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死亡担保人怎么办

贷款人向银行贷款三十万用于典当行投资,结果在一次车祸中,贷款人和其七岁的儿子死亡,其妻一人幸存但双腿骨折。三十万现金仍在典当行。其担保人之一是贷款人邻居,没上过学,当时签... 贷款人向银行贷款三十万用于典当行投资,结果在一次车祸中,贷款人和其七岁的儿子死亡,其妻一人幸存但双腿骨折。三十万现金仍在典当行。其担保人之一是贷款人邻居,没上过学,当时签字担保时糊里糊涂被忽悠去按了手印,不会写自己名字瞎描摹了一下,对方的贷款金额也不清楚。这种情况下,这个担保人应该怎么办?银行是向担保人要钱还是找贷款人妻子?
另外,此担保人女儿也为死亡贷款人的哥哥担保了二十万,这种身份可不可以对贷款人哥哥造成约束?有没有权力放弃担保或催促其尽快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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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xp199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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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其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存在的,担保人是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当然债务人如果有遗产的,可以执行其遗产。

1、我国对于担保方面的法律规定直接支持了保证人必须在此种情形下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因此,相对于主债务、主合同而言,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关于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一种从合同,主债务不存在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随之消灭,但是债务人死亡债务并不就此消灭。

2、债务人死亡,债务并不随之消亡,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仍然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可以看出,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的灭失,债务人的继承人应该在其继承的范围内清偿债务,所以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根据追偿权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权利。

3、死者的妻子和担保人需要同时偿还贷款,银行需要先向死者的妻子索赔,如果妻子没有办法偿还,需要向担保人索赔。担保人的女儿没有办法放弃自己的担保责任。

扩展资料

债务的担保,法理解释

1、债的概念与保证的法理精神。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2、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协议,保证的设定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交易的安全。

3、若债务人死亡就能产生保证责任消失、实体债务消失的法律效力,那么无疑市场经济秩序将受到严重影响,也许会出现“以死躲债”或其他侵害债务人的恶劣社会现象;保证作为保护交易安全的一种形式更是将形同虚设。

4、因此,从法理上分析,保证人有义务为意外死亡的债务人偿还债务。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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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去世的,担保人仍要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2、担保人提供一般保证的,先用借款人的遗产偿还所欠债务。借款人的遗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由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

3、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借款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即不论借款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除非有证据证明,担保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欺骗签了合同,否则,银行可以“同时”追究担保人(现在一般签署的都是连带担保-所以可以同时追索,即不管借款人还不还,都可以同时追担保人)。不能追随妻子,但是家庭的财产的一半依法属于借款人,可用来偿还债务。

扩展资料: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门户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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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担保人仍要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有两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和一般担保。

1、担保人选择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担保人选择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扩展资料:

《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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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qs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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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人当时是否"糊里糊涂按了手印",是一个主观说法,难以证实,因此难以免责.除非有强有力证据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欺骗"的情况下签定的合同.

2.银行向谁要钱,取决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的类型.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 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担保责任,银行都可以自由选择向贷款人的妻子或者担保人催款.
3.如果是一般担保,银行向担保人要求还款,担保人享有抗辩权,也就是说,担保人可以拒绝还款,请法院先强制执行贷款人的抵押物,如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再来追讨担保人的责任.(但是如果贷款人的抵押物是房产,而且该房产是其惟一住房,则法院不能轻易处置其房产导致对方流离失所,除非银行为其家人安置好住处)
4.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则债务人不还,银行要求担保人还,担保人就得无条件执行还,但还完后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5.担保人的女儿帮贷款人的哥哥担保和担保人替贷款人担保是两码事.
6. 单就担保人的女儿帮贷款人的哥哥担保这件事来说,该女士不得单方面停止和约,除非征得被担保人同意,并且被担保人提前还款.担保责任才能解除.

希望这些信息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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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米乐
推荐于2017-09-30 · 知道合伙人房产装修行家
巧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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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深时见鹿,海蓝时见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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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如果是一般保证需在贷款人的遗产范围内清偿之后未能偿还的部分才负保证义务。

如果是连带保证,权利人可以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任何一方主张,选择权在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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