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行政区划
明初曾沿袭元朝的行省制,但后来深感不便,于是进行了全面改革。在太祖洪武九年(1376年)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但习惯上仍称“省”,承宣布政使司下设府和直隶州,府以下有县和属州,各州以下有县,形成了一个省府州县四级制与省州县三级制并存的大体格局。
明初设置的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司”三分各省军政司法权力的体系,后逐渐被巡抚制度接掌,巡抚常常成为各省权力统一的最高长官。
明朝实行一省分置都、布、按三司的制度,原为防止地方权力集中,宣德后开始派部(六部)、院(都察院)大臣以总督和巡抚的名义督抚地方行政。
景泰朝之后成为各省常制,总督主要署理军务,分短期与长期两种,巡抚主理民政,每省皆有,有的一巡抚辖两布政使地,如正统年间和山西河南巡抚,有的一省一巡抚,有的一省几巡抚,如北直隶有顺天巡抚(驻遵化)、保定巡抚(驻真定,今河北正定)、宣府巡抚(驻宣府镇,今河北宣化,一度兼领山西大同府)三巡抚。
南直隶有两巡抚:应天巡抚(驻苏州府,今江苏苏州)、凤阳巡抚(驻淮安府,今江苏淮安楚州)。
有的在几省交界处设置一巡抚。
1370年于各省设置一都卫,1375年改为都指挥使司。1428年弃安南后,明朝在全国设置两京13使司,包括京师(北直隶)、陕西、山西、山东、河南(以上为北五省)、南京(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四川(以上为中五省)、广东、福建、广西、贵州、云南(以上为南五省)。
明代在全国设十五个省级单位,布政使司以下,改元朝的路为府,成为主要的二级行政区划,但是同时又有直属于省的直隶州,行政级别等同于府。
都指挥使司方面,共有16个都司、5个行都司、2个留守司。
16个都司中,有13个都司与布政使司同名,其它3个分别是北直隶境内的万全都司、大宁都司和山东省的辽东都司。
5个行都司分别是陕西(治甘州卫,今张掖)、四川(治建昌卫,今西昌)、湖广(治郧阳卫,今湖北郧县)、福建(治建宁府,今建瓯市)、山西(治大同府)。
2个留守司是洪武年间设置的中都留守司(今凤阳)和嘉靖年间置于承天府(今湖北钟祥)的兴都留守司。
此外,在政教合一的青海、 *** 地区设置有乌思藏都司、朵甘都司(实际控制为当地宗教首领八大法王分辖各政教中心的寺院,还有各诸侯家属封地),另有置于今甘肃、青海交界地区的哈密、曲先等卫,以上均属羁縻性质,与内地的都司、行都司性质不同。
明朝最后有140府,193州,1138县,493卫,359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