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哪些?说5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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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总则
第一条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条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一条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条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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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7、《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第3号)
8、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第6号)
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75号)
1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XX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行业XXXX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和《XX机构概览》编写说明的通知(银监发〔2010〕76号)
1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7号)
12、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80号)
1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99号)
1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0号)
1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1号)
16、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2010〕365号)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
18、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19、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财金〔2010〕23号)
20、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7、《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第3号)
8、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第6号)
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75号)
1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XX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行业XXXX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和《XX机构概览》编写说明的通知(银监发〔2010〕76号)
1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7号)
12、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80号)
1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99号)
1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0号)
1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1号)
16、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2010〕365号)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
18、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19、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财金〔2010〕23号)
20、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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