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简单案例分析题

1.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向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发出传真订购苹果,该传真列明了苹果的品种、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公司在10日内报价。乙同意甲发出... 1.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向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发出传真订购苹果,该传真列明了苹果的品种、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公司在10日内报价。乙同意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在10日内报价,甲方接受。因此,双方签署了一份苹果买卖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6月底将苹果交付给甲公司,价款100万元,甲交付定金50万元,交货后15天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乙晚交货1天,扣除货款1万元,甲晚交款1天,应多交货款1万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合同订立后,乙公司联系并委托丙汽车公司运输。汽车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甲公司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
(1)试评析甲公司发出传真订货,乙公司回复价格,甲方接受行为的法律性质;
(2)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承担金额是多少
2.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50万元的桔子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货款,乙两个月后交付桔子。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5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货物,遭乙拒绝。
(1)请问乙对甲享有何种抗辩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还是不安抗辩权)?
(2)乙是否有权拒绝交付全部货物?为什么?
3.甲受上海A公司的聘请,与广州B公司进行一次合同标的额为2亿元的谈判。双方约定“甲代表上海A公司与广州B公司进行合同谈判,聘期一个半月,若谈判成功给付报酬为合同标的额的0.5%,谈判不成功给付辛苦费5000元,谈判的差旅费由上海A公司承担。”甲拿到A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后前往广州与B公司进行谈判。甲在广州下飞机后乘坐广州C公交公司的车前往谈判地点。途中该公共汽车与农民乙驾驶的汽车相撞,致使甲双腿截肢。交警部门认定乙负事故全部责任。甲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分别以哪些主体为被告,并阐述原因?
4.王某大学毕业后在上海某软件公司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月薪是5000元人民币,劳动合同期为5年;如王某在5年劳动合同期内辞职,应向软件公司支付20万元违约金。王某工作一年后跳槽到另一家软件公司。公司挽留无望的情况下,向王某要求20万元违约金,王某拒绝支付。
(1)该公司的诉求是否予以支持?
(2)王某入职时,公司要求每位员工缴纳500元押金,用于员工服装费用。现王某离职,他要求该公司退还500元,但该公司以王某已经穿了该套工作服为由,拒绝退还该500元。是否可行?
(3)如果王某在进入单位后,试用期超过4个月未予以转正,是否可以?试用期最长是多长时间?试用期内的工资不低于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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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mon2013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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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
1答:该行为的性质为承诺。
2答:甲乙公司的合同存在如下的无效部分:第一,定金为合同总额的50%,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0%的上限,超过部分无效。第二,甲乙约定了双方迟延履行之时的违约金,又单独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若遇到迟延履行之时,除了支付迟延履行产生的违约金外还要支付20万的违约金,此约定可能导致违约金额过高,因此,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若超过了法定的违约金比例,超过部分无效。
3.答:甲应向乙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以及《合同法》第121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根据合同的约定,乙违约,应适用违约金条款,支付20万元违约金。

第二题
1答:乙对甲的抗辩权属于先履行抗辩权,根据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第67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答:不可以。根据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第67条之规定: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三题
答:1. 可以向侵权人乙主张,其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2.可以向公交公司主张违赔偿责任,因为甲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302条之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题
1答:不应得到支持,因为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服务期约定或者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外,劳动者在辞职时不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答:不可以,因为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劳动者押金,若收取的,应退回。因此单位于法无据。

3答:(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本案中的试用期最长为6个月,试用期超过4个月是可以的。
(2)试用期工资为不得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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