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金,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我该如何要求补偿?
职场中,一些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或者为节约用工成本,未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都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应大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维权。
一、用人单位不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是违法行为《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社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是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应当依法履行的社会责任和应尽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为职工购买社保是违法行为,将会受到处罚。
二、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依法维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或补足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人社局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或补足社会保险费(补缴差额部分)。如果用人单位和员工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向当地人社局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或补足社会保险费。
前提条件:一是劳动者有充分的佐证材料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具体有哪些佐证材料呢?首要的证明材料就是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没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第二条有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劳动者的证言等佐证材料。
如果单位已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只是未足额缴纳,那劳动关系就确定了,只需提供工资发放凭证,如果工资是通过银行发放,可打印历年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未按实际缴费工资基数缴纳社保费就可以了。
三、用人单位不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职工可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补偿标准如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后,建议大家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要理直气壮地大胆地拿出法律的武器,大胆维权,依法维权。同时,也建议大家多学学《社会保障法》《劳动合同法》等法规政策,做到学法、懂法、用法,依法维权。
希望我的解答对大家有帮助。如想了解更加具体的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保的维权等内容,可加我的关注,阅读我的关于这方面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