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互助医疗报销范围
法律分析:1、只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并且需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心脏移植术、肝脏移植术等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将纳入到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资金支付范围内。
报销比例: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1%的缴费费率参保人员:
1、剩余部分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支付比例为77%;2、剩余部分在1—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支付比例为80%;3、剩余部分在3—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支付比例为85%;4、剩余部分在5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9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