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到底是不是独立主权国家?
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根据1933年《蒙特维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主权国家的要件有:
1. 永久的人口
2. 固定的领土
3. 有效的政府
4. 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以此定义可以看出,加拿大完全符合主权国家的条件。
再来看看加拿大的历史
加拿大的原始居民为印第安各民族以及北极地区的因纽特人(统称为加拿大原住民),这些民族在至少一万年前便在加拿大居住。欧洲人第一次探访加拿大是在大约1000年左右,当时来自北欧的维京人领袖莱弗·艾瑞克森(红胡子埃里克森)曾在加拿大纽芬兰一带建立村庄,但不久后该定居点便被淹没在印第安人之中了。更持久的殖民活动是在16世纪和17世纪左右由法国人开始的。
在这片被称作新法兰西的土地上,法国殖民者与英国殖民者之间发生了持续的战争,而最终以英国殖民者的胜利而告终,1763年的巴黎和约使加拿大正式成为英属殖民地。在美国革命之后,许多英国保皇党人移民到加拿大。英属北美条约通过之后,英国政府在1867年7月1日建立了加拿大联邦,并允许其自治,由英裔和法裔殖民者共同统治。1931年的威斯敏斯特法案和1982年的加拿大宪法逐步巩固了加拿大的独立地位。
加拿大采用联邦制、国会制及君主立宪制。国家的首领是为加拿大君主,由英国君主兼任,目前是伊莉莎白女王二世。女王在加拿大本土的代表为加拿大总督,总督没有任何政治归属,其责任是以君主名义同意法案、宣读君主讲话、在国家文件上签字、宣布国会召开或解散、以及其它国家职务。君主(通过总督)是名称上的首脑而已。他的一些实权保留在危机时使用,如宣战权。
二战后的大英帝国目前已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英联邦,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有如下权利(但不一定全部享有)(1)制宪修法(2)维持区域完整(3)成员有各自的国籍(4)加入和退出的权利。
从以上可以看出:加拿大现在已经不是英国的殖民地,而是独立的英联邦国家。有几乎完全的主权。自治领(英语:Dominion)是大英帝国殖民地制度下一个特殊的国家体制,可说是殖民地步向独立的最后一步。19世纪,所有实行自治或半自治的英国殖民地,尤其那些已具有自身宪政体制的,如加拿大、澳洲等,都称为自治领。它们都是由殖民地(Crown Colony)或自治殖民地(Self-Governing Colony)进化为自治领。按1867年的《宪法条约》(Constitution Act,又名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s,英属北美法案),各英属北美殖民地组成单一的加拿大自治领(Dominion of Canada),加拿大宪法一直建基于这英国法律。虽然加拿大已是一个国际公认的独立国,此特殊的自治领关系一直存在至1982年,加拿大国会通过新宪法,并得到英国国会通过《1982年加拿大法案,终止英国修改加拿大宪法的权力,加拿大才真正完成独立。最后一个英国自治领也从此在历史中消失。加拿大并把7月1日的自治领日改名为加拿大日(国庆)。
在去殖民化的历史里,只有加拿大、澳大利亚联邦和新西兰的独立进程是玄学:
首先来看什么是主权国家:
1。下面答案提到的《蒙特维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是美国还没有取得世界霸权的时候和美洲部分国家自嗨签的,除了美国之外基本没有其它大国认可,不需要讨论。即使要讨论,“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the other states”(中文翻译是外交能力,实际是“和其它国家、地区建立关系的能力”)。一来states不完整指代sovereign countries(主权国家),二来relations(关系)是泛指,界定这么模糊,大家就可以知道这篇公约多么草率了。
2。有人认为联合国席位代表主权国家,可能这些人不知道二战后苏联在联合国有三个席位,美国至今宣称自己有两个保留席位,让加、澳、新、南非四个自治领进入联合国就是英国给自己增加席位的手段。
3。理论国际关系学中的领土、人口、主权、政权四要素论:“主权”这个词本身也是玄学,在全球化和国际条约体系化的今天,过去用来形容“主权”的“对内最高、对外独立”二要素早就对大多数国家不适用了,所以从理论的角度分析问题只能滑坡到词语争吵。
4。独立宣言或声明,并且得到原宗主国的承认。在确认独立的过程中,这一项往往是最有力的,而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即没有宣布过独立,也没有被英国宣布或要求独立。
那么加拿大、澳大利亚联邦和新西兰的主权地位究竟是什么呢?
最精确的解释应该是:事实上独立,法理上模糊。
事实上独立不用解释了,英国对上述三个国家已经没有实际控制权了。
法理上地位模糊是什么意思呢?
1。上述三个地区还是不是英国的自治领?
虽然目前是否属于自治领的问题在加拿大最为严重,加拿大仍有大量的机构以自治领命名,Joster上收录的探讨加拿大是否是自治领的论文达到300余篇。
事实上,目前这三个地区的正式地位是“英联邦王国”(Commonwealth Realms)【重点,这三个Realms和其它36个英联邦共和国和非英王君主国、12个其它的英联邦王国完全不同,英联邦共和国和非英王君主国的存在是由于1950年印度修改宪法成为共和国后,英国为了维系英印象征关系、装点门面变革了英联邦的性质,将英联邦由主权联合体更改为更接近国际组织的自由进出的组织;牙买加、巴哈马等其它英联邦王国则是正式独立后保留了英王作为国家元首】,而不是“自治领”(Dominions)。但是,称号从自治领调整到王国是伊丽莎白二世加冕时,英国方面调整的称号,和这些地区本身无关。同时,“Realm”和“Kingdom”的意义也不同,“Realm"通常指代“帝国下辖的诸侯王国”,“Kingdom”才代表“独立的王国”,所以“Realm”的地位不能反映是否独立。
2。自治领或英联邦王国究竟代表什么?
很多人认为,成为自治领,尤其是英国通过《威斯敏斯特法》后,自治领就实现独立了。然而,《威斯敏斯特法》并不是去殖民化的产物,而是新帝国主义发展到帝国联邦主义后,经过1926和1930年两次帝国会议讨论,决定成立更有法理意义的帝国的产物:
“大英帝国”(British Empire)并不是一个国家的名词,而是“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下辖殖民地和自治领的统称,这些殖民地从来没有在法律意义上属于“联合王国”。以回归前的香港为例,香港仅仅是由“联合王国”控制军事和外交的“地区”,而不是“联合王国”的一部分。《威斯敏斯特法》意在将联合王国和殖民地、自治领纳入一个更体制化的实体中,也就是后来的“英联邦”(British Commonwealth of Nations)里。【再次注意,现在的英联邦和当年的英联邦不可同入而语,现在的英联邦无过于用于文化交流的国际组织,然而1931年的英联邦却是想要组成联邦国家的一次尝试,其象征帝国会议也开到了二战。】而且,《威斯敏斯特法》中规定了自治领和联合王国是“自由联合体”(Free Association),并不意味着自治领是可以自由出入的,美国各邦之间的联系也是“自由原则”(Principle of Freedom),但是南方想脱离联邦依然被定义为分裂。中文翻译中的“地位平等”也是个段子,原文中只有“共戴一君”(they are united by a common allegiance to the Crown)。
而且地位也确实是不平等的,因为规定了自治领的最终决定权仍然在联合王国议会。(whereas it is necessary for the ratifying, confirming and establishing of certain of the said declarations and resolutions of the said Conferences that a law be made and enacted in due form by authority of 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所以,《威斯敏斯特法》即不是事实独立,也不是法理独立,只能理解为英帝国内部政治结构的一次调整。现在加拿大、澳大利亚联邦和新西兰纪念《威斯敏斯特法》颁行或生效时间的最重要意义是它们不再是有殖民性质的“British Empire”的一部分,而成为地位更高的“British Commonwealth of Nations”的一部分。随着1950年后英联邦的地位越来越虚化,上述三个地区才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事实权力。
3。加拿大、澳大利亚联邦和新西兰何时取得的事实独立?
1982年,联合王国和加拿大之间进行了“移交进程”(Patriation),联合王国议会通过了加拿大法案,里面终止了联合王国议会向加拿大颁布法律的权力。(No Act of 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passed after the Constitution Act, 1982 comes into force shall extend to Canada as part of its law. )这就意味着,英国失去了在加拿大的立法权。相同的进程在1986年的澳大利亚法案(Termination of power of United Kingdom to legislate for Australia)和新西兰宪法法案(the Parliament of United Kingdom shall cease to have as part of the law of New Zealand)。
然而,英国在上述三个地区还保留一部分法律地位。如以司法权为例,英国枢密院最高司法委员会(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对这三个地区都有一定的参与司法权,虽然这些参与司法权已经习惯上不行使了:当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向司法委员会寻求司法援助时(When The High Court of Australia is searching for assistance)、有非新西兰海外领地的新西兰判例未经新西兰法院审判需要上诉时(If the cases in New Zealand, except for the territories of New Zealand, haven’t been judgged by the Court of Appeal of New Zealand)和原则上所有加拿大判例的终审权。在军衔、王室自留地、公民权利、国民身份认定上,英国在这三个地区也有不同程度的法理性存在。
所以,目前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实际意义上是独立国家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这三国没有正式从英国实现过独立,所以法律地位是可探讨的。
加拿大成为独立国家的发展史:
加拿大最早的居民是远古时期从亚洲东北部越过白令海峡来到美洲的印第安人。16世纪,人口达到20万。他们多以狩猎和捕鱼为生,使用石器工具,用兽皮制作衣服。部分人为半定居居民,从事农业生产。
10-11世纪,北欧人从格陵兰岛渡海来到今纽芬兰省海岸。16世纪是探险家的世纪。许多航海家为了寻找黄金和通向亚洲的西北通道,纷纷扬帆北美,从南至北探察了大西洋沿岸,揭开了北美新大陆的帷幕。1534年法国航海家多次到加拿大东海岸探险,并把这一带称为“新法兰西”。他们行至圣劳伦斯湾,沿圣劳伦斯河上行,到达今魁北克、蒙特利尔地区,打开了通往加拿大内陆的道路。
17世纪初,欧洲人开始殖民加拿大。1603- l608年,法国人在芬地湾建立居留地,在圣劳伦斯河流域建立了魁北克城。新法兰西逐渐发展成为皮毛贸易基地。1663年,新法兰西殖民地成为法国的一个行省。18世纪初,其统治范围北达哈得孙湾,西至大湖区,南到密西西比河口,建立了以新奥尔良城为中心的路易斯安那殖民地。法国的皮毛营商、探险家和传教士还深入到西部地区。
同时,也是在17世纪,英国、法国展开了争夺加拿大的斗争。1670年,英国占领纽芬兰岛,并宣布对哈得孙湾及其周围地区拥有主权和贸易垄断权。形成从南、北两面对圣劳伦斯河流域的法国领地夹击之势,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1700-1713年)结束后,哈得孙湾地区、纽芬兰和新斯科舍归属英国。1759-1760年,英国占领了魁北克和蒙特利尔,1763年英、法七年战争后,签定《巴黎和约》,新法兰西殖民地转属英国,加拿大成为英国殖民地。1793年,苏格兰移民、探险家A·麦肯齐沿皮斯河越过落基山脉,到达太平洋沿岸,首次完成了横跨大陆的探险。19世纪上半叶,英国向加拿大移民激增,殖民地经济发生变化。
1837年,加拿大爆发了小规模的武装起义,迫使英当局进行改革。资本主义工商业初步发展。运河的开挖、铁路的修筑使东部各孤立地区的经济联成了一体。并开始向中西部和太平洋沿岸地区移民,19世纪50-60年代,加拿大在英国的支持下进入谋求联合和争取自治的时期,1867年英国议会通过《英属北美法》,由上、下加拿大和新斯科舍和新不伦陆克联合成立了联邦制国家加拿大自治党。此间,加拿大形成两大政党:保守党和自由党,1870年加拿大自治党以30万英镑和部分土地为代价从英国手中取得西部、西北部的土地所有权,先后建立了马尼托巴省、萨斯喀彻温省、艾伯塔省和西北地区、育空地区。1871年和1873年,不列颠哥伦比亚和爱德华王子岛加入联邦。至此,除纽芬兰外,从大西洋到太平洋的半个北美大陆已统一于加拿大自治党中,1880年英国政府将北极群岛交给加拿大。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横贯大陆的铁路干线建成,以铁路为主的全国交通运辅网开始形成。大批移民西进,大片土地被开垦,农场数目激增,西部草原成为世界最大谷仓之一。新的矿产资源接连被发现,采矿、电力、钢铁、铁路设备、农业机械等近代工业部门发展。一批新城市出现,蒙特利尔和多伦多成为全国经济文化的中心。加拿大资本主义进入迅速发展时期。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加拿大均对德宣战。世界大战削弱了英国对加拿大的控制。1931年,加拿大在英联邦内获完全独立。1949年英国将纽芬兰岛移交给加拿大。1949年,加拿大加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
战后,加拿大经济迅速发展,1970年按入口平均计算国内生产总值居世界第3位。1976年以来,参加了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首脑会议,成为西方七大国中的一员。1982年,《加拿大宪法法案》取代《英属北美法》,成为加拿大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