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个问题:某企业2012年发生亏损200万元,2013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500万元。
提个问题:某企业2012年发生亏损200万元,2013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500万元。。。
2013年的所得税费用=(500-200-20+30)×25%=77.5(万元)。因为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的,而在计算利润总额时,已经加上了这部分的金额,所以要进行调减;而税收滞纳金是不可以进行抵扣的,但是在计算利润总额时已经减去了,所以要进行调增。(5年之内的亏损,可以用税前利润弥补)
某企业2008年发生亏损100万元,2009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600万元
600-100-50+70=520
520*.25=130万元
其实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招待费肯定要调整的,130万只是你给出的数额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某企业2006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24万元。其“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税收滞纳金0.5万元
1、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调增0.5万
2、公益捐赠24*12%=2.88万,实际开支3万,调增0.12万,校庆支出不属于公益性,调增1万
3\招待费300*5/千=1.5万,调增0.9万(如果是2008年以后则调增0.96万)
4\折旧多列3万,调增3万.
应纳税所得额=24+0.5+0.12+1+0.9+3=28.98万,应纳所得税额=7.245万
账务处理我不是很权威,就不误导大家了
某企业适用的所的税税率发为25%,20×8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600万元。本年非公益性捐赠支出30万元,发生应纳
应纳税所得额=600+30-32=598万元;
发生当期所得税费用=598*25%=149.50万元;
发生递延所得税费用=32*25%=8万元
故所得税费用=149.50+8=157.50万元
净利润=税前会计利润-所得税费用=600-157.50=442.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 149.50万元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149.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 8.00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8.00万元
借:本年利润 157.50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 149.50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 8.00万元
提取所得税后,本年利润=600-157.50=442.50万元
某企业06年发生亏损40万元,07年至12年实现利润分别为2万元、5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15元。
(1)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
贷:本年利润 40
(2)所得税费用:15x25%=3.75
借 所得税费用 3.75
贷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5
(3)12年净利润:15-3.75=11.25
借 本年利润 11.25
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1.25
(4)提取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125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1.125
( 5)结转利润分配:
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125
贷 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125
某工业企业2008年亏损30万元,2009年亏损22万元,2010年实现利润50万元,2010年销
广告 300×15%=45
业务招待费
300×千分之5=1.5
1.5×60%=0.9
福利费
106x14%=14.84
故,应纳税所得额为
50+49.5-45+1.5-0.9+14.84=54.5+0.6+14.84=55.1+14.84=69.94
08.09年累计亏损52万可税前抵扣
69.94-52=17.94
按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为
17.94×25%=4.485
2. 某企业全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90万元,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为4万元,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为2万元,发生的
用债务法计算本年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90+4+2+4)*25%=25万元
分录是:
借:所得税 25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25
交款时: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25
贷:银行存款 25
某企业2008年度有关资料如下:税前会计利润5000万元,发生赞助费支出100万元,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80万
国债利息免税,赞助费支出不能税前抵扣,故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100-80=5020万,再乘以相应的税率即可得出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
企业1996年发生亏损600万元,1997年至2001年该企业共实现利润五百万元,2002年实现利
96年亏损600万,在97年开始至2001年(5年)弥补亏损共500万元,余100万元亏损不能弥补,02年实现净利200*(1-30%)=140万元,扣除不能弥补亏损100万元,则可供分配利润为40万元
某企业简税前会计利润为2000万元,业务招待费用超标80万元,则应所得税为多少
根据你所提供的资料超标的80万计入税前会计利润*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