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一楼开超市违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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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一楼开超市是否合法看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一、住宅改商业用途本来就是违规的,一般来说物业是有权干涉,业主委员会也会干涉
二、能开超市,符合小区的管理规范就行,但需办理营业执照,首先带房产证或租房协议和身份证到居委会去领个表,填写好之后找邻居签字同意,并张贴公示,然后拿到居委会盖章,再带上这些资料去工商所办理营业执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超市”,必须得经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以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等业务的相关许可。
住宅:是指专供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的房屋;
经营性用房:是指用于商业、工业、办公等经营性活动的房屋,两者因用途不同而有本质区别。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该规定对于“住改商”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究竟是一致同意,还是多数人同意,还是只要一人同意,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应当经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样模糊的规定,使得司法实践裁判不一。
因此,在小区住宅楼里开超市就是典型的将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情形,也就是所谓的“住改商”。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该条规定实际上是对住宅类房屋进行用途管制,对当前各个小区有很大的规范意义,对于处理社区关系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业主不得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该规定对于“住改商”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究竟是一致同意,还是多数人同意,还是只要一人同意,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应当经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样模糊的规定,使得司法实践裁判不一。: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限制条件】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一、住宅改商业用途本来就是违规的,一般来说物业是有权干涉,业主委员会也会干涉
二、能开超市,符合小区的管理规范就行,但需办理营业执照,首先带房产证或租房协议和身份证到居委会去领个表,填写好之后找邻居签字同意,并张贴公示,然后拿到居委会盖章,再带上这些资料去工商所办理营业执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超市”,必须得经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以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等业务的相关许可。
住宅:是指专供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的房屋;
经营性用房:是指用于商业、工业、办公等经营性活动的房屋,两者因用途不同而有本质区别。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该规定对于“住改商”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究竟是一致同意,还是多数人同意,还是只要一人同意,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应当经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样模糊的规定,使得司法实践裁判不一。
因此,在小区住宅楼里开超市就是典型的将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情形,也就是所谓的“住改商”。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该条规定实际上是对住宅类房屋进行用途管制,对当前各个小区有很大的规范意义,对于处理社区关系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业主不得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该规定对于“住改商”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究竟是一致同意,还是多数人同意,还是只要一人同意,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应当经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样模糊的规定,使得司法实践裁判不一。: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限制条件】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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