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和居委会的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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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村民委员会是中国大陆乡(镇)所辖行政村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领导小组依赖民主选举,每五年选举一次,没有终身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更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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