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生命健康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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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讯 运尸工不请自来,高喊着老王(化名)的名字要运尸,结果殡仪馆被老王告上法庭。前日(10日),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对这起罕见的侵权纠纷案一审宣判:判处汉口殡仪馆向老王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老王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前年6月的一天,老王遭此“黑色幽默”后方搞清楚,原来是有人搞恶作剧,给殡仪馆打电话说老王已死,请来运尸。老王后将汉口殡仪馆告上法庭,索赔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500元,同时还索赔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从主观上讲,汉口殡仪馆根据电话要求,为老王提供殡仪服务是被动的,其无故意侵害老王的意思。但从客观上看,在没有核实老王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殡仪馆便来运尸,显然这一做法不妥,给健在的老王造成了精神伤害,侵犯和损害了他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
2002年6月5日,张家川县公安局抓获了涉嫌销售赃车的犯罪嫌疑人孙某等人,据孙某交代,自己将赃物销售给了几位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人。张家川公安局经请示天水市公安局后,在平凉设伏抓捕购买赃车的嫌疑人。8日凌晨1时许,张家川县公安局侦查员张某受命与其他公安干警在平凉市拘捕销赃车案件中的嫌疑人时,为防止嫌疑人驾车逃跑,张某在开枪射击车辆轮胎时,一枪射进车内,致使驾驶该车的陈某中弹,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3年9月25日,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使用枪支不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2年6月25日,张家川县公安局与陈某的亲属签订了《丧葬前期费用处理协议》,由张家川县公安局一次性支付前期丧葬费用3万元。
2004年7月,陈某亲属因张家川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枪支致陈某死亡,分别向天水市公安局和张家川县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但逾期未予答复。2004年赔偿请求人向甘肃省公安厅提出复议申请逾期仍未答复。赔偿请求人就申请甘肃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要求天水市公安局和张家川县公安局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21.74万元,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9.34万元,以及其他费用1万元。
家属获赔299700元
甘肃高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陈某之死,确系张家川县公安局侦查员张某在执行公务时,违法使用武器所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陈某亲属应予赔偿。天水市公安局作为张家川县公安局的上级领导机关,由其布置设伏抓捕涉嫌销赃的嫌疑人,应负主要责任,承担赔偿金总额的三分之二。近日,甘肃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天水市公安局和张家川县公安局共同赔偿请求人赔偿金总额299700元。天水市公安局承担199800元;张家川县公安局承担99900元。
据了解,此案是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我省审结的国家赔偿案件中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数额最高的案件。
前年6月的一天,老王遭此“黑色幽默”后方搞清楚,原来是有人搞恶作剧,给殡仪馆打电话说老王已死,请来运尸。老王后将汉口殡仪馆告上法庭,索赔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500元,同时还索赔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从主观上讲,汉口殡仪馆根据电话要求,为老王提供殡仪服务是被动的,其无故意侵害老王的意思。但从客观上看,在没有核实老王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殡仪馆便来运尸,显然这一做法不妥,给健在的老王造成了精神伤害,侵犯和损害了他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
2002年6月5日,张家川县公安局抓获了涉嫌销售赃车的犯罪嫌疑人孙某等人,据孙某交代,自己将赃物销售给了几位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人。张家川公安局经请示天水市公安局后,在平凉设伏抓捕购买赃车的嫌疑人。8日凌晨1时许,张家川县公安局侦查员张某受命与其他公安干警在平凉市拘捕销赃车案件中的嫌疑人时,为防止嫌疑人驾车逃跑,张某在开枪射击车辆轮胎时,一枪射进车内,致使驾驶该车的陈某中弹,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3年9月25日,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使用枪支不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2年6月25日,张家川县公安局与陈某的亲属签订了《丧葬前期费用处理协议》,由张家川县公安局一次性支付前期丧葬费用3万元。
2004年7月,陈某亲属因张家川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枪支致陈某死亡,分别向天水市公安局和张家川县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但逾期未予答复。2004年赔偿请求人向甘肃省公安厅提出复议申请逾期仍未答复。赔偿请求人就申请甘肃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要求天水市公安局和张家川县公安局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21.74万元,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9.34万元,以及其他费用1万元。
家属获赔299700元
甘肃高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陈某之死,确系张家川县公安局侦查员张某在执行公务时,违法使用武器所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陈某亲属应予赔偿。天水市公安局作为张家川县公安局的上级领导机关,由其布置设伏抓捕涉嫌销赃的嫌疑人,应负主要责任,承担赔偿金总额的三分之二。近日,甘肃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天水市公安局和张家川县公安局共同赔偿请求人赔偿金总额299700元。天水市公安局承担199800元;张家川县公安局承担99900元。
据了解,此案是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我省审结的国家赔偿案件中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数额最高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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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童工现象
●12月1日,我国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实施
●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农村,不少父母认为让未满16周岁的孩子外出打工
挣钱“天经地义”
●只有从制度上让广大农村地区初中毕业生普遍接受继续教育,未成年人
打工问题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附图片2张)(特别报道)
刘国林
像15岁的李丽这样以亲戚、老乡等名义出现的童工,在社会上并不少见
12月1日,15岁的李丽正在她姨妈开的理发馆里忙活。因为家里穷,她初
中没毕业就从山东阳谷县老家来到姨妈开的理发店帮工,每月有200元工资。
李丽的工作主要是“打杂”———招呼客人、烧水、帮客人洗头。“李丽
还不到16周岁,你在使用童工,这是违法的,你知道吗?”笔者试探着问李丽
的姨妈。
“俺的亲外甥女,又累不着她!这犯什么法?”她的姨妈说。
像李丽这样以亲戚、老乡等名义出现的童工,在一些地方并不少见。据济
南市劳动监察部门调查,童工主要分布在玩具、装配、服装、饮食、建筑等行
业。用工者声称,他们有大人比不上的“优点”———手指灵活、眼睛好、胆
小、容易管理……
就在笔者见到李丽的这一天,12月1日,我国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开始实行。根据《规定》,李丽的姨妈属非法雇用童工,须受严肃处理。
我国始终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在立法和实施保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方面,
政府均采取了积极的行动。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国
务院于1991年颁布实施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去年10月对此《规定》作了
较大修改。新《规定》对使用童工的现象规定了更严厉的处罚措施:一经发现,
按照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的标准对用工单位给予处罚;如果用工单位经劳动保
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的,要按照每名童工每月1
万元的标准给予处罚,并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如果用人单位是国家机
关或事业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降级或撤职处分。另外,单位
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每介绍一人就要受到5000元的处
罚。而1991年的《规定》则没有罚款标准和金额的规定。《劳动法》第15条也
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含个体经济组织)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
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是,对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
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当笔者把有关法规的内容介绍给李丽和她的姨妈时,她们却表现得平静而
冷漠。
一方面,是日益严厉、周密的处罚措施,另一方面是若隐若现的童工群体
———烤肉串的、兜售鲜花的、在工地上打零工的,他们瘦小、单薄的身影,
仍在不经意间屡屡进入我们的视野。
杨红,曾是一家农药厂的童工。提起痛苦的有机磷中毒经历,一家人都不
堪回首
杨红今年14周岁。现在,她是历城职业中专的一名学生,而在8个月前却
是一家农药厂的童工。由于没有任何保护措施,今年4月中旬,刚刚“上班”
才一个月的她,就因为有机磷中毒而住进医院。
“她当时像疯了一样,说医院里有炸弹,一个劲地往窗台上跳,她要逃生!
”杨红的父亲杨延禄痛苦地回忆说。
那天,正上着班,杨红觉得肚子疼,呕吐不止,被送到济南市第三人民医
院。当时,她手掌颜色褐红,伴有手掌皮肤脱落,而且情绪烦躁,用她父亲的
话说,“像个精神病人”。
杨红回忆说,那个工厂生产氧化乐果等农药,她的工作是给药瓶子贴标签。
在她发病之前,也有别的工人病倒过。济南市劳动监察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对
事情作了处理。
记者眼前的杨红扎着一条小辫子,脸蛋胖乎乎的,活力十足。但是,她和
她的父母心里还是藏着抹不去的隐忧———出院后,杨红常常在吃饭时感到胃
疼,隔半个多月发作一次。一家人说,当时经不住药厂劝说,没治利索就不顾
医院反对出院了,现在想,当时如果不出院就好了。
杨红的父亲介绍说,当时,杨红和她的姐姐都在上学,家里靠种菜为生,
微薄的收入实在供不起她们了。于是,杨红没上完初中就辍学回家,幻想着挣
点钱帮家里减轻一点负担,没想到遇到那么倒霉的事,到现在医药费还没算清。
现在,杨红的父母再也不想让孩子出去遭罪了,“孩子太小,得上学,工
作的事等她长大了再说吧”。于是,他们让杨红去上中专,学点知识。
据济南市劳动监察部门统计,今年该市发现并查处了7起使用童工的案件。
杨红说,她的一个朋友也是童工,被查到后换个地方又打工去了。
童工大都来自农村,更有不少未满16岁的女孩被迫辍学打工
“童工现象”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父
母们认为让未满16周岁的孩子外出打工挣钱、补贴家用是天经地义的事,却忽
略了孩子就学、健康成长的权利,也剥夺了孩子将来发展的机会。记者从济南
市劳动监察部门了解到,城市里的“童工”大多来自农村。
一次,劳动监察部门来了一个人,是专程从安徽赶来为女儿讨“公道”的,
要求某企业发还扣其女儿的一个月工资。他埋怨女儿没出息,居然没拿到工资
就跑回了家。经了解,他的女儿才15岁就随老乡一起外出打工,在某企业做了
一个月,做不下去就离开了。看着这个父亲喋喋不休地指责女儿,有关工作人
员忍不住“教训”了他一番。他却小声争辩道:“家里穷,孩子又读不起书。
再说,女孩子读书多了没用……”
据了解,劳动监察部门历年来清查的童工中不乏女孩,与这位父亲想法相
同的家长大有人在,特别是经济困难地区,不少未满16周岁的女孩被迫辍学,
四处打工。
济南市劳动监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根据规定,应该对童工的父母加以处
罚,但看看他们家徒四壁的模样,实在是“下不了手”。
一些孩子拿着表哥表姐的身份证打工,给执法带来很大难度
“童工现象”的存在,和查实难有密切关系。济南市劳动监察部门有关人
士说:“童工没有身份证,而且往往是外地的。我们检查的时候,只好求助童
工家庭所在地的户籍警察。可是,电话里办事显然比较困难,而且农村里堂兄
弟们多,他们会把比自己大一些的堂兄弟的名字说出来,你去查,人家还不是
童工呢。”
还有一些孩子,冒名出来打工。他们也知道未满16周岁不能工作,便向表
姐、表哥借身份证,因为长得有点像,企业招工时也没有仔细检查,他们就这
样成了“童工”。因为冒用别人的名字,甚至工资单上签的也是假名,这给劳
动监察部门增加了查处难度。
济南市劳动监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每年企业年检期间,他们都会检查是
否有童工,但人手有限,腾不出人力专门检查使用童工的行为,现在主要是靠
群众举报。
如何杜绝冒名打工的状况?劳动监察部门人士说,除公安、工商等部门加
强配合外,农村户籍、劳动力管理工作亟待加强。
如何填补那些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孩子剩余的“童年”,值得社会认真
思考,拿出解决办法
童工问题的存在,还与农村地区的辍学问题和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给孩子
留下的“成长的烦恼”有关。
目前,许多完成初中教育的农村孩子,进不了高中继续接受教育,便开始
承担起农村劳动力或者外出打工者的角色。在年龄上,他们是未满16周岁的孩
子。而那些以“家里穷,多读书不如早出来赚钱”为借口的辍学者,更是些身
心都还没发育成熟的儿童。让这些祖国的花朵早早进入社会,承担起替父母赚
钱的担子,无论对孩子本人还是整个社会来说,都得不偿失。
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孩子如何等待16周岁乃至18岁的到来,是他们、他
们的家庭以及社会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九年义务教育之后,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孩子,离“成年”还有一段时
间。这段时间应该让“大孩子”们怎样度过,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没有从制度
上予以设计。这一“空当”如何填补,尚无明确的答案。
有专家认为,只有城乡经济发展了,广大农村能像目前的中心城市一样,
初中毕业生不但能大比例上高中,还有进入各种技校、中专、职校等接受继续
教育的机会,做到从教育制度上解决广大农村地区初中毕业生普遍接受继续教
育的问题,禁用童工的问题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
(为保护未成年人,文中所涉及童工均为化名)
图片:
1、私人小作坊中常能见到童工的身影。(本报记者
屠知力摄)
2、杨红重返学校了,但对打工生活仍心有余悸。(蓝峰摄)
3、济南市曾多次采取联合行动,取缔非法使用童工。(蓝峰摄)
以上案例是关于童工的问题,用童工是伤害别人生命健康权的事例之一!!
●12月1日,我国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实施
●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农村,不少父母认为让未满16周岁的孩子外出打工
挣钱“天经地义”
●只有从制度上让广大农村地区初中毕业生普遍接受继续教育,未成年人
打工问题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附图片2张)(特别报道)
刘国林
像15岁的李丽这样以亲戚、老乡等名义出现的童工,在社会上并不少见
12月1日,15岁的李丽正在她姨妈开的理发馆里忙活。因为家里穷,她初
中没毕业就从山东阳谷县老家来到姨妈开的理发店帮工,每月有200元工资。
李丽的工作主要是“打杂”———招呼客人、烧水、帮客人洗头。“李丽
还不到16周岁,你在使用童工,这是违法的,你知道吗?”笔者试探着问李丽
的姨妈。
“俺的亲外甥女,又累不着她!这犯什么法?”她的姨妈说。
像李丽这样以亲戚、老乡等名义出现的童工,在一些地方并不少见。据济
南市劳动监察部门调查,童工主要分布在玩具、装配、服装、饮食、建筑等行
业。用工者声称,他们有大人比不上的“优点”———手指灵活、眼睛好、胆
小、容易管理……
就在笔者见到李丽的这一天,12月1日,我国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开始实行。根据《规定》,李丽的姨妈属非法雇用童工,须受严肃处理。
我国始终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在立法和实施保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方面,
政府均采取了积极的行动。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国
务院于1991年颁布实施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去年10月对此《规定》作了
较大修改。新《规定》对使用童工的现象规定了更严厉的处罚措施:一经发现,
按照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的标准对用工单位给予处罚;如果用工单位经劳动保
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的,要按照每名童工每月1
万元的标准给予处罚,并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如果用人单位是国家机
关或事业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降级或撤职处分。另外,单位
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每介绍一人就要受到5000元的处
罚。而1991年的《规定》则没有罚款标准和金额的规定。《劳动法》第15条也
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含个体经济组织)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
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是,对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
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当笔者把有关法规的内容介绍给李丽和她的姨妈时,她们却表现得平静而
冷漠。
一方面,是日益严厉、周密的处罚措施,另一方面是若隐若现的童工群体
———烤肉串的、兜售鲜花的、在工地上打零工的,他们瘦小、单薄的身影,
仍在不经意间屡屡进入我们的视野。
杨红,曾是一家农药厂的童工。提起痛苦的有机磷中毒经历,一家人都不
堪回首
杨红今年14周岁。现在,她是历城职业中专的一名学生,而在8个月前却
是一家农药厂的童工。由于没有任何保护措施,今年4月中旬,刚刚“上班”
才一个月的她,就因为有机磷中毒而住进医院。
“她当时像疯了一样,说医院里有炸弹,一个劲地往窗台上跳,她要逃生!
”杨红的父亲杨延禄痛苦地回忆说。
那天,正上着班,杨红觉得肚子疼,呕吐不止,被送到济南市第三人民医
院。当时,她手掌颜色褐红,伴有手掌皮肤脱落,而且情绪烦躁,用她父亲的
话说,“像个精神病人”。
杨红回忆说,那个工厂生产氧化乐果等农药,她的工作是给药瓶子贴标签。
在她发病之前,也有别的工人病倒过。济南市劳动监察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对
事情作了处理。
记者眼前的杨红扎着一条小辫子,脸蛋胖乎乎的,活力十足。但是,她和
她的父母心里还是藏着抹不去的隐忧———出院后,杨红常常在吃饭时感到胃
疼,隔半个多月发作一次。一家人说,当时经不住药厂劝说,没治利索就不顾
医院反对出院了,现在想,当时如果不出院就好了。
杨红的父亲介绍说,当时,杨红和她的姐姐都在上学,家里靠种菜为生,
微薄的收入实在供不起她们了。于是,杨红没上完初中就辍学回家,幻想着挣
点钱帮家里减轻一点负担,没想到遇到那么倒霉的事,到现在医药费还没算清。
现在,杨红的父母再也不想让孩子出去遭罪了,“孩子太小,得上学,工
作的事等她长大了再说吧”。于是,他们让杨红去上中专,学点知识。
据济南市劳动监察部门统计,今年该市发现并查处了7起使用童工的案件。
杨红说,她的一个朋友也是童工,被查到后换个地方又打工去了。
童工大都来自农村,更有不少未满16岁的女孩被迫辍学打工
“童工现象”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父
母们认为让未满16周岁的孩子外出打工挣钱、补贴家用是天经地义的事,却忽
略了孩子就学、健康成长的权利,也剥夺了孩子将来发展的机会。记者从济南
市劳动监察部门了解到,城市里的“童工”大多来自农村。
一次,劳动监察部门来了一个人,是专程从安徽赶来为女儿讨“公道”的,
要求某企业发还扣其女儿的一个月工资。他埋怨女儿没出息,居然没拿到工资
就跑回了家。经了解,他的女儿才15岁就随老乡一起外出打工,在某企业做了
一个月,做不下去就离开了。看着这个父亲喋喋不休地指责女儿,有关工作人
员忍不住“教训”了他一番。他却小声争辩道:“家里穷,孩子又读不起书。
再说,女孩子读书多了没用……”
据了解,劳动监察部门历年来清查的童工中不乏女孩,与这位父亲想法相
同的家长大有人在,特别是经济困难地区,不少未满16周岁的女孩被迫辍学,
四处打工。
济南市劳动监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根据规定,应该对童工的父母加以处
罚,但看看他们家徒四壁的模样,实在是“下不了手”。
一些孩子拿着表哥表姐的身份证打工,给执法带来很大难度
“童工现象”的存在,和查实难有密切关系。济南市劳动监察部门有关人
士说:“童工没有身份证,而且往往是外地的。我们检查的时候,只好求助童
工家庭所在地的户籍警察。可是,电话里办事显然比较困难,而且农村里堂兄
弟们多,他们会把比自己大一些的堂兄弟的名字说出来,你去查,人家还不是
童工呢。”
还有一些孩子,冒名出来打工。他们也知道未满16周岁不能工作,便向表
姐、表哥借身份证,因为长得有点像,企业招工时也没有仔细检查,他们就这
样成了“童工”。因为冒用别人的名字,甚至工资单上签的也是假名,这给劳
动监察部门增加了查处难度。
济南市劳动监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每年企业年检期间,他们都会检查是
否有童工,但人手有限,腾不出人力专门检查使用童工的行为,现在主要是靠
群众举报。
如何杜绝冒名打工的状况?劳动监察部门人士说,除公安、工商等部门加
强配合外,农村户籍、劳动力管理工作亟待加强。
如何填补那些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孩子剩余的“童年”,值得社会认真
思考,拿出解决办法
童工问题的存在,还与农村地区的辍学问题和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给孩子
留下的“成长的烦恼”有关。
目前,许多完成初中教育的农村孩子,进不了高中继续接受教育,便开始
承担起农村劳动力或者外出打工者的角色。在年龄上,他们是未满16周岁的孩
子。而那些以“家里穷,多读书不如早出来赚钱”为借口的辍学者,更是些身
心都还没发育成熟的儿童。让这些祖国的花朵早早进入社会,承担起替父母赚
钱的担子,无论对孩子本人还是整个社会来说,都得不偿失。
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孩子如何等待16周岁乃至18岁的到来,是他们、他
们的家庭以及社会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九年义务教育之后,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孩子,离“成年”还有一段时
间。这段时间应该让“大孩子”们怎样度过,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没有从制度
上予以设计。这一“空当”如何填补,尚无明确的答案。
有专家认为,只有城乡经济发展了,广大农村能像目前的中心城市一样,
初中毕业生不但能大比例上高中,还有进入各种技校、中专、职校等接受继续
教育的机会,做到从教育制度上解决广大农村地区初中毕业生普遍接受继续教
育的问题,禁用童工的问题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
(为保护未成年人,文中所涉及童工均为化名)
图片:
1、私人小作坊中常能见到童工的身影。(本报记者
屠知力摄)
2、杨红重返学校了,但对打工生活仍心有余悸。(蓝峰摄)
3、济南市曾多次采取联合行动,取缔非法使用童工。(蓝峰摄)
以上案例是关于童工的问题,用童工是伤害别人生命健康权的事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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