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未悬挂号牌车辆如何处罚扣几分
驾驶未悬挂号牌车辆,扣9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并处罚款200元。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处罚的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9分。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关于机动车号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1、如果驾驶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9分,处200元罚款。
2、如果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12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12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一次扣12分,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性记12分,罚款200元。如果驾驶的是无牌报废车辆,依法处罚标准是,罚款200-2000元,吊销驾驶证,强制收缴报废车辆。
【4月1日后,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性记9分】
车牌号就是车辆的身份证,是区别于其他机动车辆的一项重要信息,是在法定机关登记的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法定标志,所以一般要在机动车的特定位置悬挂。不然的话,即使你有驾驶证,也属于无牌驾驶,照样会扣12分,罚款200元。如果情节严重,或者出现了致人伤亡的事故发生,就不是罚款扣分那么简单了,还会上刑事诉讼,扣留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驾驶未悬挂号牌车辆,扣9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并处罚款200元。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处罚的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9分。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关于机动车号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1、如果驾驶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9分,处200元罚款。
2、如果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12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12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隐胡液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灶物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做颤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