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海洋环境保护国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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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洋环境污染对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巨大的危害,国际社会一直在尽最大努力进行立法以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蔓延。其中最重要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有国际海事组织(IMO)制订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1992年议定书,对于后两者的主要内容与规定通过对比可以看到1992年议定书提高了赔偿的额度。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02-08
简述海洋环境保护国际立法
海洋环境污染对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巨大的危害,国际社会一直在尽最大努力进行立法以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蔓延。其中最重要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有国际海事组织(IMO)制订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1992年议定书,对于后两者的主要内容与规定通过对比可以看到1992年议定书提高了赔偿的额度。
从19世纪中叶开始,一些国家陆续制订防治污染的法规,其中有不少同海洋环境保护有关。自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由于海洋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引起沿海国家和国际组织广泛注意,纷纷制订并颁布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的法律、法令和国际公约。如:第一部国际性海洋环境法是1954年在伦敦签订的《防止海洋石油污染的国际公约》。其他比较重要的还有1972年国际海上倾废会议通过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73年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调进行国际性合作,把海洋环境作为整体加以保护。同时,各海域沿岸国家也签署了相应的区域性公约或协议,如波罗的海、地中海、北大西洋、南太平洋等水域环境保护的公约。美国、苏联、日本、英国、加拿大、联邦德国、丹麦、芬兰、瑞典、阿曼、新加坡等沿海国家也制定了国家级或地区级的海洋环境法规。由于健全了法制,采取了各种保护措施,海洋环境质量获得了改善。
简述我国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法律制度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强调从整体上对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对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与协作,实行:(1)总量控制制度: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2)海洋污染事故应急报告制度: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3)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制度: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的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和实施方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依据。(4)其他。包括"三同时"制度、落后设备强制淘汰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申报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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