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企业流程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一、经区、县商务局向北京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境内外投资主体介绍、境外开办企业(或机构)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二)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局(总公司)的意见;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和章程,境外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四)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影印件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五)董事会决议;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报送的其它材料。
二、境内投资主体到境外开办企业如需从境内汇出外汇,在向上海市商务局提出以上申请的同时,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1、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
2、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5、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订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
6、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提交以下文件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1、批准文件;
2、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意见;
3、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
四、上海市商务局对核准的境外企业(或机构)代发商务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五、外企业或机构的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当立即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报到登记。
六、经核准的境外企业和机构在当地注册后15日内,将注册文件复印件报送上海市商务局。
七、境外投资企业在当地注册和开户后,应在三十天之内将当地注册证明及企业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有关材料,由其境内投资者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第四条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投资主体可以通过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网络系统操作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境内外投资主体介绍、境外开办企业(或机构)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二)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局(总公司)的意见;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和章程,境外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四)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影印件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五)董事会决议;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报送的其它材料。
二、境内投资主体到境外开办企业如需从境内汇出外汇,在向上海市商务局提出以上申请的同时,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1、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
2、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5、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订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
6、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提交以下文件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1、批准文件;
2、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意见;
3、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
四、上海市商务局对核准的境外企业(或机构)代发商务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五、外企业或机构的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当立即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报到登记。
六、经核准的境外企业和机构在当地注册后15日内,将注册文件复印件报送上海市商务局。
七、境外投资企业在当地注册和开户后,应在三十天之内将当地注册证明及企业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有关材料,由其境内投资者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第四条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投资主体可以通过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网络系统操作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4367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大连海浪之心6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南宁热带风暴6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武汉草原风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