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会的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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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提出议案
在众议院,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只要把议案文本送交书记官或投入议案箱,议案就提出了。
在参议院,一名或多名参议员只须得到会议主持人的认可,就可宣布议案。
同一议案可在两院分别提出。提案权独属国会议员,总统在国会只能提出立法建议,无权直接提出议案。
②委员会审议
议案提出后,众议院议员或参议院主持人按议事规程将议案提交给主管常设委员会审议。委员会主席通常会将议案交给下属的一个小组委员会审议,也可由全体委员会直接审议。
小组委员会审议时,就议案进行公开的或秘密的听证会。邀请政府官员,利益集团代表,其他议员或公民到会作证:提供情况,陈述意见,回答各种问题。听证后,进行议案审议。完成审议后,向全体委员会报告。全体委员会有时又举行听证会,再审改议案,才进行表决。如果表决拒绝该议案,则议案很可能就此夭折。事实上绝大多数议案在此关口夭折。
③全院辩论和表决
委员会表决通过的议案,附加一份报告回到议院,列入日程表。议员们对该项议案进行辩论,提出修正案,最后进行表决。
议案在一院通过后,即送另一院审议,再经过一套以上程序,最后再次表决。
④两院协商
如果第二院对议案又加修改,从而两院通过的文本发生分歧,则需要专门成立临时两院联合委员会协商解决。这个联合委员会协商一致后,文本送回两院表决。这一次两院不再修改议案。如都通过了,就送总统签署。如果为某一院拒绝,再送回联合委员会协商,或任命新的联合委员会协商,直到两院通过为止。
⑤总统签署
总统接到两院通过的议案后签署,即成为法律。也可否决或搁置。否决后议会两院各以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则无须总统签署即成为法律。如搁置10天,议会并未休会,议案自动生效。如果10天内议会休会,则议案作废。搁置否决不需要理由,也不能被推翻。
现代美国,总统在立法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
首先,总统否决议案后,两院要以三分之二的多数才能否决无效,而三分之二多数是很难争取到的。
其次,总统可以通过咨文行使立法倡议权,事实上国会每年的立法工作主要就是围绕总统的建议进行的。
而由行政部门起草的作为行政建议的议案,通常由拥有管辖权的国会常设委员会主席或小组委员会主席在一个议院提出。行政部门的议案总可以在议会中找到至少一个代言人为他们提出议案。
但是,总的来说,与英国不同,美国总统完全控制国会的时候很罕见。自30年代以来,只有罗斯福新政的“头100天”,约翰逊在1963年─1965年,里根在执政的第一年,可以说是总统暂时主宰了国会,其他时间,行政和立法是相对独立的,总统总要受到议会这样那样的反对。总统不可能命令国会做什么和不做什么。他只能说服国会,或直接向选民呼吁形成舆论压力,或通过讨价还价、政治交易等手段,使国会通过他的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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