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问一下淄博张店外来打工子女入学问题,教育局是咋安排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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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具体体现,是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做好这项工作,对进一步巩固我市义务教育成果,提高义务教育实施水平,防止中小学学生辍学具有重要意义。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教育投入、教育管理、户籍管理等多方面问题。各级政府、各级教育等职能部门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宴芹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要统筹当地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加大教育资金投入,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为当地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创造条件,认真解决实际问题。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管理的职能,明确教育、公安、工商、劳动、物价、财政等部门的责任,形成政府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有效工作机制。
三、各政府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基础教育工作范畴,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接受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有关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情况,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发展计划部门要将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财政部门要给承担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的学校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的数量,合理核定承担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教育收费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制定措施,具体实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是承担这项工作的主体。
五、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积极接纳属于本学区内的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拒收居住地在本校招生区域内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接收确有困难的学校,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协调解决。有条件的区县可以探索设立寄宿制学校,用于接收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在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居住密集的地区可以探索设立定点接收学校。公办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地多接收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
六、各中小学校,尤其是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较多的学校,要切实加强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让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高质量的基础教育。各学校要加强与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家庭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生活环境。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办理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建立学籍档案。凡在我市接受完义务教育的,由我市有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义务教育证书。同时,可以在我市参加中考,录取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与我市常住户口学生一视同仁,在奖励、评优、入团、入队、入党、参加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
八、多方筹措经费,确保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各区县要制定相关政策,对接受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学校给予专项资金扶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取消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借读费,做到各项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对于学校因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而增加的教育投入,各区县政府要及时拨付,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要坚决制止中小学校向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乱收费,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行政等部门要及时查处,予以纠正,严肃处理有关单位和责任人。
九、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与当地居民子女同样享受我市开展的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有关政答祥清策。各学校可以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学。
十、严格控制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辍学。城市外来清前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或监护人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区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不按规定送适龄儿童入学的,各区县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要对家长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到其他城市务工就业人员的居民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习档案。在流出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出地政府要安排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当地政府加强管理。外出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当地接受学前教育,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到民办学校就读,按民办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要加强对以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要统筹当地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加大教育资金投入,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为当地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创造条件,认真解决实际问题。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管理的职能,明确教育、公安、工商、劳动、物价、财政等部门的责任,形成政府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有效工作机制。
三、各政府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基础教育工作范畴,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接受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有关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情况,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发展计划部门要将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财政部门要给承担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的学校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的数量,合理核定承担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教育收费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制定措施,具体实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是承担这项工作的主体。
五、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积极接纳属于本学区内的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拒收居住地在本校招生区域内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接收确有困难的学校,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协调解决。有条件的区县可以探索设立寄宿制学校,用于接收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在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居住密集的地区可以探索设立定点接收学校。公办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地多接收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
六、各中小学校,尤其是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较多的学校,要切实加强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让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高质量的基础教育。各学校要加强与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家庭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生活环境。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办理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建立学籍档案。凡在我市接受完义务教育的,由我市有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义务教育证书。同时,可以在我市参加中考,录取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与我市常住户口学生一视同仁,在奖励、评优、入团、入队、入党、参加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
八、多方筹措经费,确保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各区县要制定相关政策,对接受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学校给予专项资金扶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取消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借读费,做到各项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对于学校因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而增加的教育投入,各区县政府要及时拨付,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要坚决制止中小学校向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乱收费,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行政等部门要及时查处,予以纠正,严肃处理有关单位和责任人。
九、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与当地居民子女同样享受我市开展的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有关政答祥清策。各学校可以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学。
十、严格控制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辍学。城市外来清前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或监护人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区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不按规定送适龄儿童入学的,各区县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要对家长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到其他城市务工就业人员的居民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习档案。在流出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出地政府要安排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当地政府加强管理。外出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当地接受学前教育,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到民办学校就读,按民办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要加强对以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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