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是违法行为吗
未完成义务教育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 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扩展资料:
相关政策:
防控义务教育学生失学辍学
2017年09月06日05:0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防控义务教育学生失学辍学,确保实现到2020年全国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的目标,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通知》提出,要坚持依法控辍,建立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政府要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补短板、控底线,完善行政督促复学机制,建立义务教育入学联控联保工作机制。
用人单位不得违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配合做好劝返复学工作。
《通知》针对学生辍学原因,明确了工作措施,要求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因人施策,做到“三避免”:
一是提高质量控辍,避免因学习困难或厌学而辍学。改善农村办学条件,提升农村教育质量,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帮扶力度,因地制宜促进农村初中普职教育融合,让学校对学生更有吸引力。
二是落实扶贫控辍,避免因贫失学辍学。精准确定教育扶贫对象,全面落实教育扶贫和资助政策,对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帮扶,对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资助,畅通绿色升学通道,提高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生升学信心。
三是强化保障控辍,避免因上学远上学难而辍学。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重点保障义务教育。优化学校布局规划,规范学校撤并程序,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在人少路远、交通不便的地方适当保留或设置教学点,妥善解决农村学生上学远和寄宿学生家校往返交通问题。
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用信息化手段使农村学校获得更多优质教育资源。
《通知》强调,要加强控辍保学监测,完善控辍保学督导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将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考核体系。加强对辍学高发县的工作指导。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
参考资料:人民网-防控义务教育学生失学辍学
推荐于2017-10-14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我国《义务教育法》设立了“法律责任”专章,规定了政府不履行义务教育法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法律也“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并作出了相应的处罚的规定。
目前,在一些地区,有的家长出于眼前暂时的经济利益考虑,使自己的适龄子女中途辍学,参加劳动或者就业;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适龄儿童和少年不入学或中途退学。这些行为妨碍了适龄儿童、少年正当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仅不利于国家的发展,不利于儿童、少年和家庭的长远利益,而且也是违法行为。
我国《义务教育法》设立了“法律责任”专章,规定了政府不履行义务教育法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法律也“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并作出了相应的处罚的规定。
目前,在一些地区,有的家长出于眼前暂时的经济利益考虑,使自己的适龄子女中途辍学,参加劳动或者就业;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适龄儿童和少年不入学或中途退学。这些行为妨碍了适龄儿童、少年正当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仅不利于国家的发展,不利于儿童、少年和家庭的长远利益,而且也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