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资质管理规定
法律主观:
二级资质标准: 1、商品混凝土年产量10万立方米以上,产品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0万元以上。 5、配有2台55立方米/小时以上的搅拌系统,混凝土运输车不少于10辆,辅送泵不少于2台。 6、企业设有混凝土专项实验室。 三级资质标准: 1、商品混凝土年产量5万立方米以上,产品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500万元以上。 5、配有1台3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搅拌系统,混凝土运输车不少于5辆,辅送泵不少于1台。 6、企业设有混凝土专项试验室。 7、建筑经管类的职称不少于8人,其中建筑类职称不少于5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法律客观: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第一条
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第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