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国家三包规定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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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的保修期一般是三年。
三包范围:
1、用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正确操作使用,在产品售出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和因制造质量产生零部件损坏,提供无偿维修。
2、属于制造质量的自行车件。
(1)车架,前叉二年内出现开焊,断裂,予以更换,(非正常使用损坏,不予更换,免费维修,收取材料费)
(2)前轴,中轴,飞轮。六个月内如发现破碎,断裂时,予以更换。
(3)内胎在购车半个月内如发现砂眼,漏气,可以更换。
(4)电镀大件(镀铬)六个月内发现镀层自行起片,脱落。予以调换(车把,车圈,链轮,曲柄)
(5)烤漆件六个月内发现大片脱落者,予以更换(非正常使用,磕碰,破损不属于三包范围)
3、电器件部分。
(1)蓄电池:在正常使用时,一年内出现漏渗,起鼓,将电池输出经仪器检测电池容量小于60%予以更换。
(2)电机:在正常使用二年内,出现轴承,齿轮,碳刷,换向器,造成的电机不转进行修理,修理一个月内又发生故障。更换新电机,壳体开裂,予以更换新电机。
(3)控制器:一年内出现不能调速,进行修理。修理后一个月内,又发生故障,更换新控制器。
(4)充电器:一年内不能充电,进行修理,修理后一个月内又发生故障,更换新充电器。
三包期内,因以下情形造成损坏的不属保修范围,公司乐于提供 收取工本费 的维修服务。
(1)未按使用说明书,使用、保养;
(2)将电动车用于其它用途或做危险动作;
(3)私自拆装零部件,或使用原厂以外的零部件;
(4)交通事故意外碰撞,化学腐蚀或营业出租使用造成的损坏;
(5)在非正常道路上行驶;
(6)经非公司指定维修场所维修;
(7)无发票,保修卡。
在“三包”期内,更换或退货,该方法详细规定的维修:
出售内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工作七天日期电动自行车,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更换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返回时钱发票价格返还;出售中的性能问题发生后15天的日期电动自行车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或更换,卖家,消费者应修理或免费更换为与产品的规格型号相同。
电动自行车在“三包”期内,电机,控制器,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的主要部件,故障的发生影响同样重复了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特别修理者的修理记录和证明所提供的性能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更换电动自行车,同型号同规格同型号同规格的,因为没有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及要求退货,卖方应退还。
该办法还规定负责提供信息给卖家,特别造车,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自行车修理技术的生产商。确保产品符合技术要求停止继续提供零配件五年。
电瓶车在购买的时候,是有三包的,这是因为我国的法律规定了购买电瓶车的时候,需要有三包。电瓶车的三包主要就是对电瓶车的原件进行损坏包换,所以说电瓶车坏了,可以申请修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三包范围:
1、用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正确操作使用,在产品售出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和因制造质量产生零部件损坏,提供无偿维修。
2、属于制造质量的自行车件。
(1)车架,前叉二年内出现开焊,断裂,予以更换,(非正常使用损坏,不予更换,免费维修,收取材料费)
(2)前轴,中轴,飞轮。六个月内如发现破碎,断裂时,予以更换。
(3)内胎在购车半个月内如发现砂眼,漏气,可以更换。
(4)电镀大件(镀铬)六个月内发现镀层自行起片,脱落。予以调换(车把,车圈,链轮,曲柄)
(5)烤漆件六个月内发现大片脱落者,予以更换(非正常使用,磕碰,破损不属于三包范围)
3、电器件部分。
(1)蓄电池:在正常使用时,一年内出现漏渗,起鼓,将电池输出经仪器检测电池容量小于60%予以更换。
(2)电机:在正常使用二年内,出现轴承,齿轮,碳刷,换向器,造成的电机不转进行修理,修理一个月内又发生故障。更换新电机,壳体开裂,予以更换新电机。
(3)控制器:一年内出现不能调速,进行修理。修理后一个月内,又发生故障,更换新控制器。
(4)充电器:一年内不能充电,进行修理,修理后一个月内又发生故障,更换新充电器。
三包期内,因以下情形造成损坏的不属保修范围,公司乐于提供 收取工本费 的维修服务。
(1)未按使用说明书,使用、保养;
(2)将电动车用于其它用途或做危险动作;
(3)私自拆装零部件,或使用原厂以外的零部件;
(4)交通事故意外碰撞,化学腐蚀或营业出租使用造成的损坏;
(5)在非正常道路上行驶;
(6)经非公司指定维修场所维修;
(7)无发票,保修卡。
在“三包”期内,更换或退货,该方法详细规定的维修:
出售内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工作七天日期电动自行车,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更换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返回时钱发票价格返还;出售中的性能问题发生后15天的日期电动自行车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或更换,卖家,消费者应修理或免费更换为与产品的规格型号相同。
电动自行车在“三包”期内,电机,控制器,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的主要部件,故障的发生影响同样重复了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特别修理者的修理记录和证明所提供的性能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更换电动自行车,同型号同规格同型号同规格的,因为没有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及要求退货,卖方应退还。
该办法还规定负责提供信息给卖家,特别造车,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自行车修理技术的生产商。确保产品符合技术要求停止继续提供零配件五年。
电瓶车在购买的时候,是有三包的,这是因为我国的法律规定了购买电瓶车的时候,需要有三包。电瓶车的三包主要就是对电瓶车的原件进行损坏包换,所以说电瓶车坏了,可以申请修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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