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如何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2018年1月24日,原环保部(今生态环境部)就以对“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法律适用的请示”公开回复的方式做了明确表态: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可依法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执行强制性措施作了规定,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实施。拒不执行应急措施,包括企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应急措施,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查封、扣押。
广东华南环保
2024-10-25 广告
2024-10-25 广告
落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现从“源头”到“末端”的环境安全全过程管理,建立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核定并完善重点风险源基本信息。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原则,将监督企业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污染防治、环境监察的日常工作中,重点抓环...
点击进入详情页
本回答由广东华南环保提供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