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票据中作了不得和转让的记载,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质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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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04-25
因票据中作了不得和转让的记载,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质是否有效
针对此问题,我认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质是无效的。因为票据中作了不得转让的记载,这意味着甲公司不能将票据转让给丁公司,也就是说,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质是无效的。解决此问题的方法是,甲公司可以向票据发行人申请修改票据条款,将不得转让的记载改为可以转让的记载,以便甲公司可以将票据转让给丁公司,使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质有效。在修改票据条款之前,甲公司需要先向票据发行人提出申请,并说明申请的原因,然后票据发行人会根据甲公司的申请情况,决定是否同意修改票据条款。如果票据发行人同意修改票据条款,则甲公司可以将票据转让给丁公司,使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质有效。总之,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质是无效的,解决此问题的方法是甲公司向票据发行人申请修改票据条款,将不得转让的记载改为可以转让的记载,以便甲公司可以将票据转让给丁公司,使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质有效。
老乡,真心没听懂,可以再说得具体一些不
针对问题,我们的答案是: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质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出质人应当按照票据的记载,把票据转让给质权人,才能使出质有效。由于票据中作了不得转让的记载,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质就是无效的。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还规定,出质人应当把票据转让给质权人,并向质权人出具书面证明,才能使出质有效。由于甲公司没有把票据转让给丁公司,也没有向丁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因此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质是无效的。总之,由于票据中作了不得转让的记载,以及甲公司没有把票据转让给丁公司,也没有向丁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因此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质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