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可以开发票吗
展开全部
个体工商户可以开发票。具体内容如下:
1、个体工商户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只能到税务机关申请领用的定额发票;
2、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够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个体户开发票的方法如下:
1、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
2、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放发票领购簿;
3、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所办税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4、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综上所述,体工商户可以开发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够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个体户开发票需要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放发票领购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个体工商户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只能到税务机关申请领用的定额发票;
2、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够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个体户开发票的方法如下:
1、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
2、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放发票领购簿;
3、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所办税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4、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综上所述,体工商户可以开发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够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个体户开发票需要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放发票领购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已赞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