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的起源与发展 属于什么类选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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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家庭社会学》,首先讲了家庭的起源,偶不由得想起以前看过的《生育制度》和林惠祥的《文化人类学》,关于家庭的起源各有不同的说法,却又记不真切,又赶紧到图书馆重新借回来,再看了一回,大致有些心得
首先是课本的说法,课本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的《家庭社会学》一书,关于的家庭的起源我整理了一下,大致如此,首先是杂乱性交(即群婚,形式为毫无禁忌的性行为),然后是血婚制(形式为,同辈人形成夫妻圈子,即排除了不同辈分的性交,但不排除同辈的兄弟姐妹之间的性行为),接着是伙婚制(即一列男性和一列不是自己姊妹的女性通婚,反之亦然,也就是血婚制的缩小),最后是偶婚制(特点是一个男子与一个女子过不稳定的婚姻生活)
这是课本中的婚姻形态的变化,我以为有些不妥当
婚姻应该是一种社会行为,是一种具有社会含义的事情,和性行为是分开的,因此,男子与女子的性关系并不决定其婚姻关系,即使是最礼教森严的时代,婚姻绝对稳定,也无法杜绝婚外的性行为,由此可见,原始社会中任意而自由的性关系不代表了自由的婚姻关系。这便涉及到了婚姻的定义,依照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中的观点,婚姻是为了种族繁衍子女抚育而建立的一种关系,因为人类的繁衍和生长需要的是一种双系抚育(即女儿不能没有母亲的教导,儿子亦同),这样说来,首先群婚就是不婚姻,把它认做是婚姻的起源也是不妥当的。再次,在抚育方式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排除了亲戚间的性交(血婚到伙婚)不代表婚姻方式发生了变化。性的混乱也许是存在的,但不能说是代替了个别家庭的存在
费孝通的认为父母其实是分为社会性的和生物性的两种,在初民社会中,对于生物性的父母,尤其是生物性的父亲是不看重的,而看重的是社会性的。
在许多社会都有婚姻的仪式,其实是指定了抚养孩子的男女双方,而且通过各种繁复昂贵的仪式表示了这种关系的牢固性,甚是有些地方的所谓的“买卖婚”,仅仅是维持婚姻的一份押款。
另外,真正意义上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几乎是不存在的,以中国古代的一夫多妻为例,在诸多妻子中是有一个主妻的,其他的是妾,即使是妾所生的孩子也视作是主妻所生,妾的地位只是提供性服务的奴仆一类
但对于泸沽湖的阿注走婚,我不是十分明白,据说是男女成年以后各自寻找阿注,也就是伙伴一类的,在完成性交之后各自散去,仍然各住各家,也就是说,男子不抚养自己的孩子而是抚养自己姐妹的孩子,那么这种关系中,依费孝通的观点,婚姻是为了抚育后代建立的,那么岂不是女子和自己的兄弟为夫妇,而这种夫妇又是没有性生活的,这听上去很奇怪。但是又听说在泸沽湖的摩梭人中在走婚一段时间以后,是有婚礼和长时间固定的夫妇的,只是不排斥夫妇为外的性行为而已,困惑
群婚最有力的证据是亲属的称谓,在一些原始部落中,对于父亲以及父亲的同辈都称为父亲,把母亲以及母亲同辈的都称为母亲,以此可见,以前的婚姻关系是按照辈划分的的(血婚制),即同辈人为婚姻集团,均可发生性关系,但是对于父亲尚可这样说,但是对于母亲,辨认自己所生的子女是不困难的,并不需要把所有的同辈的都称为自己的子女,所以,这种称呼仅仅是由于一种血缘的亲族关系,而不是根于性的关系(见《文化人类学》)
课本上关于妇女的“赎身”被认为是群婚向偶婚的过度,即妇女向巫师,宗教头目等贡献自己的初夜,因为妇女归属于个人(偶婚),触犯了团体的利益(群婚),因此要贡献初夜等,但是人类学上通常的解释是对于血液,原始人有一种恐惧,因为只有巫师等人有能力避免邪恶。我个人不大倾向于赎身说,觉得群婚看不出对妇女本身有什么不利,拥有一个丈夫和拥有许多丈夫相比,在原始社会看不出有什么有利于妇女本身的地方。因此即使是要赎身,也是妇女委身于的对方通过财产等向团体赎,而不是如课本所说的“通过自我献身,以取得拥有一个丈夫的权利”
其二,关于母权,母系
以前一直认为在父权社会存在之前是存在一个母权社会的,也就是妇女掌握了绝大部分的权力,处于首领地位,如同现在的父权社会,而仅仅是把现在的男性换成了女性,如同父权最严酷的时期,女性被当作是工具,在母权时期,男性则是类似于雄蜂一类的工具。
但是,看了《生育制度》和《文化人类学》之后,他们的观点并不如此,母系不等于母权。没有任何一个初民社会,也就是没有任何现已知道的原始部落是女性掌握所有的权力的,而母系指的仅仅是母亲这方的男性掌握巨大的权力,比如直到现在舅权在很多地方仍是很重要的。同时母系指的也是从母居,也就是在男女双方结婚以后,男子到女子一方居住,财产的传递也是按照母系计算的。
而母权,仅仅是进化论者推论出来的原始状态
其三,对于内婚
课本上是说内婚是血婚的遗存,但是就现在的情况而言,施行内婚的,往往只是为了保持血统的纯洁,于是通常是文明较为高的地方,如印度的种姓内通婚,古罗马的皇室内通婚等等,所以把内婚解释为血婚的遗存,有点勉强
其四,关于乱伦的禁忌
根据费孝通的观点,是由于亲属之间的性行为也就是现在所谓的乱伦容易导致社会系统和社会结构的不稳定,比如甲乙本是父女,发生了性关系,称为夫妇之后,一方面对于他们二人之间的相处规范发生变化,不容易处理,对于别人以什么身份和角色处理和他们的关系也就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了
我以为,此说甚至有理
因为这个禁止乱伦,貌似比因为生产力的发展云云,更直接
超级混乱啊,读了三本书,看了一堆对立的观点,于是自己变得有点小混乱~
总结一下,课本上的观点我是不太赞同的,纯属个人偏见,因为课本言必提马克思恩格斯,其实他们的观点只是全盘采用了摩尔根的观点,摩尔根固然是强人,可是他毕竟是1818年的人物啦,人类学又是一门讲究实证的学问,时到如今多少原始部落比当时更加为人们所了解,多少资料的出现,难道关于家庭的起源就没有点新发现?据费孝通《生育制度》里说的,在非洲的一些文明很低下的原始部落中是严格遵守一夫一妻制的~
而且,在摩尔根的时代,人类学的许多材料并不是来自于学者的实地考察,而是来自于一些探险家和商人的游记,这些东西有多少可信性,其实值得怀疑。还有,课本在引用其他人的著作上是有缺陷的,比如引用韦斯特马克的话,居然不引用他的原文,而是引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里提到的韦斯特马克的话,这种很间接引用的做法我觉得是不准确的,很容易出现偏差
另外,书中对于自己提出的乱婚到血婚到伙婚到偶婚的变化原因并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观点,翻来覆去就是生产力的增长,我觉得这种原因的概括实在很傻~
顺便,自从知道了《生育制度》是典型的功能主义学派的作品之后,即以功能主义的视角来研究生育问题,看这本书就更直接和显然了,非常有意思。简言之,就是所有的问题都是以在系统中的功能来研究为什么存在,了解了功能主义的最基本的视角,然后从这个根本处来看这本书,觉得比第一次看更深入些~有趣
首先是课本的说法,课本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的《家庭社会学》一书,关于的家庭的起源我整理了一下,大致如此,首先是杂乱性交(即群婚,形式为毫无禁忌的性行为),然后是血婚制(形式为,同辈人形成夫妻圈子,即排除了不同辈分的性交,但不排除同辈的兄弟姐妹之间的性行为),接着是伙婚制(即一列男性和一列不是自己姊妹的女性通婚,反之亦然,也就是血婚制的缩小),最后是偶婚制(特点是一个男子与一个女子过不稳定的婚姻生活)
这是课本中的婚姻形态的变化,我以为有些不妥当
婚姻应该是一种社会行为,是一种具有社会含义的事情,和性行为是分开的,因此,男子与女子的性关系并不决定其婚姻关系,即使是最礼教森严的时代,婚姻绝对稳定,也无法杜绝婚外的性行为,由此可见,原始社会中任意而自由的性关系不代表了自由的婚姻关系。这便涉及到了婚姻的定义,依照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中的观点,婚姻是为了种族繁衍子女抚育而建立的一种关系,因为人类的繁衍和生长需要的是一种双系抚育(即女儿不能没有母亲的教导,儿子亦同),这样说来,首先群婚就是不婚姻,把它认做是婚姻的起源也是不妥当的。再次,在抚育方式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排除了亲戚间的性交(血婚到伙婚)不代表婚姻方式发生了变化。性的混乱也许是存在的,但不能说是代替了个别家庭的存在
费孝通的认为父母其实是分为社会性的和生物性的两种,在初民社会中,对于生物性的父母,尤其是生物性的父亲是不看重的,而看重的是社会性的。
在许多社会都有婚姻的仪式,其实是指定了抚养孩子的男女双方,而且通过各种繁复昂贵的仪式表示了这种关系的牢固性,甚是有些地方的所谓的“买卖婚”,仅仅是维持婚姻的一份押款。
另外,真正意义上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几乎是不存在的,以中国古代的一夫多妻为例,在诸多妻子中是有一个主妻的,其他的是妾,即使是妾所生的孩子也视作是主妻所生,妾的地位只是提供性服务的奴仆一类
但对于泸沽湖的阿注走婚,我不是十分明白,据说是男女成年以后各自寻找阿注,也就是伙伴一类的,在完成性交之后各自散去,仍然各住各家,也就是说,男子不抚养自己的孩子而是抚养自己姐妹的孩子,那么这种关系中,依费孝通的观点,婚姻是为了抚育后代建立的,那么岂不是女子和自己的兄弟为夫妇,而这种夫妇又是没有性生活的,这听上去很奇怪。但是又听说在泸沽湖的摩梭人中在走婚一段时间以后,是有婚礼和长时间固定的夫妇的,只是不排斥夫妇为外的性行为而已,困惑
群婚最有力的证据是亲属的称谓,在一些原始部落中,对于父亲以及父亲的同辈都称为父亲,把母亲以及母亲同辈的都称为母亲,以此可见,以前的婚姻关系是按照辈划分的的(血婚制),即同辈人为婚姻集团,均可发生性关系,但是对于父亲尚可这样说,但是对于母亲,辨认自己所生的子女是不困难的,并不需要把所有的同辈的都称为自己的子女,所以,这种称呼仅仅是由于一种血缘的亲族关系,而不是根于性的关系(见《文化人类学》)
课本上关于妇女的“赎身”被认为是群婚向偶婚的过度,即妇女向巫师,宗教头目等贡献自己的初夜,因为妇女归属于个人(偶婚),触犯了团体的利益(群婚),因此要贡献初夜等,但是人类学上通常的解释是对于血液,原始人有一种恐惧,因为只有巫师等人有能力避免邪恶。我个人不大倾向于赎身说,觉得群婚看不出对妇女本身有什么不利,拥有一个丈夫和拥有许多丈夫相比,在原始社会看不出有什么有利于妇女本身的地方。因此即使是要赎身,也是妇女委身于的对方通过财产等向团体赎,而不是如课本所说的“通过自我献身,以取得拥有一个丈夫的权利”
其二,关于母权,母系
以前一直认为在父权社会存在之前是存在一个母权社会的,也就是妇女掌握了绝大部分的权力,处于首领地位,如同现在的父权社会,而仅仅是把现在的男性换成了女性,如同父权最严酷的时期,女性被当作是工具,在母权时期,男性则是类似于雄蜂一类的工具。
但是,看了《生育制度》和《文化人类学》之后,他们的观点并不如此,母系不等于母权。没有任何一个初民社会,也就是没有任何现已知道的原始部落是女性掌握所有的权力的,而母系指的仅仅是母亲这方的男性掌握巨大的权力,比如直到现在舅权在很多地方仍是很重要的。同时母系指的也是从母居,也就是在男女双方结婚以后,男子到女子一方居住,财产的传递也是按照母系计算的。
而母权,仅仅是进化论者推论出来的原始状态
其三,对于内婚
课本上是说内婚是血婚的遗存,但是就现在的情况而言,施行内婚的,往往只是为了保持血统的纯洁,于是通常是文明较为高的地方,如印度的种姓内通婚,古罗马的皇室内通婚等等,所以把内婚解释为血婚的遗存,有点勉强
其四,关于乱伦的禁忌
根据费孝通的观点,是由于亲属之间的性行为也就是现在所谓的乱伦容易导致社会系统和社会结构的不稳定,比如甲乙本是父女,发生了性关系,称为夫妇之后,一方面对于他们二人之间的相处规范发生变化,不容易处理,对于别人以什么身份和角色处理和他们的关系也就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了
我以为,此说甚至有理
因为这个禁止乱伦,貌似比因为生产力的发展云云,更直接
超级混乱啊,读了三本书,看了一堆对立的观点,于是自己变得有点小混乱~
总结一下,课本上的观点我是不太赞同的,纯属个人偏见,因为课本言必提马克思恩格斯,其实他们的观点只是全盘采用了摩尔根的观点,摩尔根固然是强人,可是他毕竟是1818年的人物啦,人类学又是一门讲究实证的学问,时到如今多少原始部落比当时更加为人们所了解,多少资料的出现,难道关于家庭的起源就没有点新发现?据费孝通《生育制度》里说的,在非洲的一些文明很低下的原始部落中是严格遵守一夫一妻制的~
而且,在摩尔根的时代,人类学的许多材料并不是来自于学者的实地考察,而是来自于一些探险家和商人的游记,这些东西有多少可信性,其实值得怀疑。还有,课本在引用其他人的著作上是有缺陷的,比如引用韦斯特马克的话,居然不引用他的原文,而是引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里提到的韦斯特马克的话,这种很间接引用的做法我觉得是不准确的,很容易出现偏差
另外,书中对于自己提出的乱婚到血婚到伙婚到偶婚的变化原因并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观点,翻来覆去就是生产力的增长,我觉得这种原因的概括实在很傻~
顺便,自从知道了《生育制度》是典型的功能主义学派的作品之后,即以功能主义的视角来研究生育问题,看这本书就更直接和显然了,非常有意思。简言之,就是所有的问题都是以在系统中的功能来研究为什么存在,了解了功能主义的最基本的视角,然后从这个根本处来看这本书,觉得比第一次看更深入些~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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