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是全社会的( )? 共同责任 义务 权利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扩展资料:
禁毒,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刀尖上的舞者
毒品,不知吞噬了多少个幸福的家庭和鲜活的生命。我省因毗邻毒源大省云南,因此打击毒品犯罪的任务异常艰巨。多年来,在全省禁毒民警们的忠诚、勇敢面前,一个个毒贩相继受到法律的严惩。
黑道老大,的士司机,迪厅老板,板车工人,背篼棒棒,清洁工人,这些都是禁毒警察廖青林曾经尝试过的“职业”。
2001年,廖青林调任遵义市红花岗禁毒大队副大队长,开始了他坎坷、惊险、传奇的缉毒生涯。
十多年的一线缉毒工作中,为了挖线破案,摧毁贩毒集团,他多次化装成多个角色,打入毒贩内部,破获了一起起大案要案,被称为“百变禁毒民警”。
2012年10月19日下午2时,廖青林再次以老板身份卧底交易。见面后,狡猾的广州毒贩始终对交易之事闭口不谈。20日上午,毒贩打来电话,称手下已经将“货”送到,必须在1小时内完成交易,廖青林用最快速度到达指定地点,可对方却称“你迟到了,交易取消”。
廖青林毫不客气地说:不交易就算了,老子有钱还怕买不了货。可是5分钟后廖青林电话又响了,广州毒贩约廖青林见面,但等了10个小时后又突然改变交易地点。如此反复的斗智斗勇后,毒贩被当场擒获,收缴高纯度海洛因350克。
11年来,廖青林化装、卧底侦查100多次,侦查毒品案件800多起,其中特大毒品案件110起,缴获毒品30多公斤,抓获吸贩毒人员2500多人。
因为特殊的身份,他至今没带女儿上一次街,没送女儿上一次学,没陪家属购一次物。2009年女儿高三时,经常在媒体上看见父亲缉毒工作事迹报道后在作文中深情地写到:“爸爸,女儿为你感到骄傲和自豪!你虽然没有时间照顾我们,但是我理解你、永远支持你。”
“作为一名缉毒警察,要纯,要忠,要勇,要钻,其实缉毒就是积德。”廖青林如此总结自己对禁毒工作的认识。
同样是禁毒工作者,册亨县的禁毒女民警龙紫梅却走着同廖青林截然不同的另一条禁毒之路。
“2011年4月刚进入禁毒大队,我就遇见了两个吸毒的16岁女孩,她们都很漂亮,很懂事,但毒品让她们几乎毁灭自己。”龙紫梅说,两个女孩的遭遇让她开始思考:如何有效地在青少年中开展毒品预防教育。
通过不断学习、准备后,龙紫梅在第二年便开始尝试一种预防教育方式。她根据不同的人群、环境,结合地方少数民族特色,自制内容丰富的幻灯片课件,为全县公安民警、村干部、保安人员、返乡农民工特别是中小学生义务上法制课。
两年多来,龙紫梅携带自制的禁毒预防教育课件,跋山涉水,行程一千多公里,走完全县十四个乡镇的所有中小学,二万多名师生受到教育。
同时,她还开通了禁毒志愿者之家QQ,在网上解答学生、社会人员对毒品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咨询,目前同她一起开展禁毒宣传的网上志愿者已达1600多人。
据了解,我省广大禁毒民警,日以继夜战斗在缉毒第一线。因为工作特殊,有的连亲人都不知道他们的真实身份。在高风险、高对抗的缉毒工作中,他们默默奉献自己的青春,甚至是生命,他们也因此被称为“刀尖上的舞者”。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禁毒,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按照《禁毒法》的规定,下面表述不正确的是?()
A、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B、禁毒是人民政府的责任
C、禁毒是公安机关的责任
D、禁毒是公民自身的责任
正确答案: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