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几个法律案例的问题,麻烦懂的人帮个忙,谢谢
案例一:被告人甲(男,25岁)于2004年3月25日下午带领邻居的两名幼儿去公园游玩(此时公园内人很稀少)。两幼儿在公园内的水池旁戏耍时,其中一名幼儿丙(女,3岁)失足滑...
案例一:
被告人甲(男,25岁)于2004年3月25日下午带领邻居的两名幼儿去公园游玩(此时公园内人很稀少)。两幼儿在公园内的水池旁戏耍时,其中一名幼儿丙(女,3岁)失足滑进水池。甲怕冷,不敢跳入池中救人,只是高声呼救。这时,社会青年乙恰逢在附近,闻声后迅速跑到水池边观看,而不下水救人,并对幼儿丙在水中的挣扎行为加以嬉笑。待公园管理人员闻声赶到把幼儿丙抢救上来时,该幼儿早已被淹死。
问题: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范围的界限在哪里?
案例二:吴某(男,45岁)为减少继承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的人数,以便分得更多的遗产,便极力怂恿其兄乘坐飞机出差。为达到此目的,吴某甚至自己掏钱为其兄购买飞机票,因为最近一段时间,民航客机频繁出事,吴某便希望通过让其兄乘坐飞机而飞机失事,从而达到杀死其兄的目的。其兄为吴某表面的热情所动,遂乘坐飞机外出。果然,飞机因遇到强烈风暴坠毁,其兄也死于空难。吴某突然良心不安,于是到公安机关自首,以致案发。
问:希望他人死亡而积极劝他人乘坐飞机,后被害人死于空难的,是否有危害行为?
案例三、
被告人李某,某县委干部。某日骑自行车下乡工作,路遇一男青年企图抢车。她环顾四周旷无人烟,又天近黄昏,便主动向对方表示,如果想要车只管拿走,但是气筒是别人的,希望留下。得到对方允诺后,李动手卸气筒,而抢劫犯则弯下身子检查车子是否好用。李突然趁其不备,用才卸下的气筒朝弯腰低头的抢劫犯后脑猛地一击,将抢劫犯击到在地,并赶忙骑车报案。当李来到最近的一个村子时,只有一户人家从门缝中露出一线灯光,李投奔灯光而去。李向50多岁的女主人说明遭遇后,老太太深表同情,并说天色已晚而派出所较远,邀李当晚留宿她家,明早再去报案。李最终同意。老太太安排自己19岁的女儿陪宿,住在西房(这家是独门独院,院落很小)。抢劫犯姓张,22岁,抢劫未遂反被击昏,天黑后逐渐醒来,悻悻而归。李某借宿的正是他家,主人是他的母亲和妹妹。他一进屋就发现自己抢过的自行车放在院内,急忙问明情况。母亲告知一女青年借宿的情况。张听后十分惊慌,担心明天被女青年告发,急忙问明李某睡觉的位置和方向。老太太说,李某睡在外侧,女儿睡在内侧,头朝北。张摘下窗上铡草用的铡刀,悄悄拨开房门,走进房屋,在黑暗中摸清睡在炕外侧的人头,照脖颈猛砍一刀,又悄声回到北房,对母亲说明真相。
事实上,李某在张的妹妹陪同睡下后,由于傍晚发生的被劫和击倒犯罪的事情,久久不能入睡,加之院小房近,夜寂人静,罪犯母子的谈话、摘铡刀、拨门的声音都听得一清二楚。她极度恐慌,急中生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悄悄将犯罪的妹妹推到土炕的外侧,自己则睡在罪犯妹妹的位置上。张妹劳累一天,又年轻贪睡,睡觉后头挨枕头就进入梦乡,对所发生的事情一无所知。罪犯张某杀死的实际是自己的妹妹。李某乘罪犯及其母抬尸外出之际,骑车到县公安局报案。
问:牺牲他人保全本人生命,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我知道以上问题较长,所以被采纳的人回答一个问题我就加15分,决不食言,谢谢了 展开
被告人甲(男,25岁)于2004年3月25日下午带领邻居的两名幼儿去公园游玩(此时公园内人很稀少)。两幼儿在公园内的水池旁戏耍时,其中一名幼儿丙(女,3岁)失足滑进水池。甲怕冷,不敢跳入池中救人,只是高声呼救。这时,社会青年乙恰逢在附近,闻声后迅速跑到水池边观看,而不下水救人,并对幼儿丙在水中的挣扎行为加以嬉笑。待公园管理人员闻声赶到把幼儿丙抢救上来时,该幼儿早已被淹死。
问题: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范围的界限在哪里?
案例二:吴某(男,45岁)为减少继承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的人数,以便分得更多的遗产,便极力怂恿其兄乘坐飞机出差。为达到此目的,吴某甚至自己掏钱为其兄购买飞机票,因为最近一段时间,民航客机频繁出事,吴某便希望通过让其兄乘坐飞机而飞机失事,从而达到杀死其兄的目的。其兄为吴某表面的热情所动,遂乘坐飞机外出。果然,飞机因遇到强烈风暴坠毁,其兄也死于空难。吴某突然良心不安,于是到公安机关自首,以致案发。
问:希望他人死亡而积极劝他人乘坐飞机,后被害人死于空难的,是否有危害行为?
案例三、
被告人李某,某县委干部。某日骑自行车下乡工作,路遇一男青年企图抢车。她环顾四周旷无人烟,又天近黄昏,便主动向对方表示,如果想要车只管拿走,但是气筒是别人的,希望留下。得到对方允诺后,李动手卸气筒,而抢劫犯则弯下身子检查车子是否好用。李突然趁其不备,用才卸下的气筒朝弯腰低头的抢劫犯后脑猛地一击,将抢劫犯击到在地,并赶忙骑车报案。当李来到最近的一个村子时,只有一户人家从门缝中露出一线灯光,李投奔灯光而去。李向50多岁的女主人说明遭遇后,老太太深表同情,并说天色已晚而派出所较远,邀李当晚留宿她家,明早再去报案。李最终同意。老太太安排自己19岁的女儿陪宿,住在西房(这家是独门独院,院落很小)。抢劫犯姓张,22岁,抢劫未遂反被击昏,天黑后逐渐醒来,悻悻而归。李某借宿的正是他家,主人是他的母亲和妹妹。他一进屋就发现自己抢过的自行车放在院内,急忙问明情况。母亲告知一女青年借宿的情况。张听后十分惊慌,担心明天被女青年告发,急忙问明李某睡觉的位置和方向。老太太说,李某睡在外侧,女儿睡在内侧,头朝北。张摘下窗上铡草用的铡刀,悄悄拨开房门,走进房屋,在黑暗中摸清睡在炕外侧的人头,照脖颈猛砍一刀,又悄声回到北房,对母亲说明真相。
事实上,李某在张的妹妹陪同睡下后,由于傍晚发生的被劫和击倒犯罪的事情,久久不能入睡,加之院小房近,夜寂人静,罪犯母子的谈话、摘铡刀、拨门的声音都听得一清二楚。她极度恐慌,急中生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悄悄将犯罪的妹妹推到土炕的外侧,自己则睡在罪犯妹妹的位置上。张妹劳累一天,又年轻贪睡,睡觉后头挨枕头就进入梦乡,对所发生的事情一无所知。罪犯张某杀死的实际是自己的妹妹。李某乘罪犯及其母抬尸外出之际,骑车到县公安局报案。
问:牺牲他人保全本人生命,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我知道以上问题较长,所以被采纳的人回答一个问题我就加15分,决不食言,谢谢了 展开
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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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中的不作为犯罪义务中甲负有先行为义务,而乙不存在这一先行为义务,仅有道德上的救助义务,而道德上的救助义务不能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这是界限所在。
2、没有危害行为。吴某的行为与其兄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吴某买机票、请其兄坐飞机并非刑 法上的危害行为。
3、不属於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较小的法益保护较大的法益。李某与张妹的生命权却不存在法益的大小问题,不能进行价值的比较,以保全自己的生命而牺牲他人的生命,行为属於过当,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2、没有危害行为。吴某的行为与其兄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吴某买机票、请其兄坐飞机并非刑 法上的危害行为。
3、不属於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较小的法益保护较大的法益。李某与张妹的生命权却不存在法益的大小问题,不能进行价值的比较,以保全自己的生命而牺牲他人的生命,行为属於过当,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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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挺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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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里关于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紧急避险的知识,楼上的回答已经够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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