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纠纷,可以由别人代为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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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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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困惑

黄某和向某是从小玩到大的好朋友,因此感情很深。一日,黄某因与人斗殴而被打伤住院,向某感到十分气愤,想替黄某讨回公道。于是,向某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打人者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向某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打人者吗?律师点评

向某没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打人者赔偿。民事纠纷的存在是较为广泛的,如果不设定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那么可能会出现一群人参与诉讼的混乱局面,也可能有人随便找个理由就去提起民事诉讼,故意捣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者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中,黄某因与人斗殴而导致受伤住院,这是黄某与打人者之间的侵权纠纷,与向某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即使是黄某与向某的感情再深,其也没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打人者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提醒

公民向法院起诉,必须要跟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否则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

发生民事侵权纠纷,受害人要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现实困惑

国庆十一长假期间,胡某带着家人到青岛旅游。在一家餐厅就餐时,由于该餐厅提供的食物变质,致使胡某和家人食物中毒,被送到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出院后胡某与家人回家疗养。病愈后胡某决定以侵犯生命健康权为由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胡某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律师点评

胡某应到餐厅所在地法院,也就是青岛市的法院起诉。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侵权行为地,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当然,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是一致的,但也有不一致的。如果两者不在同一地点,则两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青岛,而胡某还没有离开青岛就病了,也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在青岛,并且作为被告的餐厅也在青岛。因此,青岛当地的法院依法对此案有管辖权,胡某应向青岛市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特别提醒

侵权案件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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