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哪几种形式,哪种形式的离婚更好一些
美国华盛顿大学心理学教授,西雅图人际关系研究所所长,从事家庭关系研究长达40年,婚姻关系、人际关系研究领域的顶尖专家,被媒体誉为“婚姻教皇”的约翰戈特曼,多年的专业研究让他具备一种“预言”能力:只要他观察一对夫妻5分钟的交流,就可以作出这对夫妻离婚率的预测,其准确率高达91%。
约翰戈特曼教授判断的标准是什么呢?就是被他简称为“末日四骑士”的批评、鄙视、辩护与冷战,这也是容易离婚的婚姻:八成以上夫妻的日常,只要这四大因素在夫妻的交流中频繁出现,这段婚姻的死期将近。
婚姻是需要在一片名为爱情的土壤上萌芽生长的,而欣赏就是灌溉的雨露,持续滋养着这一棵娇嫩的芽。
然而,很多夫妻都在不知不觉中丧失了欣赏对方的眼睛,不知从何时开始,妻子对老公的欣赏变少了,指责变多了,原本不以为然的缺点如今在妻子的眼中就仿佛是眼中钉、肉中刺,言语中好像当初随便嫁一个男人都要比嫁给如今这个老公要更好。
更可怕的是,这类女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问题,往往会以“耿直”、“刀子嘴豆腐心”……来自居。如果是小孩犯这类错误,还能以单纯、幼稚来解释,但作为成年人犯这类错误,实在不应该找借口。
很多最后闹得不可收场的夫妻,回忆起当初一开始的冲突原因时,也会觉得好像也不是什么的大事。但就是这一件一件的小事,被一方无限放大,在日常生活中不停地说,表面上是打着为对方好的名头,实际上却是为了发泄自己的情绪。
婚姻后来就变成一个很尴尬的局面,妻子不停地说,老公不停地躲,表面上是很和谐,事实上,这样的婚姻随时都会因一个导火线而引爆危机,最终走向彻底破裂。
希望大家借此反思一下,容易离婚的婚姻:八成以上夫妻的日常是不是也有你的婚姻日常?
2019-03-01 · 农业农村部直属的大型综合出版社
协议离婚是双方自愿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了协议,那么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批准,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时,婚姻关系就解除了。另一种方式是诉讼离婚,即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不同于协议离婚,双方往往意见不同,在对待离婚的态度上,在财产上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上存在很多争议,较之协议离婚相对复杂一点。另外,在离婚诉讼中,是要经过调解的,如果经过调解,二人和好,仍旧维持夫妻关系,则原告可以撤诉,或者二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离婚协议,则可以根据调解书协议离婚,否则,则是经过法院的判决来确定离婚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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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方式作了明确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准予离婚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协议离婚是最常用、最普通的的离婚途径,据不完全统计,离婚的当事人有80%以上都采取协议离婚的形式。协议离婚对双方、对子女、对家庭伤害最小。
优点与缺点
采取协议方式离婚,优点是:迅速、及时,成本小,不太伤感情。
采取协议方式离婚缺点是:离婚协议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还需诉讼解决。这个缺点有时是可以避免的,比如在离婚时,双方都要结清帐务,将主要义务履行完毕,这样会避免离婚后一方耍赖不履行。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是离婚当事人因对是否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如何惩罚过错方等问题存在争议而无法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形下所采取的离婚方式,是一种可行的、有效的离婚方式,据不完全统计,有近20%的离婚案件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
优点与缺点
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优点是:处理问题不留后遗症,且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具有强制履行效力。
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缺点是容易激化双方的矛盾,进一步伤害双方和家庭感情。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离婚当事人不要惧怕离婚诉讼,要以平常心态对待离婚诉讼,离婚诉讼是依法进行,人民法院会公平的判案。在无法协议离婚时,诉讼离婚也是必选之路。有些争议,多次协商解决不了的,通过诉讼就能够解决;通过协议得不到的,可以通过诉讼满足要求;法律会快刀剪乱麻,无论双方有多少恩怨和纠纷,法律都会有一个明晰的判决结果。
2021-06-01 · 法律快车,你身边的法律专家
如果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夫妻双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核准并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即依法解除,通过这种方式离婚的称为协议离婚或登记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不愿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夫妻双方不能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终止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可依法制作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做出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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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主要针对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或对财产,抚养权有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