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国家是哪一年开始实施的?
根据《退耕还林条例》(是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从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的法令),退耕还林是从2003年开始实行的。
1999年,四川、陕西、甘肃3省率先开展了退耕还林试点,由此揭开了我国退耕还林的序幕。
2002年1月10日,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召开退耕还林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确定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工程。同年4月1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退耕还林就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坡耕地退耕还林;二是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扩展资料
退耕还林的成效
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退耕还林条例》,标志着退耕还林从此步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这项浩大的生态工程在全国2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1580个县全面启动,预计到2010年时总投资将超过1000亿元。
工程完成后,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等地区75%的坡耕地和46%的沙化耕地将被林草覆盖,这些地区的生态环境有望得到明显改善。
数据显示,1999年—2008年,全国累计实施退耕还林任务4.03亿亩,其中退耕地造林1.39亿亩,荒山荒地造林2.37亿亩,封山育林0.27亿亩。工程范围涉及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200万农户、1.24亿农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耕还林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