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人代会的代表人数要求是多少?法律依据在哪里?谢谢
请告知法律依据的出处。
或者请告知各类大会召开需要到位人数比例的要求,比如党代表需要多少以上的代笔到会,还有就是这个要求的依据出处。 展开
按地区人口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一般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扩展资料: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大会选举法_百度百科
1、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要求会议的出席人数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是为了保证会议的民主性和权威性。
保证会议所讨论的问题能够确实反映多数成员的意愿和要求。
2、对此的法律依据,法律上没有明确。
(楼上所列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都没有明确规定)
各省、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对此有明确规定。
扩展资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
是中国的政体,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法律程序。
由选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地方各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权力机关。
并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民代表大会
第九条 【名额确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十条 【名额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名额变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第十二条 【特别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第十三条 【农村代表名额】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四条 【农村代表名额】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中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实行一院制,而不是西方国家实行的两院制。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中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的重大事项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执行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法院、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中国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国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多年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占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以上,参选率在90%左右。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县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间接选举产生,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无论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都依法实行差额选举。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或者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目前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共有280多万人。各级人大代表来自各民族、各行业、各阶层、各党派,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均有相当数量的工人、农民代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工人、农民代表占总数的18.4%。为保证国家的权力真正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代表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反映和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代表有权依法提出议案、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受法律保护。
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国选举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数较多,不便经常开会议事,根据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175人,其中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15人。中国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也设立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通过差额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同代表大会相同。�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代表和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表决各项议案实行绝对多数原则,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才能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的修改,须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有关部门和个人可以旁听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如果他们对常委会正在审议的议案有意见,可以书面向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近年来,一些地方召开常委会会议时,按照公民报名顺序,确定旁听人选。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四项:立法、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这也是中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主要体现。
《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这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方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