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规定了哪些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不得进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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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基金;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
三、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四、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五、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禁止投资者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人应当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者其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
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Q3:新《证券法》全文及修订要点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按照顶层制度设计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本次证券法修订,系统总结了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在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基金;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
三、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四、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五、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禁止投资者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人应当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者其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
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Q3:新《证券法》全文及修订要点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按照顶层制度设计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本次证券法修订,系统总结了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在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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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基金;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
三、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四、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五、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禁止投资者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基金;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
三、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四、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五、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禁止投资者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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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及其员工不得从事()和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及其员工不得从事()和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A.未经客户授权为客户买卖证券。B.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向投资者提供和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C.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以赚取佣金收入。D.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客户提供书面交易确认文件时间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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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内幕交易: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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