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问题,帮忙!!!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千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与善意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千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与善意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依据合同法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 .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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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方燕
2012-06-18 · 拆迁安置,遗产继承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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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有效。
甲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规定仅对内部公司股东有法律效力,对善意第三方无法律约束力。而且,甲公司在签约后与乙交涉的行为,应视作甲公司对合同的认可。因此,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并生效。
2、甲公司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出现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之能力等情形时,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
本案中,甲公司具备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因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甲公司有权中止履行合同。
3、甲公司可单方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9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且在一个月的时间内未提供担保,甲公司依法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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