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89条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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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03-08
劳动法第89条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亲亲您好~劳动法第89条规定的内容如下:“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按照应付未付的报酬数额,支付加倍的赔偿金。”这个条款的含义是,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就要承担加倍的赔偿金的责任。在适用这个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违法行为:只有当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未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才能适用这个条款。如果用人单位在合法的情况下未支付工资,不属于该条款的适用范围。2. 具体标准:根据劳动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月计算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并且应当在劳动者到岗时间或者每月工作时间结束后15日内将全部或者部分报酬支付给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这个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则需要按照应付未付的报酬数额支付加倍的赔偿金。3. 赔偿金额:加倍的赔偿金是指未支付工资数额的两倍,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同时支付应付未付的报酬和赔偿金。4. 谁负责证明: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必须留下相关的证据,如工资表、转账记录等,否则劳动者可以通过其他的证据证明其未收到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证据,那么劳动者可以直接要求支付赔偿金。综上所述,劳动法第8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需要承担加倍赔偿金的责任。对于劳动者而言,这项规定保护了其合法权益,使得用人单位不敢擅自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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