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全部
被执行人购买以生命为标的的产品,比如重疾险是不可以被执行的。如果购买的是万能型产品和年金产品,是可以被执行的。
一、 被执行人购买的保险产品怎么理解?
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在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因此被执行人购买的保险产品就是指上述所说的人在被执行之前所购买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二、民典法中对此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档档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下,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会报告财产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义务的对象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意外伤害、残疾保障类人身保险产品虽然具有一定的人身保障功能,但其根本目的和功能是经济补偿,其本质上属于一项财产性权益,具有一定的储蓄性和有价性,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蠢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豁免财产外,人民法院有权对该财产利益进行强制执行。 人身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系投保人交纳的,为了支付后年度风险之用的费用,与保险事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保险金不同,并不具有人身依附的专属性,也行孙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
个人意见:如果保单可以被执行,那其实保单避债是不成立的,但在这个问题之前,还有一个核心问题,债权人和法院能不能知道被执行人有没有保单,我觉得这个问题其实比之前的那个问题更重要,如果债务人有保单,甚至是在贷款后故意购买了大额保单,法庭上也没有主动告知,那如果没有渠道知道这个保单的存在,那其实后面的保单执行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一、 被执行人购买的保险产品怎么理解?
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在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因此被执行人购买的保险产品就是指上述所说的人在被执行之前所购买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二、民典法中对此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档档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下,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会报告财产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义务的对象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意外伤害、残疾保障类人身保险产品虽然具有一定的人身保障功能,但其根本目的和功能是经济补偿,其本质上属于一项财产性权益,具有一定的储蓄性和有价性,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蠢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豁免财产外,人民法院有权对该财产利益进行强制执行。 人身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系投保人交纳的,为了支付后年度风险之用的费用,与保险事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保险金不同,并不具有人身依附的专属性,也行孙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
个人意见:如果保单可以被执行,那其实保单避债是不成立的,但在这个问题之前,还有一个核心问题,债权人和法院能不能知道被执行人有没有保单,我觉得这个问题其实比之前的那个问题更重要,如果债务人有保单,甚至是在贷款后故意购买了大额保单,法庭上也没有主动告知,那如果没有渠道知道这个保单的存在,那其实后面的保单执行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