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电动车如何办牌照?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九江市超标助力车管理暂行办法
笫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超标汽油机助力车、电动助力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城区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标汽油机助力车、电动助力车,是指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装置驱动并上道路行驶的两轮车辆(以下统称超标助力车)。
笫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己经购买并上道路行驶的超标助力车,应当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参照摩托车管理。本办法实施后购买的超标助力车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志, 不得上道路行驶(以来历凭证为准)。
超标助力车办理临时通行标志期限为2012年2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逾期不再办理。
笫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九江市城区范围内,各县(市、区)参照此办法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超标助力车的登记管理工作。超标助力车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临时登记证,悬挂临时通行标志后,方可上路行驶。
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执法局、市公安局、市物资集团公司、浔阳区政府、庐山区政府和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超标助力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笫五条 申请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20日内到车辆所有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超标助力车限本地住所居民和具有合法居住权公民登记使用,且一人只限登记一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临时通行标志时,应当认真审核超标助力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的住所。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简化手续,合理设置办证点,方便申领人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并将办理时间、地点、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驾驶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应当持有轻便摩托车驾驶证(F照)和购买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每两年进行一次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笫六条 申请办理超标助力车临时通行标志,车辆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机动车查验表和查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属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本市居民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及复印件;车辆属单位的,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购车发票及复印件,购车发票丢失的,提交车辆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四)有效期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笫七条 临时通行标志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一)所有人的姓名、住地、身份证明以及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车辆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
笫八条 已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超标助力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双方当事人应在所有权发生转移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临时通行标志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填写申请表、 机动车查验表和查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有效期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车辆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共同签署的所有权转移协议或者车辆继承、赠予和人民法院裁定、判决等能够证明有关行为的相关文书;
(四)禁止其它地(市)超标助力车转入本市。
笫九条 车辆临时通行标志丢失或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笫十条 临时通行标志含临时通行号牌和临时登记证,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禁止伪造、转借、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临时通行号牌、临时登记证;
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日期统一签注到2017年5月28日止。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通行标志收取工本费, 依据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严禁改变超标助力车已登记的结构和主要技术参数。
第十三条 悬挂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上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临时登记证,按照规定悬挂临时通行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二)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应当在机动车道最右侧或者摩托车专用车道上行驶,不得载人,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并遵守机动车通行的有关规定。
(三)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临时登记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悬挂临时通行标志车辆违反交通安全的,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和省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按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笫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超标汽油机助力车、电动助力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城区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标汽油机助力车、电动助力车,是指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装置驱动并上道路行驶的两轮车辆(以下统称超标助力车)。
笫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己经购买并上道路行驶的超标助力车,应当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参照摩托车管理。本办法实施后购买的超标助力车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志, 不得上道路行驶(以来历凭证为准)。
超标助力车办理临时通行标志期限为2012年2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逾期不再办理。
笫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九江市城区范围内,各县(市、区)参照此办法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超标助力车的登记管理工作。超标助力车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临时登记证,悬挂临时通行标志后,方可上路行驶。
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执法局、市公安局、市物资集团公司、浔阳区政府、庐山区政府和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超标助力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笫五条 申请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20日内到车辆所有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超标助力车限本地住所居民和具有合法居住权公民登记使用,且一人只限登记一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临时通行标志时,应当认真审核超标助力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的住所。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简化手续,合理设置办证点,方便申领人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并将办理时间、地点、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驾驶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应当持有轻便摩托车驾驶证(F照)和购买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每两年进行一次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笫六条 申请办理超标助力车临时通行标志,车辆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机动车查验表和查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属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本市居民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及复印件;车辆属单位的,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购车发票及复印件,购车发票丢失的,提交车辆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四)有效期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笫七条 临时通行标志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一)所有人的姓名、住地、身份证明以及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车辆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
笫八条 已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超标助力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双方当事人应在所有权发生转移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临时通行标志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填写申请表、 机动车查验表和查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有效期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车辆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共同签署的所有权转移协议或者车辆继承、赠予和人民法院裁定、判决等能够证明有关行为的相关文书;
(四)禁止其它地(市)超标助力车转入本市。
笫九条 车辆临时通行标志丢失或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笫十条 临时通行标志含临时通行号牌和临时登记证,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禁止伪造、转借、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临时通行号牌、临时登记证;
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日期统一签注到2017年5月28日止。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通行标志收取工本费, 依据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严禁改变超标助力车已登记的结构和主要技术参数。
第十三条 悬挂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上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临时登记证,按照规定悬挂临时通行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二)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应当在机动车道最右侧或者摩托车专用车道上行驶,不得载人,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并遵守机动车通行的有关规定。
(三)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临时登记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悬挂临时通行标志车辆违反交通安全的,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和省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按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