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法律问题

例子1:一个法律规范的三个要素可以通过法律条文中的一个“条”来加以表述,但往往是在几个“条”中表述的。例如:《经济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假定),即具有法... 例子1:
一个法律规范的三个要素可以通过法律条文中的一个“条”来加以表述,但往往是在几个“条”中表述的。例如:《经济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假定),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处理)。”而“制裁”部分则是规定在该法第36条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有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一个法律规范的三个要素可能规定在一个规范性文件中,也可能分别规定在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例如《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处理)《刑法》第179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假定、制裁)

例子2:
2001年3月,上海市某房地产企业与广州市某建筑幕墙公司签定了价值1100万元的玻璃幕墙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计划日期,同时施工并同时支付工程款。合同实施后,房地产企业发现该幕墙公司施工能力不足,并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由此引起房地产企业的警觉,向该幕墙公司提出了质疑,并且提出不再按原合同同期支付工程款。由此双方发生了争议,按合同的争议条款,经仲裁裁决,房地产企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鉴于该幕墙公司已无能力继续按期履行合同,裁决解除合同。

例子3:
2000年9月,杭州市某房地产企业与该市某建筑公司签定了价值3500万元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先由房地产企业支付25%的工程款,总计875万元。合同签定后,房地产企业发现该建筑公司存在严重的债务问题,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因此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25%的工程款,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而该建筑公司未提供任何担保,并以房地产公司违约为由上诉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经法院调查审理,认定该建筑企业因在以往多处建筑项目中违规带资施工,导致公司资金无法正常运转,存在严重的财务风险,丧失了商业信誉,判决房地产企业的不安抗辩权成立,该建筑公司败诉。从而使房地产企业免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注意:要简明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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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dd2cd74a2
2008-01-05 · TA获得超过560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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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想问的是不是关于不安抗辩权方面的问题啊?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出现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之能力等情形时,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
  不安抗辩权也称为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即归消灭。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可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不爱打那么多字,所以关于不安抗辩权就摘别的地方的吧。我想你问的是法理学的问题。你第一段文字是要阐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吗?可在学界初了你那“三要素”说,还有“两要素说”即法律规则是由 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够成。在北大的教材中主张的则是“新三要素说”即法律规则是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共同组成。
  我把《合同法》相关法条摘给你
  我国的《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这段法条本身就包含了以上所有的逻辑结构,如果你想问的是是否还需要别的法律来做支撑,那我可以告诉你不用了。当然,如果你要是想引用民法通则中的原则的话也行,因为所有规则都是从原则引申出来的。

参考资料: http://baike.baidu.com/view/129617.htm

circsing1
2008-01-05 · TA获得超过701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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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6条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性,一方债权债务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债权债务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关联性决定了履行的关联性,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
1、频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2、须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
3、须双方债务已届请偿期;
4、须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其他的楼上那位大人都说得挺好……大一新生悄悄缩下……

参考资料: http://baike.baidu.com/view/1296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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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磊华
200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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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是什么?不太明白....没有方向....不知道如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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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63062
2008-01-04 · TA获得超过5481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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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复杂了,搞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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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kc924
2008-01-04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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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要我们怎么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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