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与苏联确立同盟关系的条约是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是新中国成立后,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第一个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条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于1950年2月14日签定的条约,同年4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0年。这个条约取消了1945年8月中华民国政府代表王世杰和苏联政府在莫斯科签订的不平等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扩展资料
时代背景:
刚刚诞生的新中国面临着打破帝国主义封锁的困境,因而巩固和发展中苏两个大国的友谊和合作,就显得格外重要。为重新确立中苏关系的指导原则和法律基础、适应世界形势的新变化,1949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抵达莫斯科访问苏联。毛泽东此行目的一是祝贺斯大林70岁寿辰,共同交换对世界形势的看法,二是订立新的中苏同盟条约,三是向苏联借款。
由于苏共中央和斯大林此时对中国的情况还不太了解,特别是对中共的内外政策存在一些疑虑和误会。因此,在毛泽东访苏初期,双方都采取试探的态度。当毛泽东提出重订中苏条约的问题时,斯大林则认为,条约的形式不能改变,即保留旧的中苏条约,而对实际内容可以进行修改。毛泽东强调“签订一个新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毛泽东和周恩来在莫斯科先后与斯大林、维辛斯基等苏联领导人进行了长时间的协商、谈判,两国政府于2月14日正式鉴定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新中国初期外交:三大方针、五项原则与四件大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2012-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