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淘宝买到假货怎样维权?
非常希望有维权经验的人帮帮我…… 展开
分析如下:
一、可通过向如下维权申诉部门申诉进行维权赔偿
1、淘宝平台:一般按照淘宝规则处理赔偿,仅支持退款退货等处理方式。对于相关法律支持的退一赔三的三倍赔偿,淘宝平台无法受理。
2、消费者协会:社会组织,可以对投诉问题介入进行调解。
3、工商:对于消费者维权中,属于民事争议的不部分,也是采取介入调解,同意不能强制赔偿。但是可以对经营者进行核查和行政处罚。
4、法院:消费者提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会按照《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判决赔偿,带有强制性质。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衡历用商品时蔽闹,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咐并搜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拓展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退货并协商和解。
首先检查看购买店铺是否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服务,如果有,啥也别说,直接联系退货。
退货的时候记得一定要填写退货申请,就在“已买到的宝贝”那里找“退货”的填写页面。如果没有“7天”的服务,你就联系该店客服,协商退货的问题。实在不行,再联系淘宝客服反应情况。
不过联系淘宝客服这个比较麻烦,因为你必须拿出有力证据证明你买到的是假货,才能够成功申请退款。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每个销售宝贝的页面都有一个“举报”的按钮,你需要举报这个宝贝说明是假货,帮助其他买家,避免他们也上当。
2.无法协商和解。
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并采取以下方式维权: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工商局)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岩明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粗岁告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雀氏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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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网购消费者可向网络平台主张权利等问题。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化妆品和保健品领域,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扩展资料:案例:超市售假货?知假买假求退赔有何错近日,昆明市五华区岁培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高先生在一家超市买了总价3万元的164瓶“玛咖酒”后,以该酒品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超市“假一赔十”,最终,法院一审判令超市退款并支付给高先生30多万元赔偿金。然而,超市方面却辩称,高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不应简单按照司法解释裁判,目前已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诉。高先生买这些酒时,超市方痛痛快快就卖了,做成了好大一笔生意,然而当他们被高先生告上法庭时,又辩称对方是“职业打假人”,拒绝退赔,超市这种前后矛盾的表态根本无法自洽。一方面,这家超市出售假货,另一方面,他们又认为消费者不能知假买假这样的逻辑,实在无法磨塌令人认同。在本案之中,超市方所售的“玛咖酒”根本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当然也瞎雀圆就谈不上符合对应的食品安全国标。超市方在进货时,本有验货之责,既然所售玛咖酒标签上关于生产许可证含有虚假内容,不符合预包装食品关于包装上标签的强制性规定,超市为什么还上架出售这样的商家,如今被判赔30万元,可以说完全是自作自受。普通消费者受制于时间、精力,对一些法律规定和商品知识不了解,面对经营者与生产者,处在明显的信息劣势。精通相关法律与维权流程并以此为专业的“职业打假人”,正可弥补普通消费者不善维权的短处,倒逼商家守法规矩经营,使其不敢肆意知假售假。若对职业打假人区别对待,使“知假买假者”无法得到法定赔偿,恐怕正中某些无良商家的下怀。像本案涉案超市这样,以对方是“职业打假人”为由,试图逃避自身食品安全责任,是十分荒谬的。对消费维权案件的审理,就该像五华区法院这样,就事论事,依法而行,决不能搞“因人而异,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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