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卫生填埋场吨投资费用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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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的公告

  (建设部公告第212号)

  现批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17-2004,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4.0.2、6.0.1、8.0.1、8.0.3、8.0.5、8.0.6、10.0.5、11.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主要条文介绍
  作者:佚名 转贴自:上海生活垃圾处理网 点击数:808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共有条文90条,其中强制性条文有9条,主要是有关安全和环保方面的。

  强制性条文介绍(9条):
  3.0.2 填埋物中严禁混入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4.0.2 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 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2 洪泛区和泄洪道;
  3 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500m以内的地区;
  4 填埋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河流和湖泊50m以内的地区;
  5 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民用机场3km以内的地区;
  6 活动的坍塌地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区;
  7 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地方自然保护区;
  8 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9 军事要地、基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
  6.0.1 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同时还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区。
  8.0.1 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填埋气体严禁自然聚集、迁移等,防止引起火灾和爆炸。填埋场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应主动导出并采用水炬法集中燃烧处理。未达到安全稳定的旧填埋场应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和处理设施。
  8.0.3 填埋库区除应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戊类防火区采取防火措施外,还应在填埋场设消防贮水池,配备洒水车,储备干粉灭火剂和灭沙土。方兴未艾配置填埋气体监测及安全报警仪器。
  8.0.5 填埋场达到稳定安全期前的填埋库区及防火隔离带范围内严禁设置封闭式建(构)筑物,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火种带入填埋库区。
  8.0.6 填埋场上方甲烷气体含量必须小于5%;建(构)筑物内,甲烷气体含量严禁超过1.25%。
  10.0.5 填埋场封场后的土地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埋作业达到设计封场条件要求时,确需关闭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核准;
  2 填埋堆体达到稳定安全期后方可进行土地使用,使用前必须做出场地鉴定和使用规划;
  3 未经环卫、岩土、环保专业技术鉴定之前,填埋场地严禁作为永久性建(构)筑物用地。
  11.0.3 填埋场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的要求。

  其它主要条文介绍(20条):
  3.0.3 填埋物应按重量吨位进行计量、统计与校核。
  3.0.4 填埋物含水量、有机成分、外形尺寸应符合具体填埋工艺设计的要求。
  4.0.3.3 库容应保证填埋场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特殊情况下不应低于8年。
  5.0.3 填埋场总图中的主体设施布置内容包括:计量设计,基础处理与防渗系统,地表水及地下水导排系统,场区道路,垃圾坝,渗沥液导流系统,渗沥液处理系统,填埋场气体导排及处理系统,封场工程及监测设施等。
  5.0.4 填埋场配套工程及辅助设施和设备应包括:进场道路,备料场,供配电,给排水设施,生活和管理设施,设备维修、消防和安全卫生设施,车辆冲洗、通信、监控等附属设施或设备。填埋场宜设置环境监测室、停车场,并宜设置应急设施(包括垃圾临时存放、紧急照明等设施)。
  5.0.5 生活和管理设施宜集中布置并处于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与填埋库区之间宜设绿化隔离带。生活、管理及其他附属建(构)筑物的组成及其面积,应根据填埋场的规模、工艺等条件确定。
  6.0.2 天然粘土类衬里及改性粘土类衬里的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7cm/s,且场底及四壁衬里厚度不应小于2m。
  6.0.3 在填埋库区底部及四壁铺设高密度聚乙烯(HDPE)土工膜作为防渗衬里时,膜厚度不应小于1.5mm,并应符合填埋场防渗的材料性能和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6.0.4.1 人工合成衬里的防渗系统应采用复合衬里防渗系统,位于地下水贫乏地区的防渗系统也可采用单层衬里防渗系统,在特殊地质和环境要求非常高的地区,库区底部应采用双层衬里防渗系统。
  7.0.8 渗沥液应处理达标后排放。应优先选择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方案,排放标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99)中的三级指标。不具备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条件时应建设配套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
  8.0.2 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宜采用竖井(管),也可采用横管(沟)或横竖相连的导排设施。
  2 竖井可采用穿孔管居中的石笼,穿孔管外宜用级配石料等料状物填充。竖井宜按填埋作业层的升高分段设置和连接;竖井设置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50m;管口应高出场地1m以上。应考虑垃圾分解和沉降过程中堆体的变化对气体导排设施的影响,严禁设施阻塞、断裂而失去导排功能。
  3 填埋深度大于20m采用主动导气时,宜设置横管。
  4 有条件进行填埋气体回收利用时,宜设置填埋气体利用设施。
  8.0.8 填埋场应防止填埋气体在局部聚集。填埋库区底部及边坡的土层10m深范围内的裂隙、溶洞及其他腔型结构均应予以充填密实。填埋体中不均匀沉降造成的裂隙应及时予以充填密实。
  9.1.1 填埋场作业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熟悉填埋作业要求及填埋气体安全知识。运行管理人员应熟悉填埋作业工艺、技术指标及填埋气体的安全管理。
  9.2.2 填埋应采用单元、分层作业,填埋单元作业工序应为卸车、分层摊铺、压实,达到规定高度后应进行覆盖、再压实。
  9.2.3 每层垃圾摊铺厚度应根据填埋作业设备的压宵性能、压实次数及垃圾的可压缩性确定,厚度不宜超过60cm,且宜从作业单元的边坡底部到顶部摊铺;垃圾压实密度应大于600kg/m3。
  9.2.4 每一单元的垃圾高度宜为2-4m,最高不得超过6m。单元作业宽度按填埋作业设备的宽度及高峰期同时进行作业的车辆数确定,最小宽度不宜小于6m。单元的坡度不宜大于1:3。
  9.2.5 每一单元作业完成后,应进行覆盖,覆盖层厚度宜根据覆盖材料确定,大覆盖层厚度宜为20 – 25cm;每一作业区完成阶段性高度后,暂时不在其上继续进行填埋时,应进行中间覆盖,覆盖层厚度宜根据覆盖材料确定,土覆盖层厚度宜大于30cm。
  9.2.6 填埋场填埋作业达到设计标高后,应及时进行封场和生态环境恢复。
  10.0.4 填埋场封场后应继续进行填埋气体、渗沥液处理及环境与安全监测等运行管理,直至填埋堆体稳定。
  11.0.2 填埋场应设置地下水本底监测井、污染扩散监测井、污染监测井。填埋场应进行水、气、土壤及噪声的本底监测及作业监测,封场后应进行跟踪监测直至填埋稳定。监测井和采样点的布设、监测项目、频率及分析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8772)执行。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03)共有条文147条,其中强制性条文有18条,同样都是涉及安全和环保方面的。
  2.1.5 电源电压超出额定电压正负10%时,不得启动电机设备。
  2.1.8 填埋场不得接收处理危险废物。
  2.3.5 控制室、化验室、变电室、填埋区等生产作业区严禁吸烟,严禁酒后作业。
  2.3.9 维修机械设备时,不得随意搭接临时动力线。因确实需要,必须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可临时搭接动力线;使用过程中应有专职电工在现场管理,使用完毕应立即拆除。
  2.3.10 皮带传动、链传动、联轴器等传动部件必须有机罩,不得裸露运转。机罩安装应牢固、可靠。
  2.3.14 场区内封闭、半封闭场所,必须保持通风、除尘、除臭设施和设备完好。
  2.3.16 严禁带火种车辆进入场区,填埋区严禁烟火,场区内应设置明显防火标志。
  3.1.7 操作人员应随机抽查进场垃圾成分,发现生活垃圾中混有违禁物料时,严禁其进场。
  4.3.1 填埋场场区内严禁捡拾废品。
  4.3.3 填埋区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应保持完好。
  4.3.6 填埋作业区内不得搭建封闭式建筑物、构筑物。
  5.1.1 填埋场应按照设计要求设置运行、保养气体收集系统。
  5.3.3 场区内甲烷气体浓度大于1.25%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1.1 填埋区外地表水不得流入填埋区。
  6.1.5 填埋区地下水收集系统应保持完好,地下水应顺畅排出场外。
  8.1.4 填埋区及其他蚊蝇密集区应定期进行消杀,每月应对全场的蚊蝇、鼠类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其危险程度和消杀效率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消杀方案。
  8.3.1 灭蝇、灭鼠消杀药物应安危险品规定管理。
  9.1.3 填埋场环境监测项目应包括渗沥液、大气、臭气、填埋气体、地下水、地表水、噪声、苍蝇密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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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二次污染,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此次为首次发布,于1998年01月01日起开始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从保护环境的需要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要求,填埋场入场要求,填埋作业要求,封场要求和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处置场所;不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物的处置场所。

  2 引用标准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4843—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4675—93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期 三点比较式 臭袋法
  GB/T14679—93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
  GB/T14678—93 空气质量 硫化氢 甲硫醇甲硫醚 二甲二硫的测定期 气相色谱法
  GB/T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物的测定 质量法
  GB11901—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11914—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7488—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7478—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7959—87 大肠菌值测定 多管发酵法

  3 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环境保护要求
  (1).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应与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相一致。

  (2).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在在畜居栖点500米以外。

  (3).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建在下列地区:

  a.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b.居民密集居住区。

  c.直接与航道相通的地区。

  f.活动的坍塌地带、断裂带、地下蕴矿带、石灰坑及溶岩洞区。

  4 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设计环境保护要求
  (1).生活垃圾填埋场设计应包含防渗工程,垃圾渗滤液输导、收集和处理系统。
  (2).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防渗层的渗透系数K<=10cm/s。
  (3).防渗工程应采用水平防渗和垂直防渗相结合的工艺。
  (4).填埋场基底为抗压的平稳层,不应因垃圾分解沉陷而使场底变形。
  (5).填埋底最低处应设有集液池(并),其内应设有总管通向地面,并高出地面100厘米,以便抽出垃圾渗滤液。
  (6).垃圾填埋场设计应包含气体输导、收集和排放处理系统。
  (7).气体输导系统应设置横竖相通的排气管,排气总管应高出地面100厘米,以采气和处理气体用。
  (8).对填埋场产生的可燃气体达到燃烧值的要收集作用;对不能收集利用的可燃气体要烧掉排空,防止火灾及爆炸,填埋场设计时,应设有相应设施。
  (9).建筑物应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可燃气体集聚遇明火爆炸。
  (10).填埋场设计时,应设有导流坝和顺水沟,将自然降水排出场外或进入蓄水池。

  5 填埋物入场要求
  (1)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物应是生活垃圾。
  (2)严禁将生活垃圾和危险性废弃物混合一起;严禁爆炸性、易燃性、浸出毒性、腐蚀性、传染性、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进入生活填埋场。

  6 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
  (1)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颗粒物(TSP)、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
  (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控制。 颗粒物场界排放限值<=1.0毫克/立方米。 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场界排放限值:

  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在区域,分别按照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相应级别的指标值执行。

  7 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

  (1)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控制项目为: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大肠菌值。

  (2)其他项目,视各地垃圾成分,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3)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

  7.2.1 生活垃圾渗滤液不得排入GB3838—88中规定的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及GB3097—82一类海域。

  7.2.2 对排入GB3838—88三类水域或GB3097—82二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表1中的二级指标值。

  7.2.3 对排入GB3838-88 Ⅳ、Ⅴ类水域或GB3097-82三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表1中的二级旨标值。

  表1 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

  mg/ L(大肠菌值除外)   一级 二级 三级
  悬浮物 70 200 400
  生化需氧量(BOD5) 30 150 600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300 1000
  氨 氮 15 25 ——
  大肠菌值 10-1-10-2 10-1-10-2  

  7.2.4 排入设置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表1中的三级指标值。

  具体限度还可以与环保部门、市政部门协商。

  7.2.5 排入未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污系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

  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7。2。2和7。2。3的规定。

  7.2.6 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其排放限值按照GB8978-1996《污

  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8 生活垃圾填埋场蓄水池废水的排放要求

  蓄水池的废水应进入渗滤液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方可排放。若单独排放,应做适当处理后方可排放。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按照渗滤液的排放要求执行。

  9 生活垃圾填埋场噪声控制限植

  生活垃圾填埋场噪声控制限值,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在区域,分别按照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相应级别的指标值执行执行。

  10 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评价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不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评价指标及其限值按照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执行。

  对于因地质化学结构而造成地下水本底含量较高的特殊项目,应以场区地下水上游观测井水质指标作为参考指标。

  11 填埋作业及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

  a.填埋施工应实行单元填埋,随倒随压、层层压实,当日覆盖,填入的垃圾厚度应以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b.当作业场所降尘过高时,应洒水降尘,或将蓄水池内净化的水回喷到填埋场表层。

  c.填埋场封场时,应做好地表面处理,并在其表面覆30厘米厚的自然土,其上再覆15~ 20厘米厚的粘土,并压实,防止降水渗入填体内。

  d.封场时终场表面应有一定的坡度倾向一方,以排出降水。

  e.在填埋场未达到安定化前不准作为建筑用地。

  12 监测

  12.1大气监测

  1. 采样

  颗粒物采样点数目和采样点设置按照GB16297-196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C的规定执行。

  恶臭污染物采样点、采样频率按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6.2的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

  表2 大气污染物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项 目 分 析 方 法 方 法 来 源
  颗粒物 重量法 GB/T15432-1995
  臭气强度 三点比较式 臭袋法 GB/T14675-93
  氨 次氯酸盐-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14697-93
  硫化氢 气相色谱法 GB/T14678-93
  甲硫醇 气相色谱法 GB/T14678-93

  3.噪声监测

  生活垃圾填埋场界噪声监测按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规定执行。

  4.地下水监测

  a.采样点的布设

  填埋场地下水采样点应布设五点:

  本底井一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上游30~50米处。
  污染扩散井两眼:设在填埋场两旁各30~50米。
  污染监视井两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下游30米处、50米处各一眼井。

  b.采样方法

  用特制的小水桶提取水样,严禁用水泵抽吸水样,每个样品采集2000毫升,特殊项目的采样量和固定方法按其所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要求进行。

  c.采样频率

  在填埋场投入使用前监测一次本底水平;在使用过程中每年按枯、丰、平水期各监测一次,直到填埋场达到安定化为止。

  d.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12.3.4.1 填埋场投入使用前的地下水本底水平监测项目,按照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使用过程中的监测,可根据当地垃圾成分选择监测项目。

  12.3.4.2 分析方法按国家有关水质测定方法进行。

  12.4 垃圾渗滤液排放监测

  12.4.1 采样点的布设

  采样点设在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放口(即填埋场废水外排口)。

  12.4.2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见表3)。

  表3 垃圾渗滤液排放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 项目 分 析 方 法 方 法 来 源
  悬浮物 重量法 GB11901-89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钾法 GB11914-89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7488-87
  氨 氮 蒸馏和滴定法 GB7478-87
  大肠菌值 多管发酵法 GB7959-87

  12.5 蓄水池排放监测(单独排放时)

  12.5.1 采样点的布设

  采样点设在蓄水池的排放口。

  12.5.2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同表3,但应增加溶解氧的监测(DO-碘量法,GB7489-87)。

  13 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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