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业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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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此外,学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也免征增值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1)普通学校。(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4)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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