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求助
小女孩甲,8岁,与12岁男孩乙放学结伴回家,甲对乙说其放学回家路途中有狗,要求绕道回家。乙说若被狗咬伤乙负责。结果,甲、乙同时被狗咬伤住院。问: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小女孩甲,8岁,与12岁男孩乙放学结伴回家,甲对乙说其放学回家路途中有狗,要求绕道回家。乙说若被狗咬伤乙负责。结果,甲、乙同时被狗咬伤住院。
问:
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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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说“若被狗咬伤乙负责”不构成民法上的法律行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即便是两个成年人之间如此说,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承诺,不因此而承担责任,而不用说是12岁的孩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动物致损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甲、乙被狗咬伤的赔偿责任,如无特殊情由,应当由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动物致损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甲、乙被狗咬伤的赔偿责任,如无特殊情由,应当由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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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无法拿出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 来确认乙说过“若被咬伤我负责”的承诺
因此甲没有人证实证
那么就应该各自承担自己的医药费
因此甲没有人证实证
那么就应该各自承担自己的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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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有主的狗 应由狗的主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甲和乙都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再者 仅仅一句话 即便是两个成年人之间如此说 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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