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实际,谈谈对儒家人治思想的认识?(急,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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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123ming
2007-12-17 · TA获得超过443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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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概说②

儒家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儒家思想对封建社会的影响很大,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

儒家的“礼治”主义的根本含义为“异”,即使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只有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才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理想社会。国家的治乱,取决于等级秩序的稳定与否。儒家的“礼”也是一种法的形式。它是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如违反了“礼”的规范,就要受到“刑”的惩罚。

儒家的“德治”主义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

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从这一角度看,“德治”主义和“人治”主义有很大的联系。“德治”强调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则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种贤人政治。由于儒家相信“人格”有绝大的感召力,所以在此基础上便发展为“为政在人”、“有治人,无治法”等极端的“人治”主义。

二、古代意义之法治③

可以说,法家的法律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新学”。所谓“新学”是相对以儒家为代表的“礼治”主义的“旧学”而言的。“新学”与“旧学”的分歧归结为“法治”主义与“礼治”主义、“德治”主义、“人治”主义的分歧。

法家的“法治”主义有其特征:主张干涉而反对放任;排斥“人治”主义而独任“法治”主义;排斥“礼治”,不承认自然法的存在;主张国家至上,社会团体甚至血缘亲属团体的利益都得服从君主的国家利益;反对徒任“势治”。法家的思想以“唯物论”为出发点,常常注意此时此地的环境,又深信政府万能,而不承认人类个性的神圣。它的政治主张严格的干涉,但干涉须以客观的“物准”为工具。这一“物准”就是被视为“规矩、权衡”的法律,不容许统治者任意的论心定罪。人们只有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才能得到自由和平等。“法治”主义的精神实质就是“物治”,所以又称“法治”主义为“物治主义”。④一方面,是用客观的标准如规矩、权衡、斗量、尺寸等物一样的客观的、人设的、固定不变的法来衡量所有的人;另一方面,是把人当物来治理。也就是把人当成可以用固定的、客观的规矩、尺寸等“物准”去准确无碍地衡量的东西,而不考虑人的特殊能动性。

同儒家的“礼治”相比,法家的“法治”反对宗法等级制和世袭制,要求平等守法,并且主张制订和公布成文法,凡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所以说“礼治”和“法治”的主要分歧不在于制裁手段,而在于行为规范的内容本身。也就是讲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异”的差异行为规范与一断于法的统一行为规范之间的分歧。①同“德治”相比,“法治”主义轻视或完全否认道德教化的作用,这和儒家多数主张人性善而法家主张人性恶有关。

法家的“法治”主义,首先值得称道的即是它把握住了历史进化的法则,并且顺应历史进化的法则来创造,反对保守和空想。它的“实践精神”和“功用主义”都由此而产生。但其缺陷在于过分忽略了“礼”、“德”、“人”和“法”在政治上互相依辅的作用。“法治”主义昙花一现,原因有二:一是由于礼治主义、人治主义久已深入人心,而共同和“法治”主义为敌。“法治”主义虽一时占上风,但最终被“礼治”主义学说所征服。二是法家极端强调国家利益,而轻视个人利益,虽能救一时之弊,但不能确保社会的长治久安。这不仅是“法治”主义思想在汉以后不发达的原因,也是法律和法学不发达的原因所在。②

三、现代意义之法治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法治”的含义和今天我们所倡言的“法治”的含义是有很大差别的。事实上,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在中国古代是不存在的。

那么什么是法治? 法治起源于西方社会,在西人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就是一切都依法而治,而大家所遵循的法律都是良法。这一简约的概括朴素地反映了法治的基本精神。但是,亚里士多德在这里预设了一个前提:法治要以良法为基础。为此,他确立了一些立法原则。那么,什么是良法呢?尤其是从现代角度审视,我们所要求的良法又是怎样的呢? 法自君出不会是良法;行刑重轻,法峻刑严不是良法;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更不是良法。良法必须体现社会全体人民的公共意志,反映社会每一成员的理性意愿,保障每一成员的人权,它是全社会每一成员共同参与并签订的公共契约。人们违反它就是违背了自己的承诺,要承担“违约责任”,受到制裁。所以,法治要求法治社会之法律本身应是人民共同意愿的提炼,而不只是反映某个人或一部分人的意志,否则它就得不到普遍遵守;要求法律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而不只是赋予某些人特权。法治的基本精神是公平、正义、自由和权利, 限制权力,法治亦是这些基本的民主原则的具体体现和保障,而良法乃至法治的基础是民主。概言之,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民主、法治、市场都是率先在西方社会生长并成熟完善起来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制建设上也引进移植了不少西方法律制度。但是,法律制度的引进与移植远不像生产方式的转变或工艺技术的改进那么简单。被移植的法律的规范制约作用的有效发挥有赖于一定的文化基础,有赖于植入地人文资源是否蕴含法治基因,有赖于植入地植被对法治精神的兼容性。“逾淮成枳”的现象同样适用于人文世界。“法治的现代化并非一个简单的向欧美国家的认同过程,其间还蕴含着每个国家在各自的历史文化视野中对现代化的不同价值取向和模式选择,还必须对自己的传统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和处理。”民主与法治是西方文化的表征,是西方价值观念的载体,那么,西方文化中的法治精神能否植根于中国厚实的儒家文化土壤呢?以儒家伦理为内核的中国传统文化能否承接和转化这西方法治文化呢?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社会缺乏“法治”的历史传统,即在社会秩序和规范中,“法治”始终未占主导地位,这就必然给中国当代建立“法治”社会秩序带来困难。

四、借鉴和启示

虽然今天所倡导的法治跟古代的“法治”几乎不同,但不可否认的是,古代法家仍然有许多地方是值得我们认同的。二千多年前他们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具有客观性。法家所提出的“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是对法的平等适用的肯定。 法家思想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他们主张公布成文法,法应清晰、简明,具有统一性和稳定性及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等。①法家思想的这些积极方面都是值得学习和借鉴,对今天的法治建设是有利的。

同时我们要看到法家的重刑政策和愚民政策,压制议论和专制王权的方式,与民主与自由是格格不入的,更不是我们今天要的法治。由于长期的封建统治及专制王权,使得人们观念中缺乏法治的观念。今天中国提倡依法治国,实行法治,但是“法治的落实不在于用法条来取代固有的文化传统,而是要把人们对法、法律和法治的信念融入到人们的血液中去、融入到代代相传的文化传统中去。”提高人的法律素质,增强人的法治意识,灌输自由意识、平等的观念乃是一个重要的历史任务。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 即使有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形同虚设。所以,“人”仍然是关键。在古希腊传统文化中,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是与公民的自由和平等以及立宪政体等道德理想联系在一起的。“法律与人性的关系,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也都是从城邦的‘善’来阐释的,从而使法治观具有一种超越法律的特殊性而成为更高层次的理想观念品格。如果仅仅在法律层面而不深入道德理想层,不探讨法律的价值基础和价值根源,无以最终确立法治观。”②权力从属于法律,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否则国家就会丧失其真正的本质和特征。西塞罗有句名言:“我们是法律的仆人,以便我们可以获得自由。”西方人的这些传统告诉我们,他们的“法治”传统与我们的“德治”传统同样古老而长久。中国人选择了(这里的选择并非主观意志)“德治”为其根本,并影响至今,建立“法治”秩序,决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西方人选择了“法治”为其根本,也影响至今。但无论以何为根本,都没有离开“人”这个根本的价值主体。这实际上是儒家“德治”文化思想留给我们的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因此,提高我们每个中国人的“法治”素养和“德治”素养,是当前精神文明建设中最根本的任务,也是我们要达到法治目标的根本方法。只有在儒家和法家深厚的文化土壤中取其精华,去其糟泊,才能为今天的法治建设指引一条宽广而平坦的路,也才能被真正得以利用。

儒家思想的现代意义

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中文系教授罗多弼

自从中国人开始追求现代化以来,儒家思想在中国文化上的地位就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自明清时代,儒家思想在中国文化上的地位就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

每个人都应该有机会参考儒家传统提供的资源。尤其是华人和东亚人应该有这个机会。但是正如其它的文化传统,儒家传统属于全人类,所以儒家的思想文献应该尽量翻译成各种语言,提供给大家。

作为瑞典人,我必须承认儒家经典著作当中,到现在只有《论语》被翻译成瑞典文。这是我这一代瑞典汉学家应该填补的空白。从一开始儒家思想就体现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用今天的话语来讲,在古代中国儒家思想就被理解为人类文明的核心。结果,至少在中国,儒家思想被视为文明或文化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儒家思想给现代人提供了很丰富的资源。面对这些资源,现代人具有一个选择的自由,可以吸收资源里面的一些成分,也可抛弃一些成分。

但是不管你做出什么选择,儒家思想属于全人类的文化遗产宝库。保存和解释儒家思想文献,增进人们对它的理解是我们作为对儒家感兴趣的学者的一个重要任务。不管你对儒家思想的评价如何,了解这个极其丰富多彩的传统一定会使得你的生活更加丰富。

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核,也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的理论基础。儒家思想、君主专政制度构成了中国古代政治史的两大主体内容。
1.儒家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1)孔子是儒家学派创始人,他提出“仁”,具有古典人道主义的性质:主张“礼”,维护周礼这是孔子政治思想中的保守部分。儒家文化后来发展成为中国古代正统文化。
�(2)孟子是战国时期儒家的代表,他主张施行仁政,并提出“民贵君轻”思想;主张“政在得民”,反对苛政;主张给农民一定的土地,不侵犯农民劳动时间,宽刑薄税。
�(3)西汉的董仲舒以儒学为基础,以阴阳五行为框架,兼采诸子百家,建立起新儒学。其核心是“天人感应”,“君权神授”。他的思想集中于《天人三策》和《春秋繁露》。
�(4)魏晋之际出现的玄学用老庄思想解释儒家的易经,这是为士族辩护的一种消极思想。《周易》、《老子》、《庄子》称之为“三玄”。玄学主张君主无为、门阀专政,主要活动在洛阳。代表人物有何晏、王弼和竹林七贤。
�(5)唐朝中期的儒学大师韩愈,从维护封建统治出发,用儒家的天命论和封建纲常来反对佛道的观点。
�(6)理学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吸收佛教和道教思想形成的新儒学,是宋代主要的哲学思想。朱熹是理学发展的集大成者,朱熹继承了北宋哲学家程颢、程颐的思想,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客观唯心主义的理学体系,后人称之为程朱理学。其核心内容为:“理”是宇宙万物的本源,是第一性的;“气”是构成宇宙万物的材料,是第二性的。把“天理”和“人欲”对立起来,认为人欲是一切罪恶的根源,因此他提出“存天理,灭人欲”。这实际上是为封建等级秩序辩护。
�(7)明中叶的王阳明反对朱熹把心与理视为两种事物的观点,创立与朱熹相对立的主观唯心主义理论——心学。理学由客观唯心主义向主观唯心主义演变,说明它已经走到极端。
�2.进步的思想家对传统儒学的批判
�(1)元朝的邓牧:自称“三教外人”,著书大胆否定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其非君思想,对明清进步思想家有一定影响。
�(2)明朝:李贽是明后期“异端”进步思想家,他指责儒家经典并非“万世之至论”,揭露道学的虚伪,反对歧视妇女和压抑商人。他是我国反封建的思想先驱,他的思想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资本主义萌芽时代的要求,带有民主性色彩。
�(3)清初:①黄宗羲:在明亡后,隐居著述,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进行激烈的批判,提倡“法治”反对“人治”,反对重农抑商,他的思想震动了当时的学术界,对晚清民主思潮的兴起也有一定的影响。②顾炎武:明末清初思想家,强调“经世致用”的实际学问。主张把学术研究与解决社会问题结合起来,力图扭转明末不切实际的学风。著《天下郡国利病书》,他提倡“实学”的目的在于批判理学,反对君主专制政治,顾炎武的学风对清代学者影响很大。③王夫之是一位杰出的唯物主义思想家,他认为“气”是物质实体,“理”是客观规律;提出“气者,理之依也”和“天下惟器”的唯物主义观点,朱熹的理学和王阳明的心学,给予批判,他还提出“静即含动,动不舍静”,否定理学家主静的形而上学思想。他用发展观点来看待历史,认为历史发展是有规律的,他提出在政治上要“趋时更新”。王夫之的思想闪烁着革新的光芒。

�中国古代对治国思想的选择:史学界认为:自汉武帝至清末,中国统治阶级选择的治国模式是外儒内法而剂之以道。即以儒家文饰政治,以法家支持政治,以道家调剂政治。这种治国模式的形成,在秦汉以前经历了较长时期的选择和探索的过程。
�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生活原始粗放,民风淳朴,没有私有观念,人人平等相亲,过着一种美好的无忧无虑的生活。在氏族公社和部落联盟事务的管理上享有充分的民主,主要靠部落联盟首领的智慧和美德来教化民众,治理国家的思想处于萌芽状态。在奴隶社会随王位世袭制取代“禅让制”,产生了阶级和国家,统治者一方面制定了宗法等级制度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一方面以武力作为统治的后盾。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社会处于奴隶制崩溃封建制确立时期,历史经历着划时代的变革,周王室衰微,诸侯坐大,维护奴隶主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遭到极大破坏,诸侯争霸,社会处于动荡之中。这时候代表各阶级利益的知识分子异常活跃,成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他们纷纷登上历史舞台,著书立说,提出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办法,形成了诸子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儒家、法家、道家,他们各自为新兴的地主阶级设计了一套结束割据,实现统一的治国方案,为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治国思想的选择奠定了基础。
�西汉建立之初,由于长期战乱,生产遭到严重破坏,以致人口锐减,农民流亡,经济凋弊,府库空虚。鉴于这种形势与秦之败亡,汉初统治者便采取了“与民休息”的政治,缓和阶级矛盾,发展生产力,以巩固统治。一方面对人民采取“轻徭薄赋”、“奖励耕织”以及缓刑等政策,以恢复生产,发展经济,安定民心;另一方面在当时郡国并行的制度下,对地方诸侯王采取不过多干涉的政策,以巩固封建统治。与这种形势相适应,黄老思想也就得到广泛流行,成为西汉前期起主导地位的治国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因循而治。实践证明,完全适应了当时社会的需要,起到了促进生产恢复与发展的作用,并出现了著名的封建盛世“文景之治”。道家“无为而治”的治国之道对中国古代政治有一定的影响。每当大的政治动乱之后,统治阶级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往往采用道家治国之策,与民休息,以蓄国力,以安民心,以固社稷根基。除汉初以外,唐、宋初年也有相似的做法。
�西汉武帝在位时期封建国家强盛,这给封建统治稳定创立了前提。为维护大一统的局面,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思想体系。董仲舒吸收了道家、法家等有利于君主统治的成分,对儒学进行了改造,增加了“君权神授”和大一统的思想,这在客观上有利于封建中央集权的加强和国家的巩固,也利于社会的稳定,从此儒家思想逐渐成为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正统思想。纵观两千多年来儒家之所以能独领风骚,一方面是因其思想内核即哲学上的天人观念、伦理上以“仁”为核心的“三纲五常”、政治上的大一统主张,在根本上都有适应了封建专制统治需要的因素。另一方面是因为儒家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能够随时代需要的变化而不断改变面目。先秦儒家没有为当时的统治者所接受甚至还遭到了秦始皇毁灭性的打击,这是由先秦儒家初创时自身的理论缺陷导致的。先秦儒学的内容体系充满着浓重的、温柔淳朴的伦理亲情色彩,显得“迂远而阔于事情”。例如,孔子的“仁学”,目的在于通过“正名”恢复“周礼”所代表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所以孔子的思想不会为新兴地主势力所青睐。孟子的“仁政”说,虽已转到新兴地主势力的立场上,但其“仁政”说是建立在“民为贵”、“君为轻”的基础上的,过分突出了小农利益,因而也不会得到统治者的赞赏。历史发展到汉武帝时期,封建国家强盛,这给封建统治稳定创立了前提。为维护大一统的局面,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思想体系,儒学随之有了恢复生机的条件。
�儒家提倡德政、礼治和人治,强调道德感化;法家提倡“一断于法”,实行法治,强调暴力统治;道家提倡顺乎自然,“无为而治”,三者具有很大的互补性。经过秦、西汉初年的治国实践从正反两个方面证明:在动荡年代,军阀割据,难以用儒家路线实行全国大一统,而法家路线却能收到这样的效果;在动荡结束之初,人口凋弊,生产破坏,应该实行道家无为政治,与民休息,以恢复和发展生产;当国家稳定,走上正常运行轨道之后,不能再实行严刑峻法的暴力统治,而以儒家路线为宜。三者之间表现出了互相融合趋势。到了汉武帝时期,董仲舒以儒家路线为基础,以法家路线为辅助,兼采道家的合理思想,奠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统治思想的基本格局。从此以后,以儒家伦理道德为中心,以法家的严刑峻法为辅助,以道家权术政治为手段的法国模式基本上符合中国古代的国情,成为历代统治阶级奉行不变的治国圭臬。
�对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认识:西汉前期,封建统治者迫于经济凋弊、民心思治的社会形势,以退为进,奉行黄老之学为统治思想,试图达到无为而治。但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到汉武帝时期开始实行有为政治,统治思想也必然面临新的抉择。
�汉兴以来,除黄老之学外,儒家思想也一直比较活跃并有所发展,景武之际的董仲舒便是西汉儒学的代表人物。元光元年(前134年),董仲舒以贤良对策。他在《天人三策》中提出,思想统治,也应遵循“大一统”的“常经通谊”,而“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因此他建议,“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董仲舒从理论上阐明尊崇儒学的思想统治原则,受到汉武帝赏识。随后武帝采取一系列措施,从而确立了儒学的统治思想地位。
�建元五年(前136年),武帝设置儒学五经博士,同时罢免其他诸子博士,把儒学以外的百家之学排斥出官学,史称“抑黜百家,表彰六经”。元朔五年(前124年),武帝下诏批董仲舒、公孙弘建议,在长安兴办太学,用儒家经书教育青年子弟,从此儒学成为官办学校的主体内容。武帝改造选官制度,规定博士弟子成绩优异者可任为郎官,吏有通一艺者可选拔担任重要职务,还打破常规起用布衣儒生公孙弘为丞相。这样随着儒学地位的上升,封建政治与儒学密切结合起来,西汉皇帝诏令和廷议中多称引儒家理论,司法过程中以《春秋》义例决狱。武帝时遵循儒家思想,举行封禅、改正朔、修郊祀、定历数等重大礼制活动,初步形成儒家政治的历史传统。
�需要理解的是武帝这一政策与秦代有很大不同,官学独尊后其它思想学派并未被禁止,所提倡的儒学本身也广泛吸收了法家、阴阳家等各家学说,统一的思想带有一定的综合倾向,因而获得了成功。儒家兴学,把教育、考试与选官结合起来,是武帝的创造,在客观上促成了重视知识、重视教育的社会风尚,儒家思想逐渐渗透到社会各方面,造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范式。但从本质上看,这仍是一种封建专制主义文化政策。汉武帝运用皇权干预思想学术,抑制了民族思想的自由发展,禁锢了思想界的探索精神,违悖了思想统一于真理的规律,有明显的消极作用。
�如何正确对待包括儒家思想在内的中国传统文化?
对待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态度问题,近代以来一直存在着两种对立的思想倾向:一是国粹派,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一切都好,甚至对二十四孝也不加批判地完全肯定:一是西化派,把中国落后的一切根源归之于文化传统,主张完全抛弃中国的传统文化而全盘西化。这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我们对待传统文化的科学态度和方法应该是古为今用,批判继承。但是如何进行“古为今用,批判继承”呢?我们认为:(1)对哪些在长期历史实践中形成的优秀价值原则,可以转化为时代精神来继承。例如《周易大传》中“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刚健有为精神,《论语》中所提倡的舍生取义、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三军可夺帅,匹夫不可夺志”的品质,以及“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的历史使命感,《孟子》中提出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独立人格以及“乐以天下,忧以天下”的忧患意识,《春秋公羊传》中强调的天下统一的思想等,都是很容易转化为新的时代的。尤其是强调统一的思想传统,更具有现实意义。(2)对有些内容可抽取其封建性的思想内核,提取其有用的精神因素,使之成为今天新文化建设有用的思想要素。如“民本”思想。从西周初年的“敬天保民”到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再到荀子的“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民本思想构成了中国古代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古代“民本”的真正内涵,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利益。今天我们剔除其封建内核,则可以从人民当家作主的角度来转化古代的民本思想,将其发展为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社会主义观念。儒家提出“修己安人”、“正心修身”等命题,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仍具现实意义。今天我们仍需要提倡自身修养和为社会主义而献身的精神。(3)对传统文化中的糟粕,必须否定和抛弃。如“三从四德”的女性观,“天不变道也不变”的自然观,“别尊卑,明贵贱”的封建等级观等。
taoyin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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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人治”思想批判

思想境界 任羽中

提要:儒家的“人治”思想在理论上是站不住的,在实践中则对中国的政治进步产生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导致了长期的封建专制主义统治,造成了“人亡政息”的怪圈,抹杀了人民的政治权利。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它的危害性,对它进行实事求是、理直气壮的批判。

关键词:儒家“人治”思想道德中心主义法治在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时代里,儒家思想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对中国乃至周边许多国家的历史进程和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直到今天,我们仍然不得不承认:我们民族的心理素质、思想感情、伦理道德、言行举止都还留有儒家思想的深深烙印。对于这一笔庞杂而独特的遗产,我们曾经粗暴的全盘否定,还企图将它“打翻在地”、彻底“革命”,这种过于激进的态度可能有着非常崇高的出发点,但却违背了历史的规律,不但没有使中国文化真正“脱胎换骨”,反而造成了巨大的恶果;也有一大批海内外的知识分子,他们怀着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厚感情,把儒家思想抬到很高的地位,甚至提出只有儒学的复兴才能够为中国的现代化提供思想方法基础,只有对孔孟学说“返本开新”才是中国文化发展的正确道路。他们的爱国情怀当然值得敬仰,但我们却必须认识到:儒家思想中包含着大量的糟粕,就整体而言,它无法为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方法论。尤其儒家的“人治”思想,对于我们建设法治国家、实现政治现代化是极其有害的,我们应该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对其进行批判,消除“权大于法”“情大于法”“有法不依”等种种余毒,抵御它对民主法制建设的干扰。

儒家思想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其“家国一体”的观念。作为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家族观念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儒家把国当作家的放大,因此家庭伦理和政治伦理之间没有分际,治国之道也就等同于家庭里的原则[1] 。当齐景公问政于孔子时,孔子的回答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2] 。儒家“人治”思想的根基便在于这八个字上边。旧家庭中,父亲是一家之主,拥有最高的权威,妻子儿女在经济上无法独立,同时也往往没有独立的人格,所谓“父要子死,子不得不死”,不知酿成了多少悲剧!也难怪五四人物把中国家庭骂作“万恶之源”“戕害人性”了[3] !把家中的“孝”推到国家层面,就有“事君不忠非孝也”[4] 的说法,君王可以把国家当作一姓的私产,把天下苍生视为“子民”,他“口含天宪”、赏罚由己,掌握了生杀予夺的大权,而且他就是“王法”,除了那个看不见、摸不着、瞎了眼的“天”之外,没有什么东西可以真正制约他的权力。就像在家不能怀疑、反抗父权一样,老百姓也只有寄希望于皇帝大发慈悲。

可是遍观二十四史,那些自称“奉天承运”、满口“仁义道德”的“圣明天子”,有几个不是吃人的魔王!儒家的“人治”,其实就是要最广大的人民老老实实接受那一套用“三纲”“五伦”编织而成的专制秩序,它绝对不可能给我们人人平等的现代人际关系,也无法保证现代社会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
“裸虫三百,人为最劣”……甚至钱钟书先生也感叹:“人心之险,非水之能喻也,谈笑而戈矛生,谋虏而机阱作。”[9] 在没有证据表明人性可以根本改造的情况下,把道德泛化,把政治、法律道德化,实在是不明智的。儒家要求人人都努力提高道德水平,要求统治者应该道德高尚,这是可取的;但离开了法律制度的约束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一厢情愿的以为每个人(尤其统治者)都会自觉自愿的实行“道”,并以此来说明“人治”的必要性,绝对难以服人。历史证明,儒家缺乏把政治作为独立范畴来思考的政治哲学,它的这种“道德中心主义”[10],一方面把管理国家归结为君主自上而下的道德示范和对人民的道德灌输,使政治民主化、决策科学化无法实现;一方面使中国的人民只是一种“道德的存在”[11],根本不知道也不去争取政治权利,导致长期以来“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治权力”[12],所以“人治”的后果是“官治”“专制”,只有“法治”(rule of law )才能达到“民有、民治、民享”。

“人治”所必需的前提是“内圣”与“外王”的统一,儒家于是不断的塑造出形形色色的“天生圣人”,老百姓于是只有跪在“当今皇帝万岁万岁万万岁”的神牌下焚香祈祷。然而历史却无情的嘲弄着我们:因为政权是靠暴力取得的,皇权是父子相传、世代沿袭的,这样的情况使得那些真正道德上完善的“内圣”很难成为“外王”(比如岳飞就只能含冤死去,统治国家的依然是昏君赵构);同时,由于权力不受限制和监督,仅仅靠几个正直儒生的讽谏和道德说教就想让统治者自我约束也不过是空想,本应成为全国道德典范的“外王”往往道德极其败坏。而且不管什么人取得了政权,巩固了统治,哪怕他明明是独夫民贼窃国大盗,哪怕他不仁不义丧尽天良,他也可以把自己打扮成道德的化身,一大群无耻的儒生立即会围拢过去,替他涂脂抹粉、歌功颂德,如此一来,他的合法性也就确立起来,他就可以为所欲为,残害百姓了!这样的情况史不绝书,这是多么惨痛的历史教训啊!儒家虽然也提出了“从道不从君”的防范措施,认为统治者如果背离了“道”,人民便可以根据“道”的指引而拒绝服从君命。然而“在传统中国,政治中的‘道’,除了普遍王权之外,再无制度性缆系的着落、碇泊之处”[13],所以尽管发生了无数次打着“替天行道”旗号的农民起义,其结局最好也无非是改朝换代而已。

“人治”的另一个严重后果是导致了个人迷信和偶像崇拜的盛行。

既然“天下非一人所有,唯有德者居之”,那么“君师合一”的最高统治者就是道德最高尚、最有智慧的“圣人”,他的决定自然就“上合天命,下得民心”,其他人只需“遵旨”即可,根本用不着再有自己的独立思考,也根本不允许有监督、参与或者怀疑、反抗。即使决策再荒唐,再没有理智,统治者也可以用道德的权威来解释——反正他宣布他自己就是“道德”。

“人治”还造成了中国社会阴谋诡计的泛滥。君主们一方面装扮得道貌岸然以欺骗人民,另一方面他要以一人之力统治广袤的土地和众多的人口,就不能不依赖庞大的官僚机构,而由于“家天下”的本质和对权力的贪婪、对其他人的猜忌,就使得他不能不大搞权谋。这种所谓的“政治智慧”与科学精神根本对立,人们在如此社会背景之下,往往心理健康大受损害,大量的精力和心思都用去作那些“工夫在诗外”的事情,内斗内耗成为通病。而与之相对的,“法治”与科学精神是贯通的,科学精神延伸到社会领域就是法治精神,科学与法律是可验证、可遵循的,社会秩序依靠明确、客观、严密(非“严酷”)的法律条款来保障,就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防止“狡狯文化”(柏杨语)的盛行。

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4],即“政”“刑”的效果有限,只有“德”
“礼”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季康子问“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的时候,孔子说“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15]。这种对刑罚的深恶痛绝和对道德教化的迷信[16],后来发展为董仲舒的“阳德阴刑”“任德不任刑”[17]。儒家反对滥施刑罚,这是仁爱思想的体现,值得我们赞赏。但用道德和礼法代替法律,却造成了很坏的后果。一方面,他们“引礼入法”,提出“春秋经义决狱”,把“法”当作推行“礼”的工具,把中国的法律搞成了一个礼、法结合的怪胎[18]。“三纲五伦”成了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谁违背了“礼”,谁就要遭受酷刑,“礼教”因此可以“吃人”。而只要是“礼”所容许的,就算是杀了人(比如为父母报仇),也没有罪,还要被表彰,结果导致了情大于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私刑泛滥、复仇盛行[19];“礼”所不容的,即便做得再有道理(比如揭发自己父兄的罪行,又比如为了争取爱情而逃离封建家庭),也可能成为刑罚的对象。

另一方面,道德的化身——君主完全凌驾于法律之上,他一个人的意志成了法律的来源,他的诏令、上谕则是具有最高权威、最高效力的法律形式。法律不但不能制约他,反而必须由他“钦定”。他还是全国最高、最终的法官,一切案件他都可以过问,判不判、怎么判,都取决于他个人的好恶。尽管封建王朝也可以搞出一大套法典来,但在皇权面前不过一堆废纸,他不仅完全不必遵守,而且能随心所欲的修改、废止。其余毒就是今天还存在的“权大于法”“以权压法”。

这样的情况在现代法治国家是不可想象、不可容忍的。法律必须由人民根据正义的原则制定,决非某个人或某个小集团可以一手遮天;一旦确立下来,就必须具有相当的独立性、稳定性和强制性,必须为所有人(包括立法者和执法者)无条件的遵奉,否则法律就很可能成为专制统治者杀人的工具。

“人治”还有一个根本的大缺陷,就是摆脱不了“人忘政息”的历史怪圈。孔子说:“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人道敏政,地道敏树。夫政者,蒲卢也,故为政在人。”[20]我们看到中国历史上好多舍身求法的改革家(比如王安石、张居正、康有为、梁启超),沤心沥血的要变法图强,可一旦身有不测,或者背后的支持者死了废了,他的一整套做法就被完全废除,国家被搞得一团糟;一般来讲,一个王朝的开国皇帝比较有作为,头脑也要清醒一些,可他的子孙却一个比一个混蛋,传不了几代,“基业”

就会败得干干净净,“列祖列宗”以为把“祖训”刻在宫殿里的铁牌上,子孙就会铭记在心了,谁想到这一切都只有等“后人”来“哀之”

了(比如清朝的“祖制”严禁太监干政,但后来照样出了安德海、李莲英)!为什么这种现象在现代法治国家却不会出现呢?就因为建立起了“各个层次公平、合理、不为任何政治势力服务的‘游戏规则’”,尤其“合乎法治精神的宪法,则是建立这些‘游戏规则’的法源”[21]。

法治的精神和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不允许轻易变更的。在民意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受到法律约束、人民监督的根本政治制度也不会因为领导集团的变动而变动。从这个意义上看,不仅“人能弘道”,“道”其实也可以“弘人”;“为政之道”当然要“在人”,但也必须有“制”的保证。

总而言之,儒家的“人治”思想在理论上是站不住的,它建立在一种道德中心主义的空想之上,想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实际上是回避和歪曲了问题的实质,因此不仅没有实现“仁政”,反而助长了暴政;在实践中则对中国的政治进步产生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导致了长期的封建专制主义统治,抹杀了人民的政治权利。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尤其要充分认识到它的危害性,对它进行实事求是、理直气壮的批判(蔡尚思先生指出:对“真孔子的思想”,“如不批判其糟粕方面,糟粕就会长期存在,甚至变本加厉,为害极大。”[22]),从而真正跳出“人亡政息”的怪圈,避免历史悲剧的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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