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各位懂法律的高人,帮忙!~~2道简单的题!
案例题李军是某单位的后勤处的负责人。2007年9月,其亲戚家的一头牛得了一种传染病,且使其他15头牛全部被传染,李军利用职权之便以该单位食堂的名义买下其亲戚家中的16头病...
案例题
李军是某单位的后勤处的负责人。2007年9月,其亲戚家的一头牛得了一种传染病,且使其他15头牛全部被传染,李军利用职权之便以该单位食堂的名义买下其亲戚家中的16头病牛,随后又找人将该16头病牛全部杀掉,并把牛皮送给其亲戚,牛肉运回本单位食堂,其亲戚送给他1000元作为酬谢。由于牛肉感染病毒,本单位职工使用后发生9人中毒,食堂只好将剩余的牛肉倒掉,造成经济损失20000余元。有人将此事向单位反映后,单位责令李军追回牛肉款。李军表示,牛肉是其亲戚的,她是代理单位购买牛肉,发生损失应当由单位负责,与其个人没有关系。其所在单位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李军及其亲戚归还牛肉款。
问题:李军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本案应该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2实训题
刘某已年满16周岁,是某县剧团演员,月收入800元。一天刘某吧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同事夏某。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父据此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自行车的行为无效。
问题:根据案情,分析本案因如何处理,结合身边发生放的事情说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行为效力的影响。 展开
李军是某单位的后勤处的负责人。2007年9月,其亲戚家的一头牛得了一种传染病,且使其他15头牛全部被传染,李军利用职权之便以该单位食堂的名义买下其亲戚家中的16头病牛,随后又找人将该16头病牛全部杀掉,并把牛皮送给其亲戚,牛肉运回本单位食堂,其亲戚送给他1000元作为酬谢。由于牛肉感染病毒,本单位职工使用后发生9人中毒,食堂只好将剩余的牛肉倒掉,造成经济损失20000余元。有人将此事向单位反映后,单位责令李军追回牛肉款。李军表示,牛肉是其亲戚的,她是代理单位购买牛肉,发生损失应当由单位负责,与其个人没有关系。其所在单位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李军及其亲戚归还牛肉款。
问题:李军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本案应该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2实训题
刘某已年满16周岁,是某县剧团演员,月收入800元。一天刘某吧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同事夏某。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父据此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自行车的行为无效。
问题:根据案情,分析本案因如何处理,结合身边发生放的事情说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行为效力的影响。 展开
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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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题:
本案所涉及的是代理行为无效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由此可见,构成无效代理必须符合三个要件:一是代理人和第三人有主观上损害被代理人的故意,即恶意通谋;二是代理人和第三人客观上都实施了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共同行为,并且实际上也给被代理人造成了损害;三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与被代理人利益受到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以上要件缺一不可。本案中,李军作为单位后勤处的负责人,明知买下这16头病牛会给单位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但仍然与其亲戚通谋,具备了主观上损害本单位利益的故意。在客观上,牛肉被本单位的职工食用后不仅造成了食物中毒,而且给本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0元,损害实际发生。在因果关系上,该单位的经济损失正是由于王立生及其亲戚的恶意串通将病牛卖给该单位食堂而直接造成的。因此,李军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是代理该单位的行为,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本质上是一种无效的代理行为,因而李军应与其亲戚对该单位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题:
刘某的行为时有效的。(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年龄和精神的影响。1、根据年龄(不考虑精神状况)以此划分为:无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限制行为能力人(10到18周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上以自身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根据精神划分:主要考虑是否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对自身行为的认知状况 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要特殊考虑。
本案所涉及的是代理行为无效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由此可见,构成无效代理必须符合三个要件:一是代理人和第三人有主观上损害被代理人的故意,即恶意通谋;二是代理人和第三人客观上都实施了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共同行为,并且实际上也给被代理人造成了损害;三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与被代理人利益受到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以上要件缺一不可。本案中,李军作为单位后勤处的负责人,明知买下这16头病牛会给单位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但仍然与其亲戚通谋,具备了主观上损害本单位利益的故意。在客观上,牛肉被本单位的职工食用后不仅造成了食物中毒,而且给本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0元,损害实际发生。在因果关系上,该单位的经济损失正是由于王立生及其亲戚的恶意串通将病牛卖给该单位食堂而直接造成的。因此,李军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是代理该单位的行为,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本质上是一种无效的代理行为,因而李军应与其亲戚对该单位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题:
刘某的行为时有效的。(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年龄和精神的影响。1、根据年龄(不考虑精神状况)以此划分为:无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限制行为能力人(10到18周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上以自身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根据精神划分:主要考虑是否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对自身行为的认知状况 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要特殊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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