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起公益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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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团成立须经过“筹备成立”和“成立登记”两个阶段。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下达批准筹备的文件后,社团筹备组应依法开展以下筹备工作:
一、发展会员
会员是社团的基础,发展会员是社团筹备工作的首要任务。社团在发展会员时应注意:
1、社团应根据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会员入会标准,吸收会员。
2、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企业等相关单位或个人入会。
3、社团吸收会员应履行入会程序,包括会员申请、社团筹备组批准、登记造册、颁发会员证(社团成立登记后方可颁发会员证)等。
4、社团筹备组应于召开第一届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会员名册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筹集资金
根据现行法规规定,成立地方性社团必须筹集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其资金来源必须合法。社团筹集的资金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三、落实办公场所
社团在证实其拥有办公场所时,应提供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办公场所系他人捐赠的,还应提交捐赠协议书。社团办公场所不得设在私人寓所内,不得与主管单位合署办公。登记管理机关将对社团办公场所进行实地核查。
四、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在完成上述工作后,社团筹备组应及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大会应包括以下议程:
1、通过社团章程(章程草案须事先经业务主管单位联络员签字认可和登记管理机关初审);
2、选举产生社团组织机构,选举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法定代表人;
3、通过社团会费标准(会费标准应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民政部、财政部调整社团会费政策有关文件的通知”》(鄂民政发[2004]12号)文件精神制定);
4、通过社团内部管理制度等。
社团筹备组应于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社团筹备机构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登记管理机关,并将会议议程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社团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时,必须以无记名方式进行,不得以鼓掌、举手等方式通过。社团会员(代表)大会应制作会议记录,并保留代表选票等原始资料。
五、申请成立登记
社团筹备组在完成筹备工作后,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申请成立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书要说明社团的筹备过程及筹备工作的完成情况;
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该社团登记的文件;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4、《武汉市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回执表》及相关材料;
5、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名单及会员名册(名单、名册应有相关人员或单位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个人会员不得少于50个,单位会员不得少于30个,单位和个人混合会员不得少于50个。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数或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数的三分之一,副会长(副理事长)不得超过常务理事数的三分之一,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必须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6、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或凭证;
7、填写规范、印章齐全的《武汉市社会团体申请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党政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原则上不得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含社团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必须按干部任免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并填报《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以上表格均为一式三份)
8、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须载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负责人选举产生情况和章程、会费标准表决通过情况;
9、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筹备期限
社团筹备组在6个月内未完成筹备工作的,其筹备资格自动取消,必须停止筹备活动,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清退所筹得的款物;
款物无法清退的,上交登记管理机关用于扶持发展同类公益性民间组织。
一、发展会员
会员是社团的基础,发展会员是社团筹备工作的首要任务。社团在发展会员时应注意:
1、社团应根据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会员入会标准,吸收会员。
2、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企业等相关单位或个人入会。
3、社团吸收会员应履行入会程序,包括会员申请、社团筹备组批准、登记造册、颁发会员证(社团成立登记后方可颁发会员证)等。
4、社团筹备组应于召开第一届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会员名册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筹集资金
根据现行法规规定,成立地方性社团必须筹集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其资金来源必须合法。社团筹集的资金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三、落实办公场所
社团在证实其拥有办公场所时,应提供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办公场所系他人捐赠的,还应提交捐赠协议书。社团办公场所不得设在私人寓所内,不得与主管单位合署办公。登记管理机关将对社团办公场所进行实地核查。
四、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在完成上述工作后,社团筹备组应及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大会应包括以下议程:
1、通过社团章程(章程草案须事先经业务主管单位联络员签字认可和登记管理机关初审);
2、选举产生社团组织机构,选举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法定代表人;
3、通过社团会费标准(会费标准应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民政部、财政部调整社团会费政策有关文件的通知”》(鄂民政发[2004]12号)文件精神制定);
4、通过社团内部管理制度等。
社团筹备组应于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社团筹备机构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登记管理机关,并将会议议程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社团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时,必须以无记名方式进行,不得以鼓掌、举手等方式通过。社团会员(代表)大会应制作会议记录,并保留代表选票等原始资料。
五、申请成立登记
社团筹备组在完成筹备工作后,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申请成立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书要说明社团的筹备过程及筹备工作的完成情况;
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该社团登记的文件;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4、《武汉市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回执表》及相关材料;
5、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名单及会员名册(名单、名册应有相关人员或单位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个人会员不得少于50个,单位会员不得少于30个,单位和个人混合会员不得少于50个。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数或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数的三分之一,副会长(副理事长)不得超过常务理事数的三分之一,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必须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6、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或凭证;
7、填写规范、印章齐全的《武汉市社会团体申请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党政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原则上不得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含社团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必须按干部任免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并填报《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以上表格均为一式三份)
8、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须载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负责人选举产生情况和章程、会费标准表决通过情况;
9、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筹备期限
社团筹备组在6个月内未完成筹备工作的,其筹备资格自动取消,必须停止筹备活动,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清退所筹得的款物;
款物无法清退的,上交登记管理机关用于扶持发展同类公益性民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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