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法律分析: 一、充分认识督查工作的重要性。督查即督促检查质量,督查是提醒责任主体、发现问题、指导运作、解决困难、总结经验的系统运作过程。毕竟领导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方案的部署,事情只是进行了一半,还有更重要的一半就是确保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决策和督查紧密相连,相辅相成,没有决策,督查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条件;离开了强有力的督查,决策就有可能停留在纸上、会上、口头上。
二、着力提高督查工作的效能。工作要雷厉风行,说干就干,本着“快办快查快结”的原则,日事日了,做到件件着落快,件件回音快。并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有见地、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要严肃认真,在督查过程中要行得端、做得正,决不可胡督乱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决不可姑息迁就,做到查则必清、轻则必办、办则必果。确保各项工作更好地落到实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