时,整个合同生效必然要求合同所有条款都必须得到遵守,其他三人此时必须履行出借义务,没有其他选择,这个义务是确定的,不得违反的。与单务合同中在交付前可以选择反悔,是显然不同的。
合法啊,合同有效啊。合同存在四方,四个人分别是甲乙丙丁四方。
董事会是一个被委托人,四个人共同委托董事会投票选举工作能力最强的人。
不需要从先签署,后面无偿借款只是一个附条件的条款,他的履行期是在前面的条件成就。根据前面的条件的履行情况,你是可以确定该条款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人,而且他们也同意按照这一条款履行,该条款本身就是有效的,为什么要重新签署?
你不要把这个合同单独出来,这个借款只是整个合同的一部分。当然你也可以把他视作单务合同,因为一旦条件成就,那个人必须依约履行这项义务。
望采纳!
首先感谢您的提问 不愧是法律工作者 每个问题都一针见血
想继续做几个追问 还要继续麻烦您一下^^
如果该协议合法有效,而协议达成时债务人与债权人不能确定,那么该合同中的债权关系是怎样的呢?
如果该遗产由董事会下发决定后负责给付,那么给付的部分是否可以称为“经由第三人而为交付”
这协议时有效的,只是附条件而已,在条件成就以后,债务人和债权人就会确定下来。你不需要从一开始就确定他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常见的彩票啊、有奖销售啊,都是和这个有点类似的。
我觉得这种不应该视为经由第三人而为交付,一般的第三人交付呢,应该是先转移财产所有权给第三人,然后再由第三人交付。这种情况我觉得就是一种委托,他只是行使代理权,效力最终是归属于他的委托人的。
2、无偿借款合同最好作为委托合同的一项专用条款,也可作为其余三人(失败者)放弃继承权的前提条款;
3、不是单务合同;该条款应该和其余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相结合。
十分感谢
想对以上问题增加两个提问 还请不吝赐教^^
如果董事会在签署该合同时没有注明从中得利方式,但在审核期间产生了一定费用(非获利性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过口头协商,与四人达成协议,将该部分费用从遗产中划拨到产生费用的经费中。这个过程是否属于双方义务无对价关系的合同?该部分应该视作从’主合同‘中附带的‘从合同’还是原合同中的不真正义务?
这个其实是一个问题,就是你对董事会的授权问题。在授权代管至代管权移交完毕的期间内,董事会的责权利均应用合同条款确定,这中间就包含了授权期间的得利(或亏损)、运管费用其它费用的专用条款;比如说总授权的金额(或股权)在授权期限内的变化,相应对董事会费用、权利的一些调整、限制甚至终止合同等。建议这部分放在总合同中,用专项条款予以明确。
这个合同很复杂,建议清专业律师起草。除了你们四人之间的责权利外,董事会的责权利也需要明确的界定;否则,会产生很多纠纷。
继承遗产是继承人的权利,不能以其他“能力”为由,剥夺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
董事会任命谁当老大,是和继承无关的事情,属于公司的事情。
无偿借贷,不属于继承关系的,双方(本例中的一对一的各方)自愿原则,并无违法。
该合同是民事主体间对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变更的合意。与剥夺他人继承权似乎无关,另外董事会可以作为继承者对于继承权判定的委托人。
虽然没有得到确凿的回答 仍然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