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一般要多久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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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案件 移送管辖 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5、 中止审理 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6、有法律、 法规 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第四十三条【仲裁审理时限及先行裁决】仲裁庭裁决 劳动争议 案件,应当自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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