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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E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13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A拟出资20万元...
A、B、C、D、E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13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A拟出资20万元人民币,B拟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C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D、E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10万元、20万元。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8年12月31日前缴足。公司名称为北京翰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A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6年3月21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出资方式、名称方面的不合法之处,后经A与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纠正。2006年4月7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表明签发日期为2006年4月2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A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于2006年4月11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
公司成立后,A主持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议。 2006年4月21日,G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有代表65万元的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G加入到该公司。
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B作为出资的厂房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B补足差额,如果B不能补足差额,则向A、C、D、G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6年5月,A要求转让出资给F,A于2006年4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C表示同意,G在当日收到后,一直未予答复。D、E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B以前曾与F共过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F高。2006年6月11日,A将出资转让给F,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B不服,认为这是A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
问:A、B、C、D、E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地方有哪些? (必答题)
问:翰林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问: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问:公司成立后,G加入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问:董事会做出的关于B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问:A将其股权转让给F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展开
2006年3月21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出资方式、名称方面的不合法之处,后经A与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纠正。2006年4月7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表明签发日期为2006年4月2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A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于2006年4月11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
公司成立后,A主持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议。 2006年4月21日,G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有代表65万元的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G加入到该公司。
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B作为出资的厂房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B补足差额,如果B不能补足差额,则向A、C、D、G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6年5月,A要求转让出资给F,A于2006年4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C表示同意,G在当日收到后,一直未予答复。D、E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B以前曾与F共过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F高。2006年6月11日,A将出资转让给F,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B不服,认为这是A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
问:A、B、C、D、E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地方有哪些? (必答题)
问:翰林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问: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问:公司成立后,G加入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问:董事会做出的关于B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问:A将其股权转让给F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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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问题(参见公司法第26、27条)
1.公司成立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只有甲出资20W;
2.股东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D和E以劳务出资;
3.公司成立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20%,而协议约定首次只出资注册资本的15%即15W;
4.公司分期缴足注册资本的,必须在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必须在五年内缴足,但协议规定超过两年;
5.公司名称似乎不太正确,应该是地名+商号+行业+有限公司。
二、成立日期为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签发的日期即2006年4月2日(7条)
三、不合法,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即应是C而不是A来召集主持(39条)
四、不合法,需要代表三份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只有65%(44条)
五、不合法,应由B不足差额,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即A C D E承担连带责任。(31条)
六、有效,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72条)
这让我查找弄了很久,要顶起!!!
1.公司成立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只有甲出资20W;
2.股东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D和E以劳务出资;
3.公司成立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20%,而协议约定首次只出资注册资本的15%即15W;
4.公司分期缴足注册资本的,必须在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必须在五年内缴足,但协议规定超过两年;
5.公司名称似乎不太正确,应该是地名+商号+行业+有限公司。
二、成立日期为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签发的日期即2006年4月2日(7条)
三、不合法,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即应是C而不是A来召集主持(39条)
四、不合法,需要代表三份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只有65%(44条)
五、不合法,应由B不足差额,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即A C D E承担连带责任。(31条)
六、有效,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72条)
这让我查找弄了很久,要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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