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2)的决定(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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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Ⅰ类精密进近应当使用Ⅰ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其中跑道灯包括跑道边灯、入口灯和跑道末端灯;Ⅱ、Ⅲ类精密进近应当使用Ⅱ、Ⅲ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跑道灯在Ⅰ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的基础上还应当增加跑道中线灯和接地带灯。”二、第一百条修改为“有跑道边灯而无跑道中心线灯的跑道,如果跑道边灯不工作,则所有各类运行只允许在白天进行。”三、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如果跑道中线灯不工作,Ⅰ类精密进近着陆最低标准为跑道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800米,对非精密进近着陆最低标准无影响。Ⅱ、Ⅲ类精密进近跑道中线灯必须工作。”四、《规定》附件一“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第1.2.2款修改为:“表1-2中规定的全套目视设备包括跑道标志,灯长为720米至900米的高光强/中光强进近中线灯,跑道边灯、跑道入口灯和跑道末端灯;中等目视设施包括跑道标志,灯长为420米至719米的高光强/中光强进近中线灯,跑道边灯、跑道入口灯和跑道末端灯;基本目视设施包括跑道标志,灯长小于420米的高光强/中光强进近中线灯,任何长度的低光强进近灯,跑道边灯、跑道入口灯和跑道末端灯。”
2001年2月26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98号令发布施行的《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1)应当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订,重新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2月26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98号令发布施行的《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1)应当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订,重新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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