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土问题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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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的领土,领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
1、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排他的管辖权。领土同时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是国际法的客体。明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是主权国管辖的国家全部疆域。 位于国家主权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以及其底土和上空。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第一,何为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独立。
独立是指主权国家中的一部份分裂独立成新的主权国家。达成独立的条件是:
一,母国与新独立的国家签署同意独立的条约; 二,双方建立外交关系; 三,划分边界及交换边境地图,将已独立的国家的领土从自己的地图上取消;
四,双方举行主权移交仪式;
五,联合国承认
2、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是主权国管辖的国家全部疆域。领土是位于国家主权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以及其底土和上空。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排他的管辖权。领土同时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是国际法的客体。
领土,是位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以及其底土和上空。领土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自然物质前提,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
领土可大可小,但必须相对固定,才可能成为国家。逐水草而居的游牧部落,在国际法上不构成国家。但国家的领土并不要求绝对确定,部分边界未划定,或存在边界争端,均不妨碍其为国家。国家领上由各种不同的部分组成,它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逐水草而居的游牧部落,在国际法上不构成国家。但国家的领土并不要求绝对确定,部分边界未划定,或存在边界争端,均不妨碍其为国家。
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是主权国管辖的国家全部疆域。
领土 - 主权内容
国际法认为,领土主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领土所有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水域、底土和空间资源拥用占有权、使用权、开发权、支配权和保卫权。任何外来势力,侵犯了一个国家的上述权力,就构成了侵略。一个国家有权力运用任何手段反对外来侵略,以保卫自己的领土主权不受侵犯。二是领土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事、物,拥有排他的管辖权。国家可依照本国法律,对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事、物进行管辖和外理,任何外来势力和他国无权干预。三是领土主权不容侵犯。领土主权、领土完整是国家政治独立的重要标志,是久经确认的最基本的国际关系准则和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领土是一个国家立足的根本,是国家自下而上与发展的物质基础。领土之争,实质就是争夺国家主权,争夺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历史上的大多数战争,都是因领土争端而引发的。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领土争端成为当今世界局部战争和冲突不断的一个重要原因。
领土 - 包含范围
领土包括陆地和水域及其底土和上空。国家领土分为领陆、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和领空3个部分,上及高空,下及底土。领水附随于领陆。领空和底土又附随于领陆和领水。因此领陆是最重要的部分,是领土的主要成分,领陆如发生变动,附随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和底土亦随同变动。
领土 - 中国领土
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宣称,中国领土除大陆外还包括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并采用直线基线,在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在基线以内的岛屿,包括东引岛、高登岛、马祖列岛、白犬列岛、乌岴岛、大小金门岛、大担岛、二担岛、东椗岛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岛屿。
领土 - 主权原则
国家领土不仅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同时也是国家及其人民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2条确认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国家对领土的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和表现。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内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处在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都受其管辖。
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独立的重要标志,侵犯一国的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在现代国际法上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领土主权不可侵犯是国际法久经确认的重要原则。1945年制订的《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中国于1954年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5年万隆会议十项原则、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都强调领土主权原则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领土 - 取得方式
西方国际法学家中曾有人提出所谓领土取得的五种方式,即:先占或占领、时效、添附、割让和征服。这些方式除添附,即土地由于新形成而造成的增加外,在现代情况下实际意义已不甚大。割让和征服因《联合国宪章》禁止侵略战争而被禁止。现在地球上已基本上无无主的、可以由个别国家任意占领的土地,因而先占已不大可能。一国领土被他国长期侵占而不反抗的情形也不大可能,因此“取得时效”也极难成立。但在处理领土争端时,为了查明有关国家领土权利的来源,这些方式有时还被引用。至于有些领土转让方式,如赠与、买卖、交换等虽是合法的,但现已少见,仅在划定边界时有时有部分领土的交换。
在现代国际实践中,领土的变动主要是发生在殖民地独立的情况。民族自决是现代国际法上主要的领土取得方式,所取得的领土主要是有关民族原来居住的土地。两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会议都曾对一些国家的领土作了变动,这种变动有的是以民族自决原则为根据,有的是以恢复被侵略前原状为根据,有的则带有强权政治的色彩。此外,公民投票也曾被一些学者看作领土取得的一种方式。公民投票既是由居民以投票方式决定土地的归属,也是民族自决原则的一种表现方式。但实际上有时被一些强国利用作为欺骗国际舆论的手段。
领土 - 主权限制
国际法承认领土的不可侵犯性和领土主权的排他性,但这并不排除国际法或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的行使加以某些限制。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行使设定的一般限制,包括每个国家应允许外国商船在其领海内无害通过;每个国家都有义务防止任何人在其领土上作有害他国的行为,如污染邻国的空气或水流、用人为的方法妨害下游邻国对河水的利用、在边界地区设立靶场危及邻国人民的安全,或利用其领土作为对邻国进行颠覆活动或其他犯罪的基地等。
领土主权也可以受到国际条约的特殊限制。如果这种条约是根据缔约双方平等和自愿的原则签订的,不损害任何一方主权的,则为国际法所允许。例如,根据条约,一国允许另一国公民在其领水内捕鱼,一国给予一个内陆国在其领土上通过的权利等。
领土 - 共管机制
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条约对同一领土享有主权。在此情形下,可以认为这些国家对该领土的主权互为限制。如1867年3月18日,日、俄《桦太岛暂行章程》规定,日俄共同领有桦太岛(即库页岛);又如1914年以后英、法对南太平洋的新赫布里底群岛共管,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英、澳、新对瑙鲁岛共管。
应该和上述情况严格加以区别的是,根据不平等条约对一国领土主权所加的限制。这种限制是对有关国家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是违反国际法的。例如,1898年帝国主义强国强迫在中国取得租借地,列强根据1901年《辛丑条约》在北京设立由外国管理的使馆区,美国根据1903年《关于开凿通洋运河的条约》从巴拿马取得巴拿马运河区的租借权等,这都是违反国际法的,是对国家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
领土 - 领土争端
领土神圣不可侵犯。领土是位于国家主权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根本要素之一。具备一定面积的国际公认的固定领土,是构成国家的基本条件之一。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与周边某些国家之间存在的领土争议问题尚未完全解决。这些问题解决得好可以为我们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条件;如果处理得不好,或者因为一些不稳定因素引发战争或事端,就会冲出中国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的保持。
中印两国边境存在着复杂的领土争端。中印边界全长约2000公里,两国涉及争议的边界领土面积达12.5万平方公里,不仅是中国周边而且是世界上国家间争议面积最大的地区。其中东段约9万平方公里、中段约2000平方公里为印方控制,西段约3.3万平方公里。
1、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排他的管辖权。领土同时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是国际法的客体。明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是主权国管辖的国家全部疆域。 位于国家主权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以及其底土和上空。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第一,何为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独立。
独立是指主权国家中的一部份分裂独立成新的主权国家。达成独立的条件是:
一,母国与新独立的国家签署同意独立的条约; 二,双方建立外交关系; 三,划分边界及交换边境地图,将已独立的国家的领土从自己的地图上取消;
四,双方举行主权移交仪式;
五,联合国承认
2、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是主权国管辖的国家全部疆域。领土是位于国家主权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以及其底土和上空。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排他的管辖权。领土同时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是国际法的客体。
领土,是位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以及其底土和上空。领土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自然物质前提,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
领土可大可小,但必须相对固定,才可能成为国家。逐水草而居的游牧部落,在国际法上不构成国家。但国家的领土并不要求绝对确定,部分边界未划定,或存在边界争端,均不妨碍其为国家。国家领上由各种不同的部分组成,它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逐水草而居的游牧部落,在国际法上不构成国家。但国家的领土并不要求绝对确定,部分边界未划定,或存在边界争端,均不妨碍其为国家。
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是主权国管辖的国家全部疆域。
领土 - 主权内容
国际法认为,领土主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领土所有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水域、底土和空间资源拥用占有权、使用权、开发权、支配权和保卫权。任何外来势力,侵犯了一个国家的上述权力,就构成了侵略。一个国家有权力运用任何手段反对外来侵略,以保卫自己的领土主权不受侵犯。二是领土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事、物,拥有排他的管辖权。国家可依照本国法律,对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事、物进行管辖和外理,任何外来势力和他国无权干预。三是领土主权不容侵犯。领土主权、领土完整是国家政治独立的重要标志,是久经确认的最基本的国际关系准则和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领土是一个国家立足的根本,是国家自下而上与发展的物质基础。领土之争,实质就是争夺国家主权,争夺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历史上的大多数战争,都是因领土争端而引发的。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领土争端成为当今世界局部战争和冲突不断的一个重要原因。
领土 - 包含范围
领土包括陆地和水域及其底土和上空。国家领土分为领陆、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和领空3个部分,上及高空,下及底土。领水附随于领陆。领空和底土又附随于领陆和领水。因此领陆是最重要的部分,是领土的主要成分,领陆如发生变动,附随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和底土亦随同变动。
领土 - 中国领土
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宣称,中国领土除大陆外还包括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并采用直线基线,在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在基线以内的岛屿,包括东引岛、高登岛、马祖列岛、白犬列岛、乌岴岛、大小金门岛、大担岛、二担岛、东椗岛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岛屿。
领土 - 主权原则
国家领土不仅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同时也是国家及其人民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2条确认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国家对领土的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和表现。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内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处在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都受其管辖。
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独立的重要标志,侵犯一国的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在现代国际法上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领土主权不可侵犯是国际法久经确认的重要原则。1945年制订的《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中国于1954年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5年万隆会议十项原则、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都强调领土主权原则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领土 - 取得方式
西方国际法学家中曾有人提出所谓领土取得的五种方式,即:先占或占领、时效、添附、割让和征服。这些方式除添附,即土地由于新形成而造成的增加外,在现代情况下实际意义已不甚大。割让和征服因《联合国宪章》禁止侵略战争而被禁止。现在地球上已基本上无无主的、可以由个别国家任意占领的土地,因而先占已不大可能。一国领土被他国长期侵占而不反抗的情形也不大可能,因此“取得时效”也极难成立。但在处理领土争端时,为了查明有关国家领土权利的来源,这些方式有时还被引用。至于有些领土转让方式,如赠与、买卖、交换等虽是合法的,但现已少见,仅在划定边界时有时有部分领土的交换。
在现代国际实践中,领土的变动主要是发生在殖民地独立的情况。民族自决是现代国际法上主要的领土取得方式,所取得的领土主要是有关民族原来居住的土地。两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会议都曾对一些国家的领土作了变动,这种变动有的是以民族自决原则为根据,有的是以恢复被侵略前原状为根据,有的则带有强权政治的色彩。此外,公民投票也曾被一些学者看作领土取得的一种方式。公民投票既是由居民以投票方式决定土地的归属,也是民族自决原则的一种表现方式。但实际上有时被一些强国利用作为欺骗国际舆论的手段。
领土 - 主权限制
国际法承认领土的不可侵犯性和领土主权的排他性,但这并不排除国际法或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的行使加以某些限制。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行使设定的一般限制,包括每个国家应允许外国商船在其领海内无害通过;每个国家都有义务防止任何人在其领土上作有害他国的行为,如污染邻国的空气或水流、用人为的方法妨害下游邻国对河水的利用、在边界地区设立靶场危及邻国人民的安全,或利用其领土作为对邻国进行颠覆活动或其他犯罪的基地等。
领土主权也可以受到国际条约的特殊限制。如果这种条约是根据缔约双方平等和自愿的原则签订的,不损害任何一方主权的,则为国际法所允许。例如,根据条约,一国允许另一国公民在其领水内捕鱼,一国给予一个内陆国在其领土上通过的权利等。
领土 - 共管机制
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条约对同一领土享有主权。在此情形下,可以认为这些国家对该领土的主权互为限制。如1867年3月18日,日、俄《桦太岛暂行章程》规定,日俄共同领有桦太岛(即库页岛);又如1914年以后英、法对南太平洋的新赫布里底群岛共管,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英、澳、新对瑙鲁岛共管。
应该和上述情况严格加以区别的是,根据不平等条约对一国领土主权所加的限制。这种限制是对有关国家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是违反国际法的。例如,1898年帝国主义强国强迫在中国取得租借地,列强根据1901年《辛丑条约》在北京设立由外国管理的使馆区,美国根据1903年《关于开凿通洋运河的条约》从巴拿马取得巴拿马运河区的租借权等,这都是违反国际法的,是对国家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
领土 - 领土争端
领土神圣不可侵犯。领土是位于国家主权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根本要素之一。具备一定面积的国际公认的固定领土,是构成国家的基本条件之一。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与周边某些国家之间存在的领土争议问题尚未完全解决。这些问题解决得好可以为我们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条件;如果处理得不好,或者因为一些不稳定因素引发战争或事端,就会冲出中国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的保持。
中印两国边境存在着复杂的领土争端。中印边界全长约2000公里,两国涉及争议的边界领土面积达12.5万平方公里,不仅是中国周边而且是世界上国家间争议面积最大的地区。其中东段约9万平方公里、中段约2000平方公里为印方控制,西段约3.3万平方公里。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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