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题4
4、某电风扇厂库存500台优质名牌电风扇。2004年7月3日,电风扇厂给天鹏商场发函询问其是否愿意以每台350元的价格购买,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证供应,...
4、某电风扇厂库存500台优质名牌电风扇。2004年7月3日,电风扇厂给天鹏商场发函询问其是否愿意以每台350元的价格购买,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证供应,期限在7天内答复。天鹏商场恰逢本商场电风扇脱销,急需进一批电风扇,在收函的第二天即7月6日遂回电称愿意购买400台电风扇,价格为每台340元并要求电风扇厂送货上门。电风扇厂在接到天鹏商场的电文后,当天回函称愿意接受天鹏商场提出的价格条件,但因生产任务繁忙,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天鹏商场自己支付运费,自己到电风扇厂提货,并要求立即答复。天鹏商场接到回函后,因忙于购进其他货物,将该函搁置一边。时隔不久,到2004年10月,电风扇价格调整,上涨幅度为20%。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电风扇厂提货,要求电风扇厂按每台340元的价格供应电风扇400台。而此时,电风扇厂仅剩下库存的100台,其他已经售完。天鹏商场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电风扇厂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电风扇厂则辩称:它与天鹏商场的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因此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问题。请依据本案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2004年7月3日,电风扇厂向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何种性质?为什么?(2)2004年7月6日,天鹏商场给电风扇厂的回电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3)2004年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电风扇厂提货的性质如何?为什么?(4)电风扇厂与天鹏商场的合同是否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请尽快帮忙解答,答案要正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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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7月3日,洗衣机厂向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何种性质?为什么?
答:是属于要约邀请。因为 洗衣机厂并没有直接向商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是以此行为表示希望商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且洗衣机厂应该不只发了天鹏商场一家,应该还发了很多家。所以只是要约邀请。
⑵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答:属于要约。要约就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中有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内容具体,故该回电应为要约。
⑶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答: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在7月6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的回函中要求商场到洗衣机提货,是履行方式和地点发生了变化,属于实质性变化,就不在是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由于洗衣机厂要求立即答复,给予了期限,而商场没有及时给予答复则次要约就失效了,没有达成合同。所以天鹏商场去洗衣机厂提货不具有法律效力。
⑷洗衣机厂和天鹏商场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没有成立。因为因为在7月6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的回函中要求商场到洗衣机提货,是履行方式和地点发生了变化,属于实质性变化,就不在是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由于洗衣机厂要求立即答复,给予了期限,而商场没有及时给予答复则次要约就失效了,没有成立合同。
处理:洗衣机厂不需要赔偿损失,因为合同没有成立,所以洗衣机厂不存在违约责任。天鹏商场和洗衣机厂可以就剩下了100台洗衣机自行协商订立新的合同。
答:是属于要约邀请。因为 洗衣机厂并没有直接向商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是以此行为表示希望商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且洗衣机厂应该不只发了天鹏商场一家,应该还发了很多家。所以只是要约邀请。
⑵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答:属于要约。要约就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中有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内容具体,故该回电应为要约。
⑶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答: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在7月6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的回函中要求商场到洗衣机提货,是履行方式和地点发生了变化,属于实质性变化,就不在是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由于洗衣机厂要求立即答复,给予了期限,而商场没有及时给予答复则次要约就失效了,没有达成合同。所以天鹏商场去洗衣机厂提货不具有法律效力。
⑷洗衣机厂和天鹏商场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没有成立。因为因为在7月6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的回函中要求商场到洗衣机提货,是履行方式和地点发生了变化,属于实质性变化,就不在是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由于洗衣机厂要求立即答复,给予了期限,而商场没有及时给予答复则次要约就失效了,没有成立合同。
处理:洗衣机厂不需要赔偿损失,因为合同没有成立,所以洗衣机厂不存在违约责任。天鹏商场和洗衣机厂可以就剩下了100台洗衣机自行协商订立新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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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成立。原因在于:对主要条款的变更视作新要约。主要条款包括价格、数量、质量、支付条件、期限、交货地点、交货时间。
(1)2004年7月3日,电风扇厂向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要约。(2)2004年7月6日,天鹏商场给电风扇厂的回电行为属新要约。(3)2004年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电风扇厂提货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4)电风扇厂与天鹏商场的合同未成立。
(1)2004年7月3日,电风扇厂向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要约。(2)2004年7月6日,天鹏商场给电风扇厂的回电行为属新要约。(3)2004年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电风扇厂提货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4)电风扇厂与天鹏商场的合同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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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于3月1日发出的要约为可撤销要约 2、乙公司3月20日发出的拒绝要约在甲公司收到时生效,二者间的第一次要约宣告结束。乙公司于4月10日发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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